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确保实现1990年全市国营企业扭亏增盈的目标,武汉市财政局坚持把认真抓好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纳入口常财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搞好财政治理整顿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他们立足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充分发挥财政的职能作用,活用财政政策和财政杠杆,针对企业亏损的不同情况,采取了10项帮助企业扭亏增盈的具体措施:
1.对国家控制的产品价格低于成本(费用)支出而发生政策性亏损的企业,进行逐户核定亏损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或亏损补贴,总额包干、超亏不补、减亏分成的办法,坚决纠正以政策性亏损掩盖经营性亏损的倾向。
2.对产品(商品)价格已经放开的亏损企业,不给予亏损补贴,而对根据国家规定产品价格可以逐步放开的亏损企业,要求必须在限期内扭亏为盈,并实行亏损补贴递减包干的办法。凡在限期内扭亏为盈的,原核定的亏损补贴照给,当年盈利全部留用,第二年实现的利润按现行财务制度处理。对逾期不能扭亏的,财政停止补贴。
3.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长期发生亏损的企业,若产品有销路,可通过竞争招标,实行公开招聘经营者的办法,促使企业扭亏增盈;若产品无销路、转产无条件、改造无出路的,必须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出售或实行兼并...
为了确保实现1990年全市国营企业扭亏增盈的目标,武汉市财政局坚持把认真抓好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纳入口常财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搞好财政治理整顿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他们立足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充分发挥财政的职能作用,活用财政政策和财政杠杆,针对企业亏损的不同情况,采取了10项帮助企业扭亏增盈的具体措施:
1.对国家控制的产品价格低于成本(费用)支出而发生政策性亏损的企业,进行逐户核定亏损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或亏损补贴,总额包干、超亏不补、减亏分成的办法,坚决纠正以政策性亏损掩盖经营性亏损的倾向。
2.对产品(商品)价格已经放开的亏损企业,不给予亏损补贴,而对根据国家规定产品价格可以逐步放开的亏损企业,要求必须在限期内扭亏为盈,并实行亏损补贴递减包干的办法。凡在限期内扭亏为盈的,原核定的亏损补贴照给,当年盈利全部留用,第二年实现的利润按现行财务制度处理。对逾期不能扭亏的,财政停止补贴。
3.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长期发生亏损的企业,若产品有销路,可通过竞争招标,实行公开招聘经营者的办法,促使企业扭亏增盈;若产品无销路、转产无条件、改造无出路的,必须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出售或实行兼并。
4.对盈利企业的亏损产品,逐一进行分类排队,加强调查研究和市场预测,制定扭亏规划,严格成本核算,切实解决企业以盈掩亏的弊端。
5.对商业批发公司、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和物资公司,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的要求和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进行清理整顿,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该合并的坚决合并。对被撤销的公司所占用的国家资金及时足额收回,公司所发生的亏损,财政一律不予拨补。
6.对企业1990年新发生的亏损和原亏损户新增加的亏损额,除特殊情况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外,其余一律不予弥补。对由于基建遗留问题而使企业发生亏损的,实行谁投资、谁补亏的办法,财政也一律不予补贴。
7.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企业主管部门帮助企业建立健全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扎扎实实地深入开展“双增双节”运动。对亏损大户和盈利大户,指定专人协助企业加强内部基础工作,改进和完善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健全定额管理、成本管理、资金管理、财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等体系;硬化经济核算,层层分解下达扭亏增盈目标,落实到车间、班组及个人;努力降低原材料、能源消耗,节约各项费用开支,堵塞跑、冒、滴、漏,提高产品质量和工作效率,坚决克服“以包代管”的现象。
8.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的要求,对企业实行适度倾斜、择优扶持的政策,利用技术改造资金和财政周转金,重点支持企业的技术进步和新产品开发,努力增加有效供给,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对生产短线产品因设备不配套、生产工艺技术落后而发生亏损的企业,财政部门视财力可能,按承包合同一次或者分次将核定的财政补贴提前拨给企业,帮助这些企业搞好技术改造和设备配套,尽早实现扭亏为盈。
9.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物价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企业在扭亏增盈中利用不正当的手法,弄虚作假,搞假盈真亏的,要坚决加以纠正,并追究企业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要报送有关部门绳之以法。任何部门和单位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和乱拉赞助,对于违反者要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
10.切实加强对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实行归口蹲点和现场办公,督促部门、企业层层落实扭亏增盈责任制,协调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及时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全市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