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深化企业改革、完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的重要形式。搞好承包,对于搞活企业、增强企业后劲,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都有重要意义。然而要搞好承包经营责任制,首先遇到的就是承包基数问题,不少单位往往在基数高低上争执不下,久而不决,致使合同迟迟不能签定。因此,正确确定承包基数已成为能否搞好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重要前提。本文就如何正确确定承包基数,谈点个人的粗浅看法。
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特点之一是“包”字当头,即“包死基数”。承包基数的大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目前,承包的一般做法是在1986年实际应上交所得税、调节税的基础上加上1987年财政收入增长幅度作为承包基数.这种做法,计算简便,目标清晰,更重要的是能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但是,从目前情况看,除了生产形势好,潜力比较大的企业外,有些企业不愿接受。其原因,主要是承包双方所处的位置不同,发包方强调财政收入要有一定的增长幅度,要求企业眼睛向内,不要只盯在减税让利上,要在上年的基础上有所增长。而企业一方,立足点是本企业的经济利益,要求财政多减税让利,强调增强企业后劲,增加职工奖金,以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这样,双方的矛盾也就集中在承包基数的高低上了。因此,合理确定承包基数,使承包达到财政增加收入,企业增加后劲,职工增加收入的目的,需要承包双方在对话中,抱着科学的、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估量和测算,使承包建立在先进、积极、可靠的基础上.
在确定承包基数中,我认为要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承包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形式多样,切忌一刀切。由于企业之间千差万别,承包中没有一个统一模式,也难以求出一个统一计算的比率。因此,在确定承包基数时,对生产形势好,产品结构合理,增利潜力大的企业,可以上年上交利润加上递增比例,确定承包基数,实行上交利润基数递增包干;对生产经营比较正常,增利有一定潜力的企业,可以上年上交利润为基础,确定每年增长额,实行上缴利润增长包干;对生产经营外部条件较差,困难较多的企业,可以上年上缴利润为承包基数,实行上缴利润基数包干;以上三种形式,企业超过承包目标的收入分配均应实行分档分成。对微利和政策亏损企业则可以上年利润或亏损为基数,实行超收全留或分成,亏损包干减亏全留或分成。
(二)坚持“鼓励快牛,鞭打慢牛”的原则,给先进企业较多的好处。同行业的先进企业与后进企业的主要区别在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高低不同。而承包要鼓励竞争,就必须合理确定承包基数,可参照本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为主要指标,对先进企业高于平均水平的,承包基数和利润递增率适当低一些;对后进企业承包基数和利润递增率适当高一些,除了在承包基数上对先进企业进行鼓励以外,在超收分成比例上也可以适当给予照顾。
(三)多数企业承包基数应一定四年,少数企业可以一定一年。目前,企业承包合同的期限原则上应定为四年,少数企业由于产品不定型,生产波动较大,企业盈利水平不稳定,允许承包暂定一年。这是因为承包时间太短,会使企业产生短期行为。承包时间长一些,有利于经营者进行技术改造,改善经营机制。另外,由于现在经济改革措施和市场经营机制在不断完善,因此,允许企业在四年合同期中,每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分年不同的承包基数和利润增长比例。
(四)承包双方应实事求是,协商确定承包基数。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最终目的是发展生产力,这一点,承包双方都是一致的。只有企业有了活力,有了后劲,有了积极性,生产才能发展。生产发展了,财政才能多收,企业才能多得。目前,财政部门主要考虑的是如何使国家多收,完成财政任务;企业一方则主要考虑的是超产后企业能多得一点,职工多分一点,矛盾是客观存在的。但如何解决好这个矛盾,就需要在承包中,双方要实事求是,不打埋伏,不弄虚作假。财政部门要帮助企业进行认真的测算,要测算出企业通过承包增产后,“水涨船高”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的增长幅度和上交利税增长幅度、企业承包后多得的好处、自费改革地方支出负担及承受能力,要算总帐,算大帐。要使企业有收可超,有利可得,不要把弦绷得太紧,把基数定得太高。企业一方,要有全局观点,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的关系,不能把眼睛只盯在减税让利上,不能隐瞒收入尽量压低承包基数,而要在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健全内部经营机制,调动职工积极性上下功夫。因此,承包双方都要考虑到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尽量使承包基数定得合理,以促进经营承包责任制健康顺利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