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执法监督检查是上级财政机关对下级财政机关执行财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的督促、检查。它是财政行政逐级监督的基本形式,也是上级财政机关对下级财政机关工作实行领导的一种重要方式。加强财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财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财政执法水平,促进财政执法活动合法、高效,保证财政法规顺利施行;同时还可以积累经验,为健全和完善财政立法提供条件。
目前我们各级财政机关执行财政法规的情况,总的来说是好的。广大财政干部严格依法办事,认真严肃执法,为保证财政法规的顺利施行和促进财政经济的健康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目前财政执法工作从总体上说水平还不够高,在一些地方还存在着不按财政法规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办事、互相扯皮推诿等现象,影响了财政法规作用的充分发挥,有的还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这种情况之所以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与我们还没有很好地开展对财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有关。
大家知道,改革开放以来,在财政监督检查方面,我们做了不少工作,如税收财务大检查、财政监察、财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等,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税收财务...
财政执法监督检查是上级财政机关对下级财政机关执行财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的督促、检查。它是财政行政逐级监督的基本形式,也是上级财政机关对下级财政机关工作实行领导的一种重要方式。加强财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财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财政执法水平,促进财政执法活动合法、高效,保证财政法规顺利施行;同时还可以积累经验,为健全和完善财政立法提供条件。
目前我们各级财政机关执行财政法规的情况,总的来说是好的。广大财政干部严格依法办事,认真严肃执法,为保证财政法规的顺利施行和促进财政经济的健康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目前财政执法工作从总体上说水平还不够高,在一些地方还存在着不按财政法规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办事、互相扯皮推诿等现象,影响了财政法规作用的充分发挥,有的还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这种情况之所以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与我们还没有很好地开展对财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有关。
大家知道,改革开放以来,在财政监督检查方面,我们做了不少工作,如税收财务大检查、财政监察、财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等,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税收财务大检查解决的主要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遵守财政法规中的问题,财政监察解决的主要是财政干部中违法乱纪的问题,而财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则主要着眼于掌握财政法规实施情况,总结经验,为搞好财政立法提供依据。这些监督检查形式虽然都很好,但是要解决财政执法中的问题,提高财政执法水平,仅靠这几种监督检查形式是不够的,还必须在开展大检查、财政监察和财政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同时,加强财政执法监督检查。特别是在《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后,不仅要求财政执法行为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而且要求财政执法行为必须遵循正当的程序规则,否则就可能使财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地位。这就更迫切需要我们大力加强财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通过监督检查,纠正不当或者违法的财政执法行为,从而减少财政行政复议和诉讼,并使财政执法行为经得起法院的审查。
加强财政执法监督检查,首先是要提高广大财政干部,特别是各级财政机关领导干部,对开展财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要性的认识。目前,在少数财政干部中,对开展财政执法监督检查,提高财政执法水平,存在着一些不正确的认识。如有的同志认为,财政工作头绪多,任务重,执法中发生一些差错是难免的,开展财政执法监督检查增加许多工作量,必要性不大。还有的同志认为,现在财政法规实施方面的主要问题不是执法不当,而是有法不依,因此我们的重点还是应当放在监督检查遵守财政法规方面。我们认为,各级财政机关的职责是为全国人民管好家理好财,为人民服务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就要求各级财政机关和广大财政干部必须恪尽职守,严格执法,绝不允许有一丝一毫的含糊。不能因为工作头绪多、任务重就把执法中的差错看成理所当然的事情。对执法中的差错不认真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就是对人民不负责任的表现,就是一种失职行为。而财政法规所规范的是财政执法机关和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双方的行为,要求双方都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办事。有法不依的问题当然要解决,但执法不当甚至执法违法的现象也绝不能放任不管。只加强对遵守财政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加强财政执法监督检查,财政法规的实施也得不到保证。退一步说,如果我们不加强财政执法监督检查,不及时发现和纠正财政执法不当或者违法的问题,一旦发生争议,引起行政诉讼,法院也会依法纠正的。法院依法纠正,就意味着财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了。这种情况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对此,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加强财政执法监督检查,应当列入县级以上财政机关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把这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开展起来。今年以来,不少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的要求,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已经或者正在把财政执法监督检查作为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如四川、北京在全省、市范围内开展具体财政行政行为的清理工作,摸清具体财政行政行为有多少种类,哪些行为有法律依据,哪些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依据不合法;哪些虽无依据或依据不合法但很有必要,哪些既无依据或者依据不合法也无必要;以及哪些容易引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等等。湖北省财政厅专门发出了《关于开展全省财政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决定从8月中旬到10月上旬,在全省财政系统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和财政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通过检查处理财政执法中的问题,进一步提高财政干部严格执法的自觉性,保障财政法规的正确实施。我们认为,开展财政执法监督检查既是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一项工作内容,也是县级以上财政机关的一项经常性任务。凡是《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没有开展这项工作的地方,我们认为都要按照国务院的通知要求,抓紧补课,并逐步把这项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在开展监督检查之前,要对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处理办法等问题作出规定,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至于在工作安排上,既可以单独开展财政执法监督检查,也可以同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结合起来一道进行。
加强财政执法监督检查,还必须抓住重点,注重实效,不断总结提高。对各种财政执法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是完全必要的。但在全面监督检查的同时,必须抓好重点问题的检查和处理。就目前来说,重点是要抓好对那些群众反映比较强烈、争议比较多、容易引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财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解决财政执法行为不当或者违法的问题。要特别注意监督检查的实际效果,做到监督检查某一方面或者某种财政执法行为,就要收到预期的效果,防止走过场。财政执法监督检查告一段落后,要及时加以总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加以分类排队,分析各类问题发生的原因,提出加强财政执法、提高财政执法水平的意见和建议。要善于运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对财政干部进行生动实际的法制教育,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和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执法的自觉性;通过总结,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财政干部执法守则,严格执法纪律;提出进一步加强财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办法和措施,为健全财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积累经验。
财政执法监督检查虽然是上级财政机关对下级财政机关的督促、检查,但是作为下级财政机关,尤其是基层财政机关,也应当从改善财政执法活动、提高财政执法水平出发,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的财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杜绝或者尽可能减少财政执法过程中任意处罚、不按程序办事等不当或者违法现象的发生,那种因为怕当被告而放任违法行为的想法和做法更是错误的,必须彻底加以纠正。
总之,我们要充分重视和切实抓好财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处理和纠正财政执法中的不当或者违法问题,把我们的财政执法活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保证财政法规的顺利施行,充分发挥财政法规筹集资金、调节经济和进行宏观控制的作用,作出不懈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