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6 作者:宋全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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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1979年起,国家财政对农垦企业实行了财务包干办法。实践证明,这种办法有利于调动企业和主管部门的积极性,推动农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企业扭亏增盈。为此,国家从全国农垦企业生产条件仍然较差,盈利水平不高,生产和收入都不稳定,实行利改税的条件还不成熟这一现状出发,决定在“七五”期间继续对农垦企业实行财务包干办法。财政部和农牧渔业部于1985年10月联合发布了《关于“七五”期间国营农垦企业财务包干的几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1986年1月在广州召开了全国农垦企业财务工作会议,对实施新的财务包干办法做了具体部署。一年来各地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都在落实新财务包干办法。
一、财务包干方案的选择
一年来,各地财政部门和农垦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要求和各地的具体情况,以增强企业活力,帮助企业扭亏增盈为出发点,合理确定企业包干方案。对盈利较大的企业实行“定额上交”办法;对微利企业一般实行“不交不补,自负盈亏”办法;对个别确因自然条件太差,仍然亏损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补贴,并限期扭亏。具体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定额(比例)上交。北京、天津、浙江、江苏、安徽、广东、广西、等省区采取这种形式定额上交...
从1979年起,国家财政对农垦企业实行了财务包干办法。实践证明,这种办法有利于调动企业和主管部门的积极性,推动农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企业扭亏增盈。为此,国家从全国农垦企业生产条件仍然较差,盈利水平不高,生产和收入都不稳定,实行利改税的条件还不成熟这一现状出发,决定在“七五”期间继续对农垦企业实行财务包干办法。财政部和农牧渔业部于1985年10月联合发布了《关于“七五”期间国营农垦企业财务包干的几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1986年1月在广州召开了全国农垦企业财务工作会议,对实施新的财务包干办法做了具体部署。一年来各地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都在落实新财务包干办法。
一、财务包干方案的选择
一年来,各地财政部门和农垦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要求和各地的具体情况,以增强企业活力,帮助企业扭亏增盈为出发点,合理确定企业包干方案。对盈利较大的企业实行“定额上交”办法;对微利企业一般实行“不交不补,自负盈亏”办法;对个别确因自然条件太差,仍然亏损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补贴,并限期扭亏。具体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定额(比例)上交。北京、天津、浙江、江苏、安徽、广东、广西、等省区采取这种形式定额上交利润。这些省区先按年平均利润确定哪些企业为盈利较大企业,然后确定上交利润的数额或比例。如广东省规定,省级企业年盈利50万元以上、地县企业年盈利30万元以上为盈利较大企业,对其实行“定额上交”办法。北京和天津则是由市财政局对农场局核定年度定额上交指标,农场局对企业再确定上交利润指标,原则上一定五年不变。
(二)超额比例分成。吉林、黑龙江、山西、福建、江西、四川、陕西、甘肃等省采用这种形式.“超额比例分成”办法就是先按企业年平均利润规定一个利润免交界限,对年平均利润超过免交界限的企业按其超过部分的不同幅度分别确定上交利润的比例如吉林省规定,企业年盈利在20万元以内,免交利润;20—60万元,按超过20万元部分上交30%;60—100万元,按超过20万元部分上交45%;100万元以上,按超过20万元部分上交55%。包干指标一定五年不变。再如,江西省按企业1981年至1984年平均利润减去企业留利基数确定上交比例,以后逐年递增5%。企业留利基数根据企业职工人数确定。2000人以下,留利25万元;2000—6000人,留利30万元;6000人以上,留利35万元。
(三)定额递增比例上交。即对盈利较大的企业核定上交利润基数,并逐年递增包干。河南、新疆等省区采用这种方式。河南省规定,1981年至1984年年平均盈利3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年平均盈利额的15%核定上交利润基数,以后每年递增5%。新疆规定,年利润在30万元以上,职工年人均创造利润200元以上的企业,分别按10—30%的比例上交利润,并从1987年起每年递增5%。
(四)全额分成。如上海市除对亏损较大的海丰农场实行定额补贴外,对其他农场全部按不同比例实行全额分成办法。
二、财务包干指标的确定
各地在确定财务包干指标的过程中,除根据正常年份企业的盈亏水平外,还适当考虑了遭灾遗留问题等因素,尽量做到准确、合理。从全国来看,各地的做法大体上可分为三类:
(一)以企业1981年至1984年的平均盈亏水平为依据确定包干指标。全国大约有50%以上的省、市、自治区实行这种办法。这些地区在核定企业年平均盈亏的同时,还适当考虑处理前几年企业遭灾遗留问题,并结合企业规模、职工人数、产业结构以及企业目前的经济状况和对今后企业增产增收或增支减收幅度的预测来确定包干指标,尽可能做到科学合理。
(二)以“六五”期间的年平均盈亏水平为依据核定财务包干指标。如陕西、山西等省以“六五”期间企业的平均职工人数和年平均盈亏为依据,结合企业的特殊情况(如耕地划出、农工转产及税种改变等)来核定企业包干指标。
(三)以当年实现利润为依据确定企业包干指标。如重庆市以企业当年还贷后利润和全年固定职工人数为依据确定包干指标,规定人平均利润在250元以下的企业免交利润,对超过部分按20%上交财政。
此外,个别地区根据本地情况,采取了其他一些方法。如黑龙江省在1981年至1984年,有两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另两年平收,而1979年和1980年则是两个大丰收年,为此,该省以1979年至1984年企业的平均盈亏数来核定企业包干指标。
三、机动数的提留和包干指标转作周转金
从各地情况看,大部分地区的农垦企业的主管部门都从包干补贴指标中或根据包干上交利润的一定比例提留了一定的机动数。这部分机动财力一是用于救灾,二是用于扶持生产条件较差的农场发展生产,改变面貌。贵州省规定,从包干补贴指标中留取15—20%的机动数用于救灾补贴,其余的转作发展生产周转金,扶持企业发展生产。广东省农垦总局规定,总局提取的机动数不得超过财政部和农牧渔业部核定的包干上交利润的5%,管理局提留的机动数不得超过总局核定的包干上交利润指标的15%。总局和管理局提取的机动财力,主要用于建立遭灾预备基金,解决企业遭受较大自然灾害后的困难,不得用于主管部门自身的建设和开支。
此外,各地财政部门还普遍建立了扶持企业发展生产周转金制度。周转金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原包干补贴指标;二是财政集中的利润。如甘肃、福建等省将原安排的补贴指标部分或全部转作周转金使用。江苏、天津等20多个省市将农场上交财政的利润转入周转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这些周转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改善生产条件,调整产业结构,帮助遭灾严重、自身经济力量较弱的企业解决灾后的生产困难等等。其使用程序一般是:首先由企业提出建设发展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然后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同主管部门共同审核确定扶持项目。如河北省规定,在安排使用扶持农垦企业发展生产周转金时,首先由企业上报申请支持的项目计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农垦主管部门审查,财政部门审批后,财政部门将周转金统一借给农垦主管部门,并签订借款合同,农垦主管部门再将周转金转借给企业。
四、包干结余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年来,各地财政和农垦主管部门加强了对企业包干结余资金使用的宏观指导,根据《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地具体情况,规定了企业财务包干结余资金的使用方向及分配比例。如广东省规定,“七五”期间企业每年必须从包干结余资金中拿出30~50%用于解决各项财务遗留问题,剩余部分按“五四一”比例建立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储备基金。吉林省针对场办学校条件较差、经费不足的问题,还增设了教育基金,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其他大多数垦区规定,包干结余资金用于解决财务遗留问题后,按“五三二”比例建立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储备基金。同时,对各项基金实行分户存储,专项管理,按计划使用。
在包干结余资金的使用上,各地本着“先提后用”的原则,规定企业当年实现的包干结余资金应在下年度安排使用。同时,允许经济效益好、盈利比较稳定的企业安排使用一部分当年包干结余资金。如江苏省从企业的实际出发,允许生产稳定、连年盈利的企业使用一部分当年包干结余资金,但不得高于上年包干结余实现数的20%。重庆市规定,包干结余资金应“本年存下年用”,但盈利比较稳定的企业,在报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提前安排一部分包干结余资金用于经济效益好、确有把握的生产项目。但资金使用额度不得超过已实现利润中应提生产发展基金的50%。这种办法有利于提高资金利用率,促进企业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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