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14 作者:蔡高根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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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1986年国家颁布《义务教育法》、1988年国务院发布《扫除文盲工作条例》以来,广西大力推进“两基”攻坚工作。在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下,“两基”工作稳步推进,截止到2000年底,全区共有69个县(市、区)实现了“两基”攻坚目标,但仍有41个县没有实现“两基”目标。为此,2001—2003年间,自治区投入18.77亿元组织实施了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教育项目、边境建设大会战教育项目以及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等项目工程,巩固已实现“两基”的69个县(市、区)所取得的成果,并为41个“普九”攻坚县做好了攻坚的前期准备。2004年以来,自治区各级政府奋力推进“两基”攻坚,各级财政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始终把发展农村义务教育作为“两基”攻坚的重中之重,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政策,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积极进行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机制改革,确保全区在2007年如期实现“两基”目标。
以农村税费改革为契机,强化财政投入的主渠道作用
(一)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教育经费的正常投入。2003年,自治区全面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逐步建立和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
自1986年国家颁布《义务教育法》、1988年国务院发布《扫除文盲工作条例》以来,广西大力推进“两基”攻坚工作。在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下,“两基”工作稳步推进,截止到2000年底,全区共有69个县(市、区)实现了“两基”攻坚目标,但仍有41个县没有实现“两基”目标。为此,2001—2003年间,自治区投入18.77亿元组织实施了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教育项目、边境建设大会战教育项目以及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等项目工程,巩固已实现“两基”的69个县(市、区)所取得的成果,并为41个“普九”攻坚县做好了攻坚的前期准备。2004年以来,自治区各级政府奋力推进“两基”攻坚,各级财政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始终把发展农村义务教育作为“两基”攻坚的重中之重,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政策,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积极进行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机制改革,确保全区在2007年如期实现“两基”目标。
以农村税费改革为契机,强化财政投入的主渠道作用
(一)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教育经费的正常投入。2003年,自治区全面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逐步建立和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现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历史性转变,即从主要由农民负担转变为由政府负担,财政投入成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的主渠道。为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自治区规定各地必须将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65%以上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其中用于农村中小学校危房改造部分不低于10%),全区每年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约为8.3亿元,确保了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教育的正常经费投入。
(二)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提高财政困难县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能力。为帮助财政困难县进一步缓解财政困难,在自治区本级财政仍十分困难的情况下,自治区逐年加大了对市、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2004年自治区对市、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为15亿元,2005年为25亿元,2006年为40亿元,2007年为60亿元。此外,按照自治区财政收入增长奖励办法的规定,2006年和2007年,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了激励性转移支付补助5亿元,对财政收入增长快、增量大、增长质量高的市、县给予财力奖励。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及转移支付规模的扩大,使财政困难县所得到的转移支付补助大幅度增加,其用于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积极落实地方责任.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
200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精神,自治区积极落实地方责任,大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免学杂费经费、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8∶2的比例承担;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5∶5的比例承担。考虑到自治区相当部分市、县财政较为困难,为了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全面顺利推进,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由地方承担的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和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以及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负担。2006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中央和自治区本级共投入15.93亿元在全区实施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
集中投入,实施十项基础教育项目工程,大力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
在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的同时,自治区调整了理财思路,积极调整支出结构,集中有限财力办大事。1998年以来,在中央的大力支持下,自治区先后组织实施了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边境建设大会战”教育项目、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教育项目、水毁学校重建工程、“东巴凤(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中小学布局调整项目、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等十大工程,累计投入51.84亿元,覆盖全区各县(市、区),新建、改扩建校舍781.06万平方米,增添教学设备资金达到4.49亿元。此外,各市、县也积极筹措资金,共投入119.88亿元用于“两基”攻坚及巩固提高,较大地改善了全区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促进了农村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合理核定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根据中央有关政策精神,在2002年制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基础上,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重新修订了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并制定了城镇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及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自治区要求各地在自治区确定的标准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中小学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并严格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定额在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确保中小学校的正常运转。
建立完善助学制度,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就学
(一)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为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自治区定点举办寄宿制民族班,专门招收边远、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入学学习,所需经费主要由自治区本级财政负担。自治区定点寄宿制民族班学生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00元。2006年,自治区共对3.89万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民族班学生补助生活费2240万元。
(二)大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从2005年起,自治区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的“两免一补”(免教科书、免学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工作。2005年,各级财政投入2.9亿元对全区131.4万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两免一补”。2006年,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全区共安排了“两免一补”专项经费11.68亿元,对全区631万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免学杂费政策,对131.4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全区28.3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2006年,免学杂费政策的实施,惠及了全区630多万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深受广大学生及家长的欢迎,大量民办学校学生回流到公办学校,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纷纷回原籍就读,部分失学辍学学生也重返校园。当年全区共有21.9万名学生回流农村公办学校就读,其中:民办学校学生回流13.23万人,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返乡就读6.1万人,失学辍学学生返校就读2.6万人。
加强教师工资管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2002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编办、教育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并核定全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数及分市、县编制数。同时,自治区认真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上收到县管理工作,推行工资专户制度,对工资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和管理,并由财政统一发放教师工资。截至2003年5月,全区各县(市、区)已全部将教师工资上收到县管理,实行财政统一发放教师工资制度,确保了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自2002年1月以来没有发生欠发教职工国标工资的现象。
规范管理,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收费
从2001年起,自治区在国家级及自治区级贫困县农村中小学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从2004年秋季学期起,自治区在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科学核定了义务教育阶段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的标准。2006年,为确保免学杂费政策的顺利实施,自治区规定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可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和寄宿生的住宿费外,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享受免收学杂费政策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收取自治区“一费制”政策中规定的借读生费和服务性收费;进一步控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教科书的种类和价格;严格寄宿生住宿费标准的审批程序及管理使用,严禁变相提高住宿费的收取标准,以切实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责任编辑 陈素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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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