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3月26日 (88)财法字第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建设银行分行(不发海南岛),加发南京市、成都市财政局、税务局、建设银行分行:
今年2月15日,我部发出《关于公布废止、失效规章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后,有的单位反映,对废止、失效规章的起算日期还不够明确,现作如下解释:
一、《通知》中两个“附件”所列规章的废止、失效日期,原则上应以《通知》公布之日(即1988年2月15日)起算。个别规章,例如《关于外贸企业财务大检查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86)财商字287号)被列为失效规章,但是由于有些外贸企业的财务问题发生在1986、1987年期限内,而在1988年2月15日以前尚未处理完毕的,仍应按这个《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在1988年2月15日之前,《通知》中的部分规章已被其它法规代替或明令废止、失效。对这类规章的废止、失效起算日期,应分别按有关法规的具体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