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在各方面向财政要钱的,都打着‘欲取先予’的旗号,地方财政部门招架不了。”这句关心财政问题的深情话语,是一位从事财政科研的老朋友叫我谈谈对“欲取先予”的看法时说的。当时我们俩各从首都和“天府之国”到西安市开会,因会议时间安排得挺紧,无空细谈。回京后,时间虽然流逝得很快,春去夏来,但老朋友的这句话,确一直萦绕于怀。
近几年来,各地财政部门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出发,采取了一些积极的措施,帮助本地区的一些部门、企事业单位发展经济,开辟财源,效果很好。这些措施,包括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减税让利、提前拨给补贴款、利用财政间隙资金借给生产所急需的周转金等等。对这些措施,大家通常称之为“欲取先予”的办法。江苏省财政部门在支持一些县创亿元财政收入中,运用了这个办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湖北省在帮助经济、落后县改变吃财政补贴中,运用了这个办法,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欲取先予”或许可算是一段“好经”,但好经不可歪念,念歪了,就难免要给别人添乱子。打着“欲取先予”的旗号向财政部门要钱.要“照顾”,要减税让利的人一多,财政部门的同志自然就难以招架了。
找财政部门要钱的多了,自然不能笼而统之说是坏现象。社会主义“四化”建设,是鼓舞人心的伟大事业。各方面、各部门、各单位都想把自己的一摊子搞好,正说明“四化”事业的凝聚力,把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调动起来了。缺少搞好自己一摊子的资金,找财政部门要钱,是正常的。但也要从大局出发,要根据财力的可能。摊子搞大了,都找财政部门要钱,财政部门怎么能招架得住?再打着“欲取先予”的旗号,缠住要钱,那就使财政部门更为难了。
在“欲取先予”这个办法上,有几个认识上的问题是需要说说。首先要明白,“欲取先予”不是财政的基本法则。财政部门是一个非生产的部门,不出产“钱”,不能不顾条件地实行“欲取先予”。财政部门要“予”是必须先“取”的,必须先有收入,而后才能有支出,这才是财政的基本法则。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财政,其收入主要是靠工商企业按照法律、规定上交的,该上交的税利,工商企业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叫财政部门无原则地进行减税让利,该交的不交给财政部门,叫财政部门拿什么去实行“欲取先予”的办法呢?总不能叫巧媳妇去做无米之炊。
其次要明白,“欲取先予”是有条件的。一是财政部门是否有可用于“欲取先予”方面的钱;二是要求给钱的单位使用“欲取先予”方面的钱,是否有可能取得最佳的经济效果,或者是最佳的社会效益。目前的基本情况是,一方面,不论那一级财政,资金都比较紧。所以中央要求过几年紧日子。当然,说紧也不是一点钱都没有,大多数的财政部门还是有一些可用于“欲取先予”方面的钱,但都不太宽裕。另一方面,要求财政给钱的单位,包括要求减税让利的单位,也不是都具备有可能取得最佳经济效果的条件。这个基本情况,就决定了财政部门在运用“欲取先予”办法时,要量力度势而为之。谁个给,谁个不给,给多,给少,采取有偿形式给,还是采取无偿形式给,都是需要财政部门通过调查研究,精心筹划,而后再作出恰当的决定的。切不可打着“欲取先予”的旗号,在向财政部门要钱、讨好处方面相互攀比。
第三要明白,“欲取先予”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就以减税让利来说吧,什么样的情况可以减税免税,是有具体政策规定的,什么样的减免税应由那一级财政机关审批,也有具体规定。因此,那一级财政部门也不能妄为。你打“欲取先予”的旗号,叫他减免税,岂不是让他犯错误嘛!再拿财政间隙资金来说吧,那个钱都是在预算里排了用途的,借给你周转使用,到期不能归还,就要坏事,会将原来的预算安排搅乱。财政上用于“欲取先予”的钱,既不能乱给,也不能乱讨,道理也在这里。
总而言之,切不可乱打“欲取先予”的旗号向财政要钱,使财政部门招架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