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6 作者:胡志新 刘文彬
[大]
[中]
[小]
摘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九年间,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许多应兴应革的大事,都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下来,既促进了改革和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又巩固了改革和建设所取得的各项成果.在加强法制建设的推动下,这个期间的财政立法工作也取得了新的进展,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逐步纳入了法律管理的轨道,财政工作初步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财政立法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和不足之处,与党的十三大提出的“抓紧建立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的要求,还很不适应。
首先,财政工作中法不完备的现象依然存在。就拿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来说,这是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但是,我国迄今尚无一部系统、完整的国有财产法,国有财产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利、责任、义务都不够明确,因而财产管理混乱,损失浪费现象十分普遍,有的还相当严重。特别是实行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政策以来,我国经济结构发生了新的变化,承包、租赁、股份制、联合经营等经营方式相继出现,并得到迅速发展,这些都给财产关系注入了新的内容。这些新型的财产关系,都需要法律规范来调整。
其次,现行的一些财政法规亟待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比如,...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九年间,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许多应兴应革的大事,都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下来,既促进了改革和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又巩固了改革和建设所取得的各项成果.在加强法制建设的推动下,这个期间的财政立法工作也取得了新的进展,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逐步纳入了法律管理的轨道,财政工作初步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财政立法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和不足之处,与党的十三大提出的“抓紧建立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的要求,还很不适应。
首先,财政工作中法不完备的现象依然存在。就拿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来说,这是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但是,我国迄今尚无一部系统、完整的国有财产法,国有财产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利、责任、义务都不够明确,因而财产管理混乱,损失浪费现象十分普遍,有的还相当严重。特别是实行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政策以来,我国经济结构发生了新的变化,承包、租赁、股份制、联合经营等经营方式相继出现,并得到迅速发展,这些都给财产关系注入了新的内容。这些新型的财产关系,都需要法律规范来调整。
其次,现行的一些财政法规亟待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比如,预算法是国家财政的一个基本法律,它对于强化各级各部门在预算管理中的地位和权、责、利的关系,对于保障预算管理和加强预算监督工作的有序进行有着重要的作用。问题是目前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一下子制定预算法的条件尚不具备,而建国初期发布的《预算决算暂行条例》早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几年来在预算管理方面依靠一些专项性的行政规定已难以为继。为了增强各级党政领导的法律意识,克服人治大于法治的倾向,需要根据新的情况,针对存在问题,总结经验,对《预算决算暂行条例》加以修改充实或重新制定。
再次,部分财政法规的内容需要作出必要的改进。例如,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现在是按不同的经济性质,制定不同的征税条例,国营企业是一个,集体企业又是一个,等等;在涉外企业所得税方面,按照外商不同的投资形式立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所适用的税率以及各项优惠规定也不一样,以致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之间,甚至相同所有制在不同企业之间,所得税负担高低悬殊。所有这些,都不利于企业在平等税负条件下进行竞争,必须在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必要的改进。
此外.在财政立法方面,还存在着立法技术不规范,法规质量不高等问题。这些都需要认真总结经验,切实加以改进。
赵紫阳同志在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中明确指出:“我们必须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法制工作必须贯串于改革的全过程。”紫阳同志的这一重要指示,一方面为我国的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另一方面也对法制建设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财政工作中,也必须在抓财政改革的同时,努力加强财政立法工作,真正做到依法理财,以法治财。
根据近几年来的实践,我们初步体会到,要做好新形势下的财政立法工作,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不懈的努力。
一、财政立法必须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财政法规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因此,要充分发挥财政法规对经济基础的促进作用,在财政立法时,就应当充分考虑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情况,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财政法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的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的指导下,目前我国的经济结构、经营方式,流通渠道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继续得到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企业群体、企业集团正在蓬勃兴起,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都有很大的增长,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最近中央又提出加快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我国的对外贸易必将日益活跃起来。面对国民经济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我们必须注意及时研究新情况,掌握经济发展变化规律,一方面要及时制定新的财政法规,从财政立法上明确政策界限和企业单位各自的法律地位,保护它们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要对那些有碍于经济发展的财政法规进行清理,该修订的修订,该废止的废止。这是一项经常性的立法活动,必须持之以恒,坚持进行下去。
二、财政立法要在改革的过程中逐步加以完善。实践证明,经济总是在改革变动中发展,而改革带来每一经济的剧烈变动,总是决定立法有一个从不完善到不断完善的过程。目前如果财政立法不能随着改革的变动及时进行覆盖,就会使经济关系和社会秩序处于无章可循的紊乱状态。同样,在复杂的经济变化中,企图通过一次立法将所有问题都用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也是不现实的。基于此,有比没有好,我们制定法的条文,应当看准一条写一条,可以先粗一点,以暂行条例或者规定的形式公布试行,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加以完善,再正式立法。这是加快财政立法的一条有效途径。
三、要加强财政立法活动中的预测。财政管理,涉及国民经济各部门和社会生产流通的各个领域,几乎经济上的每一项改革,都会带来财政关系内容的新变化;同时,财政立法是否准确、合理,也会影响到经济改革的发展。为了使财政法规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做好财政立法活动中的预测工作就显得非常重要了。所谓财政立法预测,就是通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运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对有关财政立法的未来状况和发展趋势进行的预测。预测的内容应包括哪些新的经济关系需要用财政法规来调整,调整的程度如何;新的经济关系中,哪些行为应当给以鼓励,哪些行为应当受到限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年度的、五年(滚动)的财政立法规划,选择好财政法规出台的时机,分别轻重缓急,抓住重点,使财政立法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四、要搞好各项法规之间的相互配套。财政部门是国民经济的一个综合部门,它的基本职责是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管理国家财政收支,调节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并对各地区各部门的财政、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从而保障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健康地发展。财政部门的这一基本职责,决定了它牵涉到各个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具有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特点。因此,在财政立法工作中,我们要特别注意搞好各项法规之间的配套与衔接。一方面,固然要搞好财政本身有关预算、税收、财务、会计、监督等法规之间的协调与衔接,防止因某些条款互相矛盾而给财政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更要搞好财政法规与计划、金融、外贸、价格、企业等经济法规之间的协调与衔接,防止在条文内容上发生冲突、抵触而造成财政经济不应有的损失。要做到这些,就需要我们在草拟或者审议有关法规(草案)中,认真把好政策关,理顺各方面关系,把冲突和矛盾解决在法规公布之前。
五、要迅速提高财政立法人员的政策业务素质。财政立法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也是一项知识密集型的工作。提高财政立法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是做好财政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保证。一个合格的财政立法人员,不仅要熟悉财政税收方面的业务,熟悉法律,而且知识面要广,要懂经济,懂管理、懂核算,并具有一定的外语基础。近几年来,财政立法人员逐步有所充实,政策业务素质有所提高,但是远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工作需要。为解决这一紧迫任务,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基本政策,领会精神实质,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要教育干部热爱本职工作,积极钻研有关业务,提高工作本领;要提倡干部在实践中学、在实践中锻炼自己,并通过多种渠道,尽快培育出一批高质量的人才,为加强财政立法工作奠定组织基础,为今后财政立法队伍的发展壮大输送新的血液。
当前财政立法工作的任务是相当艰巨的。但是,只要通过各方面的合作和努力,我国财政立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将会逐步得到解决,我们的财政法规体系将会日益完备,并在经济体制的深入改革中,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电话:010-88227114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