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90)国检办字第87号 1990年8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财政厅(局)、税务局、审计局、物价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1990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规定,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继续委托地方检查部分中央企事业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地方检查的中央企事业单位名单,由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统一下达。名单内的中央企事业单位,地方必须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检查,不能漏查、不查。地方如需检查名单外的中央企事业单位,必须报经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批准。
地方受托检查中央企事业单位,必须持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开出的委托检查介绍信。
二、地方检查中央企事业单位的进点日期从10月20日开始。中央主管部门正在进行检查的单位,可待其检查结束后,地方再派人检查。
三、委托地方检查中央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负责,统一抽调政治、业务素质较强的干部进点检查,不得层层下放。查出违纪违法问题的核实、定案、处理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大检查...
(90)国检办字第87号 1990年8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财政厅(局)、税务局、审计局、物价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1990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规定,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继续委托地方检查部分中央企事业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地方检查的中央企事业单位名单,由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统一下达。名单内的中央企事业单位,地方必须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检查,不能漏查、不查。地方如需检查名单外的中央企事业单位,必须报经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批准。
地方受托检查中央企事业单位,必须持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开出的委托检查介绍信。
二、地方检查中央企事业单位的进点日期从10月20日开始。中央主管部门正在进行检查的单位,可待其检查结束后,地方再派人检查。
三、委托地方检查中央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负责,统一抽调政治、业务素质较强的干部进点检查,不得层层下放。查出违纪违法问题的核实、定案、处理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统一办理。地方在查处各项违纪违法问题时,要认真贯彻“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在充分考虑被查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做到事实清楚,定性正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四、经核实定案的违纪违法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应向被查单位发出《违纪问题处理决定》,并督促被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调整帐目,汇交应上交财政的违纪款项。《违纪问题处理决定》要抄送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中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派驻各地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各一份。
各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在初审企业年度会计决算时,应把《违纪问题处理决定》作为审查违纪金额是否调帐、入库的依据之一。
五、对查出应交中央预算的各项违纪金额,不论是实行由中央主管部门集中交库办法的单位,还是实行就地交库办法的单位,一律由被查单位经所在地银行汇交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过渡存款户”(帐号127001)。汇款凭证“用途”一栏中,要按(89)国检办字第159号文的有关规定,注明汇交违纪款项的项目和金额。查出中央亏损企业应减少的弥补亏损和中央事业单位应减少的拨款数,也应由被查单位按照上述规定.用已拨补的虚报冒领款或自有资金如数汇交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的“过渡存款户”银行信汇凭证可作为被查单位的会计记帐凭证。
地方查出应交中央预算的违纪金额,应全额汇交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的“过渡存款户”,不得按扣除地方财政分成后的余额汇交;不得先汇入地方开设的过渡存款户,然后再汇交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不得缴入地方金库。如有上述情况,应视为截留中央财政资金,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各级银行应及时办理违纪款项的汇交工作,不得拖延和占压。
六、对下列已交入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过渡存款户的违纪款项,地方财政可以分成20%:(1)盈利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及利润;(2)亏损企业实际减少的弥补亏损补贴额;(3)事业单位实际减少的财政拨款额;(4)由中央财政支出的棉花加价款;(5)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6)进口单位的关税和进口调节税;(7)“小金库”罚没款。
除上述项目外,对查出中央单位其它项目的违纪款项,仍按规定的预算渠道,分别上交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上交中央财政部分,不实行分成办法.
在大检查期间,地方税务、物价部门按照税收,物价管理权限,对中央企事业单位的日常征管和检查工作,仍应照常进行。但查出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委托检查名单以外的中央企事业单位的违纪收入,不实行地方财政分成办法。
地方财政所得分成收入,都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列为中央补助收入,全部留给地方。此项分成收入,在解决必要的检查经费以后,主要用于发展农业,先提后用。
七、地方申报分成时,应报送:(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和财政厅(局)联合上报的申请分成报告;(2)地方检查中央企事业单位分成金额汇总表(一份);(3)各被查单位的《地方检查中央企事业单位违纪金额签证单》(原件一份);(4)各被查单位违纪入库金额《银行信汇凭证》(复印件一份)。各地要严格按规定填报各项分成材料,对表项不符、图章不全、项目不清、随意涂改、缺少调帐日期等不符合规定的,均予退回重报。申报分成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991年5月底。
八、委托地方检查中央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基本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应向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写出专题简要小结。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