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加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财税法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尽快制定出台财政、税收方面的重要法律,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国,促进“两个根本性转变”,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关部门根据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财税法制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四大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财税立法有了较大的进展。据初步统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财税法律和有关决定10多件,国务院制定了有关财税方面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100多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制定了相当数量的地方性财税法规。这些财税法律、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相配合,使财经领域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做到有法可依,为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依法治国的进程,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总的来看我国财税立法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通过的财税法律太少,完善、规范的财税法律体系尚未形成。目前已经制定出台的财政、税收法律仅有6部,即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一些规范财政、税收活动的重要法律,如财政法、转移支付法、政府采购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国债管理法、财政监督法、税收基本法和一些主要税种的单项税法等,由于种种原因,还未制定出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财税法律体系尚未形成。
2、财税立法明显滞后,现行法律立法级次偏低。我国经过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已发展到目前20多种税,形成一个多税种、多层次、多环节征收的税制新格局和分税制财政体制。但至今仅出台了《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其中《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急待修订和完善。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也急待与《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合并修改为公司所得税法。目前我国不仅没有税收基本法,而且一些主体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都没有法律,绝大部分税种都还停留在行政法规上。1958年通过的《农业税条例》一直沿用至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缴纳的车船牌照税、房地产税还仍然按照50年代初期所颁布的条例。由于财税立法级次不高,已经出台的大量行政性法规的法律效力较低,变动又比较频繁,不符合国际经济惯例,不仅影响投资环境和外商来华投资,影响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而且影响财税部门严格执法的效果。
3、财税立法质量不高,可操作性不强。有些法规规定得比较笼统,弹性较大,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有些法规没有很好地考虑我国的国情,规定得不合理、不切合实际,以致存在有法难依的情况;有些法规前瞻性不强,与改革开放的进程不相适应,以致颁布实施不久就落后于经济的发展;有些法规存在着较浓的部门色彩和地方保护主义,有争局部利益的倾向;有些法规对行使权力主体的职权规定得周到具体,而对其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则规定很少;有些法规之间存在着矛盾、冲突、不衔接的现象,有些法规与法律相抵触,如越权作出减免税或变相减免税的规定,影响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不仅给严格执法造成一定的困难,而且导致财税法规执行不力,是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乱纪现象普遍的一个重要原因。
4、立法程序上环节多、衔接差、协调难,立法进程缓慢。财税立法程序复杂繁多,一般财税法律从立法提案、列入规划到分配落实立法任务,从法律草案起草、审议、修改到批准通过,都要经历层层调查,层层研究,层层协调,时间拖得很长,大量重复劳动,影响立法效率,一旦中间某个环节被卡住,立法就陷入停顿状态,难于按时完成。
根据上述我国目前立法状况,为加快财税立法,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财税法律体系需要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1、尽快制定财税立法规划,有计划地加快财税法律体系建设。要根据法律需要的轻重缓急和法律起草工作的难易程度,搞好财税立法各项目标的协调配合,理顺财税法律之间、法规之间、法律与法规之间的关系,制定切实可行的立法规划。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周密的年度财税立法计划,加强对法律起草工作的领导,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财税立法规划。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财税法律体系的目标应当是,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以财政法、税收基本法为骨干,以涵盖财政、预算、税收、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国债管理、预算外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法律为主体,以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辅助,由内容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的财税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构成有机的统一整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对现有的财政、税收法规进行全面的清理,进而采取相应措施。在全面清理现有财税法规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对已经完全不适用和部分不适用的法规,该废止的废止,该部分失效的失效,该修改的修改;对经过多年改革开放的实践检验、条件基本成熟的法规,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尽快将这些财税法规上升为相对稳定、效力较高的法律;对已经列入九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财税法律,要认真检查法律起草情况,督促起草部门加快进度,严格按照立法规划的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立法任务。
3、注重立法技术和立法协调,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立法质量。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财税法律体系的范围广、内容多、涉及面宽、任务繁重,必须讲究立法技术,各财税法律之间、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应当做到上下左右紧密配合、互相协调。要改进法律起草工作和协调工作。对重要的财税立法项目统一组织力量起草,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对需由国务院组织起草的财税法律,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机构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适当方式参与起草的论证和调查;在全国人大统一安排下,人大专门委员会有重点、有选择地承担有关财税法律的起草任务;对立法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分歧意见,由较高决策层及时进行协调研究,提高协调工作的实效。同时,积极推进立法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努力提高立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