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的级次划分,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地办理国家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留解,是国库的基本职责之一。各级国库要根据现行预算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收入级次和上级财政机关确定的分成比例,对每天入库的预算收入,要分清哪些收入留归本级财政;哪些收入应上划上级财政;哪些收入上级财政与本级财政实行比例分成。所以办理预算收入的划分、留解,是一项极其复杂而又细致的工作,对保证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运用和财政收支计划的完成是十分重要的。为了调动地方理财的积极性,进一步理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关系,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相应地改变了一些收入级次的划分。为了便于大家了解预算收入的级次变化情况,现将1988年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划分的主要变化情况,作一简要介绍:
一、将14种税额较小的税种划归地方财政作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加强对税额较小、税源分散税种的征收管理工作,决定将原来作为地方预算总额分成收入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营业税”(从原来的“一般营业税”中划出)、“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车船使用税(甲)”、“房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国营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契税”、“农林特产税”(从原来“农业税”中划出)等一共14个税种,全部划归地方财政,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
二、将地方单位缴纳的能源交通基金的30%部分划归地方财政,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为了更好地落实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对应作固定比例分成的地方单位缴纳的能源交通基金,由1987年平时入中央金库,作中央预算收入,年终结算时,将属于地方分成部分的能交基金,再返还给地方财政,从1988年起,改为平时按固定分成比例分别直接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为了简化缴库手续,对地方单位缴纳的能源交通基金,采取平时全部作省级收入,入省级金库,月末终了由省级金库按三七比例划开,分别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三、将“中外合资企业其他收入”划归地方财政,作地方预算固定收入。考虑到对居民的各项补贴和土地管理整治费用主要由地方财政负担,所以,从今年起,将中外合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缴纳的中方职工各项补贴和场地使用费的收入,由原来作为中央与地方总额分成收入改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
上述预算级次的变化,除地方单位缴纳的能源交通基金的级次变化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执行以外,其他两项只是在有收入上解任务的总额分成地区执行,不包括财政补助地区和实行财政大包干的广东、福建两个地区。
为了使大家了解各项预算收入级次变化的具体情况,我们按照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的分类,将1988年和1987年两年的预算级次划分情况列表对比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