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财政管理上存在重收入、轻支出的倾向,财政支出中存在不少“缺位”与“越位”现象,一方面财政资金严重短缺,另一方面资金使用过程中损失、浪费、贪污、挪用等现象大量存在,导致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低下,严重影响了财政职能作用的发挥。其中财政支出监督长期得不到重视,监督乏力也是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当前财政支出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在思想观念上对财政监督长期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导致财政监督职能弱化。重预算内资金、轻预算外资金监督的认识偏差,造成财政部门放松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预算外资金滥支滥用、挥霍浪费现象严重;重分配、轻监督的认识偏差,造成财政部门注重抓财政收入和安排财政支出,而放松了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重事后监督、轻事中事前监督的认识偏差,造成财政支出监督的被动,缺乏事前防范。
2、预算管理的方式不科学,导致预算监督乏力。在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过程中,财政部门往往只注重支出预算的编制、下达,而忽视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往往只注重量的核对,而忽视质的分析;只注重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而忽视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支出合理性的分析。财政部门对...
长期以来,我国财政管理上存在重收入、轻支出的倾向,财政支出中存在不少“缺位”与“越位”现象,一方面财政资金严重短缺,另一方面资金使用过程中损失、浪费、贪污、挪用等现象大量存在,导致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低下,严重影响了财政职能作用的发挥。其中财政支出监督长期得不到重视,监督乏力也是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当前财政支出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在思想观念上对财政监督长期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导致财政监督职能弱化。重预算内资金、轻预算外资金监督的认识偏差,造成财政部门放松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预算外资金滥支滥用、挥霍浪费现象严重;重分配、轻监督的认识偏差,造成财政部门注重抓财政收入和安排财政支出,而放松了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重事后监督、轻事中事前监督的认识偏差,造成财政支出监督的被动,缺乏事前防范。
2、预算管理的方式不科学,导致预算监督乏力。在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过程中,财政部门往往只注重支出预算的编制、下达,而忽视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往往只注重量的核对,而忽视质的分析;只注重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而忽视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支出合理性的分析。财政部门对单位编报的决算报表的监督,仅停留在技术性审核的程度。加之由于财政部门内经费管理部门职能交叉,使财政支出监督管理失去统一性与完整性,弱化了财政监督管理职能。另外,追加预算的事时有发生,导致预算监督流于形式。
3、法规制度不健全,制约了财政监督职能的发挥。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财政监督专门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法律中对财政监督的规定也不够具体;且正面规范行为的规定多,违反规定的处置措施少,应急的、临时性的规定多,注重长效治本的规定少,一般性的规定多、具体可操作的程序性规定少。这在客观上导致财政监督无法可依、无章可循,难以对财政支出实施经常性的有效监督,严重制约了财政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4、查处力度不强,削弱了财政监督的威慑力。对一些不按预算执行、随意改变支出用途以及疏于监督管理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因没有相应的处罚办法和措施,往往从轻发落,而且在执行处罚时对事不对人,这在客观上助长了违规现象变本加厉,导致边查边犯、屡查屡犯等问题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了财政监督的威慑力。
鉴于当前财政支出监督中存在的许多问题,笔者认为,应根据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和公共财政的基本理论,突破财政支出监督局限于财政部门进行的监督的思想束缚,体现依法监督、监督和管理相结合、经常性监督与突击性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内外监督并重、查罚并重等基本内涵,要在加强各级人大对财政支出实行预算监督、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财政、单位支出实行审计监督的同时,强化财政部门支出预算监督管理的力度,督促财政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完善和有效实施内部监督机制,形成人大预算监督、政府审计部门监督、财政部门监督、单位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多方面紧密配合的财政支出监督网络,促使财政支出监督步入经常化、法制化的轨道。
1、健全财政法律、法规体系,为实行依法监督提供法制保障。在进一步完善《预算法》强化预算监督的基础上,坚持以《预算法》和《会计法》等主体法为主线,对现行财经法律法规制度进行梳理,保留和完善现行有效的财政监督管理制度和办法,侧重增加财政事前、事中监督的法规制度,完善财政法律法规体系,增强法与法之间的协调性、系统性和完整性,并根据公共财政理论和我国财政工作实践,围绕财政监督的职责、内容、手段等方面制定财政监督的专门法律,以法律形式赋予财政监督更大的检查权和处罚权,真正实行依法理财、依法监督。
2、以预防为主,融监督于管理之中,完善财政支出管理的制衡约束机制。一是通过调整财政支出预算范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规范预算编审程序、推行部门预算、细化预算编制内容,实现预算监督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并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与事后检查相互协调的支出预算监督机制,事前重点监督部门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编制预算,排除不合理、不合法的支出;事中着重监督预算执行情况,监督财政资金运行和管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操作是否符合规定;事后监督则通过专项检查和对支出决算的审核分析来进行,重点对各单位支出情况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监督。二是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和会计代理制度,约束和规范单位的财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对规模较大、业务量较多的行政单位、公益性事业单位,实行财政部门委派和主管部门委派,条件成熟的单位可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对县、乡级行政单位和公益性事业单位,可撤消其财会机构,推行由财政部门专设会计管理中心集中统一管理财会工作的办法,实行会计代理制。三是实行单位全部财务收支活动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并在进一步完善编制预算的定员、定量、定额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按照零基预算法编制单位年度预算,把单位的全部收支活动纳入预算管理,强化单位内部财务会计的监督职能。同时,按照相对独立的原则,健全内审机构,充实内审人员,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单位自我约束、自我检查的内部监督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大力推行单位财务公开制度,公开资金使用和管理权限,公开财务开支标准和范围,公开资金使用效果,落实民主监督制度。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审计内容包括任期内财政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管理和债权债务等情况,公开审计结果,建立审计档案,并把审计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3、依靠社会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力量,强化财政支出监督。推行年终决算委托审计制度和专项资金委托审计制度。由财政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独立审计机构对单位的年终决算进行全面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委托的财政部门负责,并出具审计报告,作为财政部门批复单位决算的依据。财政部门通过抽查审计报告和检查监督社会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督促注册会计师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执行审计业务,不断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同时,财政部门还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审计机构就财政拨付给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大额专项资金实行重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以便及时掌握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结果,达到对专项资金的申报、项目考核论证、经费拨款、项目验收等环节进行全方位管理和监督的目的。针对当前财政支出监督中存在的重视查处违纪金额大小而忽略处罚违纪人员的问题,必须建立和完善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对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以及由于严重失职和官僚主义造成的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舆论监督的作用,抓好正反典型的宣传教育,尤其是对于违法违纪现象,一定要敢于公开报导,以营造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