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县级基本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客观上要求县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必须紧紧跟上。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浪费、减少损失、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近年来,虽然县级财政部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倾注了大量的精力,但效果仍然不能尽如人意。
(一)基本建设单位认识不到位,不能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财政部门于1994年收回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职能,省、市、县收回职能更晚一些,但县级财政真正独立履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职能是1997年,很多建设单位还认为建设银行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由于建设银行已不再履行此项职能,加上县级财政与县建设银行之间又没能很好地衔接,致使建设单位误以为现在基建财务管理放松了,不能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二)现行制度不能适应基本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投资方式多样化的要求,实践中可操作性差。现行管理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在申报基建项目时,必须将项目所需资金存入建设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建专户,待银行出具资金存款证明后,财政部门、计划部门才能据此批准立项。而实践中,往往是建设单位没有足够的资金,而是由施工企业先垫资,待项目完工、房屋出售后,再与施工企业结算。财政部门、计划部门在审批基建项目时就很难把握。另外,现行管理制度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违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如何处罚问题规定不具体,难以掌握处罚的尺度。
(三)参与基本建设管理的县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因缺乏协调,严重削弱了财政对基本建设财务的管理工作。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明确指出: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要对基本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对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凡涉及财政投资的基建项目,必须由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对于不涉及财政投资的基建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机构对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意见,必须经财政部门确认并出具资产入账通知,建设单位才能以此作为资产入账的依据,其它任何单位无权对审计意见进行批复。但实践中,个别职能部门往往不按财政部的规定执行,在财政部门对工程决算审查批复之前,就任意组织人员强行对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并作出结论性的批复,并让建设单位以此批复作为资产入账的根据。这样把监督职能置于财政的正常管理职能之前,中断了财政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正常管理程序,严重削弱了财政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四)参与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者认识的局限和管理上有漏洞。目前,县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只局限于住宅、办公楼等房屋建设项目,而对于道路、桥梁以及设备投资等建设项目则涉及不多,有的甚至根本没有管理。主要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县级财政收回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职能时间不长,经验不丰富,人手较少,精力不足;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认识上有误区,认为基本建设就是盖房子,其它的则不属于此范围。
(五)县级从事基建项目审计的中介机构较少,竞争机制难以形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项目审计的质量,弱化了财政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效果。目前,县级从事基建项目审计的中介机构往往只有一两家。由于数量少,竞争机制难以形成。加之,县级中介机构还没有和行政机关完全脱钩,官商作风浓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项目审计的质量,弱化了财政对基本建设财务的管理效果,不利于提高基本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
(六)县级财政部门成立专门从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机构较晚,有的甚至到目前还未成立。即使成立了机构,专门从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人员也较少。有的一人,有的两人,而且开展业务时间不长,经验不足,业务不精,工作难度较大。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县级财政对基本建设财务的管理工作。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要做好县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加强舆论宣传,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财政部门要以资金管理为中心,参与基本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使各基本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能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二)加强制度建设,按照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要求,在上级有关文件的基础上,研究制订适合本地基本建设管理要求的相关制度、办法,努力形成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基本建设财务法规体系,使县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加强部门配合,财政、计委、建委、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从项目立项、预算的编制、审核到工程的招投标、从项目开工到竣工验收、决算的审批都必须严格按有关程序进行,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抓好这项系统工作。
(四)加强督查力度。一要建立基建项目资金来源审核制度,对资金来源不合法的项目一律不予立项;二要建立工程概预算及竣工决算审查制度,对于涉及财政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统一由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机构对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意见必须经财政部门确认并出具资产入账通知,建设单位才能以此作为资产入账的凭证;三要和各有关部门配合,对金额超过5万元的基建项目不定期实施检查,发现问题,严肃查处,以期达到堵塞漏洞,提高效益,净化建筑市场的目的。
(五)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机构人员建设,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六)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认真地加以审核,发现违纪,严肃查处。要引入竞争机制,促使中介机构守法经营,提高工作质量,以保证审计结论的公正、公平,进而提高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