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6 作者:芦小林 刘云峰
[大]
[中]
[小]
摘要:
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起步较早。1982年,郑州市就制定了《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对部分事业行政单位的行政性收费,实行了财政“专户储存”。1984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文件,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对工商、交通、环卫、城建等14项行政性收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1986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文件后,该省“专户储存”的范围逐步扩大到事业行政单位的事业收入及其他预算外收入。最近,我们重点对郑州市、洛阳市的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发现,他们在管理工作中逐步摸索出一套较为有效的办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做法。郑州市、洛阳市开展“专户储存”工作的具体做法是:
(一)加强组织领导与各部门的协调配合。“专户储存”工作能否顺利开展,除财政部门的自身努力外,还取决于领导是否重视和支持、有关部门是否密切配合。郑州、洛阳两市在“专户储存”的过程中,市里领导同志都是亲自过问并指导。1983年郑州市成立了由市长挂帅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委员会,具体指导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市领导还经常督促财政局注意发现预算外资金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多研究并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起步较早。1982年,郑州市就制定了《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对部分事业行政单位的行政性收费,实行了财政“专户储存”。1984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文件,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对工商、交通、环卫、城建等14项行政性收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1986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文件后,该省“专户储存”的范围逐步扩大到事业行政单位的事业收入及其他预算外收入。最近,我们重点对郑州市、洛阳市的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发现,他们在管理工作中逐步摸索出一套较为有效的办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做法。郑州市、洛阳市开展“专户储存”工作的具体做法是:
(一)加强组织领导与各部门的协调配合。“专户储存”工作能否顺利开展,除财政部门的自身努力外,还取决于领导是否重视和支持、有关部门是否密切配合。郑州、洛阳两市在“专户储存”的过程中,市里领导同志都是亲自过问并指导。1983年郑州市成立了由市长挂帅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委员会,具体指导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市领导还经常督促财政局注意发现预算外资金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多研究并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对不愿将预算外资金纳入“专户储存”的主管部门,市长亲自上门做工作。
同时,郑州市、洛阳市“专户储存”工作从一开始就得到了银行、审计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在清理整顿、专户设置、资金交拨划转和结算等工作中,银行等部门都是积极配合的;财政部门在制定管理办法时,也主动征求银行等部门的意见,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与银行联系,一起研究解决,如洛阳市在开展“专户储存”工作时,银行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对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进行清理,主动向财政提供各部门各单位在银行的开户情况,对未按规定上交预算外资金的单位,银行就直接将其款项划转到财政专户。
(二)宣传解释与必要的行政手段相结合。对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是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而采取的一种管理方式,开始时,大部分部门和单位对“专户储存”的认识还不是十分清楚,一怕资金被平调,二怕用钱不方便。针对这种情况,郑州市、洛阳市领导利用各种会议反复宣传,财政部门挨门逐户地进行耐心的解释,说明加强管理的重要性,强调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后并不改变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在加强宣传工作的同时,对不上交或不按时上交的单位,他们也采取了必要的行政手段,由财政部门发出催交通知书,逾期不交者,冻结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帐户,需财政拨款的不予拨款。从而保证了专户储存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实行收支两条线。所谓收支两条线,就是实行“专户储存”的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须在银行开设收入上解和支出结算两个帐户,收入帐户的资金必须定期上交到财政专户,而不能自行支用。这样,即使单位的预算外收入不按规定及时上交,收入帐户也是死帐户。财政专户收到单位交来的预算外收入后,再按批准的用款计划或核定的周转金数额,按时拨给单位的支出结算帐户,单位才能支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可以保证财政部门对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进行控制和监督,避免了原来收支一个帐户存在的单位自行截留、坐支和挪用等问题的产生。
(四)实行统一的收费、罚款收据和凭证。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中很大一部分,是行政性收费和罚款收入,由于过去对这部分资金缺乏必要的管理,在一些部门和单位中存在着乱增收费项目、乱定收费标准,乱罚款、乱摊派和乱开支等现象,给部分单位和群众增加了很重的负担。郑州市、洛阳市为了加强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款的管理,采取统一收费、罚款收据和凭证的做法。首先对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款进行清理,凡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款收入的部门和单位,都必须重新办理申报手续,经财政和物价部门审定后,报经市政府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发给“收费许可证”,并同时发给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罚款收据和凭证。对部门、单位使用自行印制的收据和凭证,被收费、罚款单位有权拒绝交款。收费、罚款收据和凭证的管理办法是交旧领新,收费和罚款单位凭旧收据和旧凭证交财政部门验审票款是否相符,然后再发给新的收据和凭证,收费、罚款如数上交财政专户,对其中应上缴国家的收入,同时划转市金库。所需经费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范围按月拨给。经过统一管理后,对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五)加强自筹基建管理。郑州市、洛阳市对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实行了严格管理,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自筹基建资金都必须存入财政在建设银行开设的自筹基建专户。自筹基建资金存入财政专户时,财政部门要审查其资金来源是否正当;单位上项目,需动用自筹基建资金时,财政部门要审查其资金是否落实;项目开工后,财政部门根据工程进度从财政专户中分期拨款。
二,作用与效果。郑州市、洛阳市等地通过几年来的“专户储存”工作收到了以下几方面的成效。
(一)融通“间歇资金”,支持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专户储存”的预算外资金在保证正常支出以后,经常有相当数量的“间歇资金”,郑州市、洛阳市财政部门对这部分“间歇资金”,采取有偿借用办法,调剂余缺,支持了一批周期短、收效快、效益好、数额小的技改项目,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洛阳市1986年融通“专户储存”的“间歇资金”466.5万元,占当年“专户储存”资金结余的66%,共支持19个项目,这些项目当年就实现经济效益145.4万元,已还款103.5万元。郑州市有一个地膜厂,从日本引进生产农用地膜设备,但由于缺乏流动资金,无法开工生产,市长、财政局长等到该厂调查研究后,决定从“间歇资金”里借款50万元给该厂,以支持其开工生产,仅一年时间就生产地膜4766吨,创产值1443万元,实现税利194万元,并提前偿还了借款。
(二)保证了单位的资金所有权。实行“专户储存”之前,主管部门对其所属单位的资金平调、摊派现象很严重。实行“专户储存”之后,单位的资金所有权有了保证。郑州市某局所属的一个自收自支单位,过去经常被该局平调资金,使单位的正常开支都很难维持,“专户储存”后,单位的资金支出必须经过财政部门审批,由于有财政部门把关,制止了单位资金被平调的现象不仅保证了单位的正常支出,还保证有一定资金用于事业发展。
(三)控制了自筹基建规模。郑州市和洛阳市对预算外资金用于自筹基建实行“专户储存”,对控制基建规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以洛阳市为例,1986年自筹基建资金审查额为6869万元,经审查核减了2958万元,核减额占审查额的43%,自筹基建投资比1985年下降了12.8%。
(四)支持银行工作,补充信贷资金的不足。从郑州市、洛阳市的情况来看,“专户储存”对银行工作也起到了一定的支持作用。今年二月份,郑州市工商银行资金周转困难,财政就从“间歇资金”中借给银行200万元,解决了银行的燃眉之急。
三,改进和完善的三点意见
从郑州,洛阳两市开展“专户储存”工作的实践来看,我们认为对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在具体措施和办法上,还须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把“专户储存”工作与预算管理联系起来。近几年,预算外资金增长较猛,其中又以事业行政单位部分增长最为迅速,尽管如此,预算内拨款的事业费和行政经费如数照拨,甚至有增无减,预算外资金和预算内资金的管理没有很好地衔接起来。在目前国家财政比较紧张,资金供需矛盾较为突出的情况下,应鼓励单位增加的预算外资金更多地’用于抵顶预算拨款,为国家节约财政资金。财政部门可根据各单位预算外资金增长情况,根据核定支出定额,对预算内拨款作相应的核减。对预算外收入较多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可以逐步改为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要逐步向自收自支单位过渡。
(二)通过“间歇资金”的融通,充分发挥财政的调节作用。财政部门可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在融通“专户储存”的“间歇资金”时,通过借与不借,借款利率的高与低,来支持和限制某些行业的发展。“间歇资金”贷出时,利率可分为贴息、低息和高息等几个档次,应当支持和鼓励的,采用贴息或低息借出;应当限制的,采用高息借出。纳入“专户储存”的单位可享受优惠利率,未纳入“专户储存”的单位,借款可采取高息。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财政的调节作用,另一方面也能鼓励单位接受财政“专户储存”管理。
(三)“间歇资金”的融通方向、数量应严格加以控制。“间歇资金”是单位间断性的暂时不用的资金,并非长期性的结余资金。因此,财政部门在融通“间歇资金”时,一定要坚持周期短、效益好、数额小、的借款原则,支持一些短期的技改项目和企事业单位的短期资金周转,严格禁止用于计划外基本建设,同时,财政部门和借款单位必须签订合同,借款单位须有主管部门担保,保证融通资金按时足额地偿还。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电话:010-88227114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