近几年来,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经费支出增长很快,其中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小汽车费用支出的迅猛增长。仅以响水县县直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为例,1985年末共拥有各种小汽车23辆,至1989年底已增加到51辆,增长了1.22倍,其中小轿车增长了7.61倍。小汽车购置费支出从1985年的11.4万元增加到1989年的56.8万元,增长了4.5倍,平均每年递增49.4%。县级行政单位的小汽车燃料及修理费支出从1985年的10.4万元增加到1989年的29.3万元,增长了1.82倍,平均每年递增29.56%,比同期间整个行政管理费支出年平均递增率28.67%高出0.89个百分点。小汽车费用的迅速增长,使本来就不宽裕的县级财政负担日益加重,包袱越背越重。如何有效地加强小汽车费用的支出管理,压缩行政经费的增长,已成为财政支出管理工作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如何控制和压缩小汽车费用,谈点肤浅的认识。
一、建立配车定编制度,严格把好购置关。欲把小汽车费用压缩下来,控制购买则最为关键。究竟如何控制呢?笔者认为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要建立单位配车定编制度。即规定哪些单位可以配车、配多少车,哪些单位不准配车。具体可由控办牵头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研究核定,对县四套班子领导人的工作用车和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用车,应按照人数和业务量的大小,确定其配备数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定的配车编制各单位均不得突破。凡配车编制未满且有资金来源的单位方可添置,有配车编制但无资金来源或无配车编制和超编的单位均不得购置。凡违反配车定编制度的,控办不予办理专控商品审批手续,车辆管理部门不发给牌照,计划部门不给供油计划,并将所购车辆予以查封。二是要牢固树立过几年紧日子的思想,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在今后几年内行政单位原则上停止新购小汽车,对少数经批准新购或更换的车辆,一律购买国产车,不得购买进口的小轿车(国家补偿贸易进口的普通轿车除外),以大力节减小汽车购置费支出。
二、制定先进合理的燃料消耗定额,节约能源,节省燃料费开支。制定一个符合实际较为合理的燃料消耗定额是节约能源、减少燃料费支出的关键。消耗定额可根据不同车型小汽车出厂时的核定标准油耗并考虑车辆的新旧程度、功能多少、性能好坏以及路况等因素来加以制定。燃料消耗定额确定后,配车单位还应确定车辆主管部门和主管人,切实加强对车辆的管理,统一派车,并逐次记载车辆的使用单位、时间,去向、里程和领用油等情况,做到按车核算。
三、实行小汽车定点修理,防止修理费用流失。1.在财政部门内部配备一名专职鉴定员,隶属控办领导。鉴定员要选调思想品质好、业务技术高、原则性强的汽车修理技师担任。财政部门对单位申请修理的车辆,先由鉴定员进行技术鉴定,进而确定修理项目。经鉴定确需修理的车辆,由定点厂按照有关规定,编造修理费预算,经单位认可,签订承修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2.确定定点修理厂。应选择内部管理好、技术力量强、守法经营的厂家为定点修理厂。定点厂确定后,单位需修理的车辆都要到定点厂保修。车辆除在行驶途中发生一般故障,可在就地厂(站)修理外,不得报销定点厂以外的修理费用,未经批准擅自到非定点厂修理,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3.定点修理厂要向财政部门出具《定点保修承诺书》。内容包括:保证按预算和修理工序进行修理,确保检修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符合车辆管理部门安全检验的要求:对出厂的大修、三级保养的车辆分别实行一万公里和三千公里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出现属于原修理项目上发生的故障,保证免费修理;结算修理费时,对材料管理费、工时费在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分别给予5%和10%的优惠。做到优质服务,合理收费。定点厂如有违反,财政部门应撤销其定点厂资格。4.配车单位要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平时发生的一般故障,能自行排除的,不送厂修理,并按照“以旧换新”原则,更换零部件。对车上的附属设施(如:座套、座垫等)可采取与司机包干的办法,确定几年一换。防止盲目修理和重复修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
四、实行车辆集中管理,提高小汽车的利用率。以前,小汽车分散在各单位,虽然方便了单位用车,但“负荷不足”、“空载”现象也时有发生,有的一两个人出差开会也派车送走接回,不仅利用率不高,而且还会滋长一些不正之风。因此,有必要将各机关单位的小汽车集中起来,成立机关小车队,隶属政府办公室领导,实行由车队统一使用和管理。有关单位因公需用车时,事先通知车队,车队根据各单位的出车要求,按照“同目的地或同去向并乘一车”的原则,掌握派车。切实做到“满负荷”运行,杜绝“空载”现象发生。
五、加强小汽车使用管理,推进廉政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把对小汽车的使用管理作为廉政的一项重要内容,经常抓、抓出成效。
1.积极提倡县内出差骑自行车或乘公共汽车,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发扬我党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
2.县四套班子负责人在省内活动可派车,出省联系工作不安排专车接送;科局级负责人出县联系工作或开会,一般不派专车,如情况紧急,亦要从严控制;股级以下干部因公出差、开会原则上不派专车。
3.各级领导在县城内活动,除有陪同任务、阴雨天气或年老体弱者外,均不得动车接送。
4.严禁公车私用。不准用公车办婚事、私事。如个人确有特殊情况急需用车,经单位领导批准,并按章交足燃料费后方可派车。
5.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做出表率。不得利用职权为亲属、子女专门派车。
6.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对机关小汽车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违反者,要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