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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在改革开放前沿探险开路(1978—1983年)
1979年,对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拨改贷,财政一律不再拨款。同时,改革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实行固定资产有偿调拨和固定资金有偿使用,打破了计划经济下国有企业之间无偿调拨的旧规。
1979年7月,国务院下达《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标志着放权让利的企业改革正式启动。
1980年2月,实行“分灶吃饭”,即“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共有四种形式:固定比例分成;调剂收入分成;定额补助;大包干制。这一体制的基本内容,是按照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支范围,并按此范围确定各地的包干基数。分成比例或补助数额,一定五年不变,地方多收可以多支,少收就要少支,自行安排预算,自求收支平衡。
1980—1981年,建立涉外税法和税制,加快对外开放的步伐。先后制定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公布了三个税法的实施细则。与此同时,还制定了对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有关涉外税法,1980年开征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
一、在改革开放前沿探险开路(1978—1983年)
1979年,对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拨改贷,财政一律不再拨款。同时,改革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实行固定资产有偿调拨和固定资金有偿使用,打破了计划经济下国有企业之间无偿调拨的旧规。
1979年7月,国务院下达《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标志着放权让利的企业改革正式启动。
1980年2月,实行“分灶吃饭”,即“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共有四种形式:固定比例分成;调剂收入分成;定额补助;大包干制。这一体制的基本内容,是按照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支范围,并按此范围确定各地的包干基数。分成比例或补助数额,一定五年不变,地方多收可以多支,少收就要少支,自行安排预算,自求收支平衡。
1980—1981年,建立涉外税法和税制,加快对外开放的步伐。先后制定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公布了三个税法的实施细则。与此同时,还制定了对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有关涉外税法,1980年开征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1981年开征了外国企业所得税。
1981年,我国首次发行国库券。根据1981年1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该年度财政部在全国发行了总金额40亿元的国库券,要求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购买20亿元,城乡人民购买20亿元。实际认购46亿多元。
1982年11月,国家决定三年内在国营大中型企业分两步推进“利改税”。即把国有企业上交的利润改为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种缴纳税款,税后利润完全归企业支配,用法律手段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
1983年6月,在600个国营企业进行试点的基础上,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盈利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根据实现的利润,按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采取三种形式在国家与企业之间再进行分配:一是税后利润全部留给企业;二是税后利润再以调节税或承包费的形式上交国家一部分,余下的留给企业;三是税后利润按利润留成比例留给企业三项基金后,余下的利润再采用固定比例上交、定额上交等多种形式交给国家财政。
1983年9月,发布《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自同年10月1日起执行。对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征收建筑税。计税依据是建设项目年度和竣工清算时的实际完成投资额。建筑税采用计划预征、年度结算、竣工清算的征收方法。采用统一的比例税率,即一律按10%的税率征收。
1983年11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将园艺收入、林木收入、水产收入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林特产收入,均列入农业税征税范围。
二、为促进经济体制全面改革冲锋陷阵(1984—1991年)
1984年3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努力降低成本。
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这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新的流转税体系初步建立起来。
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在全国展开。规定国有企业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等11种税向国家上交财政收入,税后利润全部归企业支配。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超过原来留利的国有企业再征收调节税,调节税一户一率。允许企业从所得税税前利润归还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并按还款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其主要内容: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划分各级财政支出,隶属于中央企事业单位的支出由中央财政负责,隶属于地方企事业单位的支出由地方财政提供;制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共享收入,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成。继续实行分级包干、几年不变。
1985年,进一步加快拨改贷改革的步伐,基本建设投资全部实行银行贷款。执行中考虑到偿还能力微弱的单位,从1986年开始实行拨款和贷款并行的双轨制。
1985年,国务院正式组建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1985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开始实施。
1985年7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统一由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组织管理国库工作。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按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分别属于同级财政机关。
1986年,开征房产税。同1951年城市房地产税比较,一是扩大了征收范围,由原来只对核定的城市征收,扩大到所有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二是调整了税率,年税率由原来房价的1.8%或房租的18%,分别改为按房产余值的1.2%和按房产租金收入的12%征收;三是简化了计税依据,对从价征税的部分由过去按评定的标准房价计算,改为按房产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额征税;四是增加了减免税的规定,对个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宗教、公园、名胜古迹等自用的房产给予减免税照顾。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开始实施,对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规定进行优惠;制定《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对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规定在减免所得税和再投资退税等方面进行优惠。
1987年1月,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应纳税的个人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投稿、翻译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以及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收入。根据个人收入来源的不同,实行两种税率分别计算,综合收入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单项采用20%的比例税率。
1987年,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纳税义务人。耕地占用税以县为单位,按人均占用耕地多少,并参照经济发展情况,确定适用税额。
1987年,颁布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同时修订了关税条例,为健全和完善中国的关税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1988年,实行“大包干”财政体制。共有六种包干形式:收入递增包干、总额分成、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上解递增包干、定额上解、定额补助。
1988年,实施农业综合开发。为了突破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徘徊不前的局面,实现农业形势的根本好转,在总结以往农业开发特别是商品粮、棉、油基地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专门设立土地开发建设基金(后改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项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1988年,恢复征收印花税。对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按件定额征收印花税。
1988年,恢复开征筵席税。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20%,起征点为一次筵席支付人民币金额200—500元。
1988年,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使用应税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具体税额按照大、中、小城市分别规定。考虑到不同地区的土地级差收益差别很大,采用了幅度税率并分等级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情况在税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各个等级的税额。
1988年9月,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实行了紧缩财政、紧缩信贷的“双紧”政策。
1989年,对彩色电视机、小轿车开征特别消费税。为了便于征管,特别消费税选定工业环节和进口环节为纳税环节,采用定额税率,即规定单位税额征收。
1989年3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决定从1989年起全面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并对征税办法做了若干改进。
1991年4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差别税率。
1991年8月,颁发《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的试点办法》。税利分流是将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分别以所得税和利润形式上交国家一部分,并实行所得税后还贷、所得税后承包。盈利企业一律按33%的比例税率向国家交纳所得税。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应用企业留用资金(即税后留利、更新改造资金和其他可以用于发展生产的资金)归还。取消调节税税种,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利润应当上交国家的部分,可以实行承包等各种形式的分配办法。主要采取“按比例上交”,“定额上交、增长分成”,“递增上交”或者其他形式。
三、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立新功(1992—2000年)
1992年1月,《国家预算管理条例》施行。从1992年起开始实行复式预算,即把国家预算分为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经常性预算收入是各种税收和其他收入,经常性预算支出用于维持政府活动,保持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发展各项公益事业以及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方面;建设性预算收入是国家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取得的收入,各项专项基金和国家明确规定的用于建设方面的收入,建设性预算支出用于各项经济建设活动。
1993年1月,新的《企业财务制度》在全国实施。
1993年7月,我国第一部《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明确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一般原则,界定了会计的基本要素。
1993年下半年,中央出台了针对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等的一揽子宏观调控措施,核心是采取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并与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相配合。在财政政策方面,一方面,严格控制投资规模,清理在建项目,严控新开项目,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另一方面,强化税收征管,清理越权审批减免税;限期完成国债发行任务;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过快增长,把预算会议费压缩20%;控制出国活动和各种招商办展活动;控制各项债券年度发行规模和债种;控制地方政策债券发行。
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两个积极性,促进国家财政收入合理增长。分税制财政体制主要由三个方面的内容所构成:中央与地方税收的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的划分、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与此同时,还进行了其他方面的配套改革,如改革企业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合理调整和规范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改进预算编制方法,硬化预算约束;建立转移支付制度和国库体系等。
1994年,对我国税制进行全面改革。一是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新流转税制度。在保持总体税负不变的情况下,确立了在生产和流通环节普遍征收增值税,并实现价外计税的办法。二是对部分产品开征消费税。三是改革营业税。新的税收体系对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保留征收营业税,重新规定了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和纳税人,合理调整了营业税的税目。改革后的新流转税制度,形成了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补充,以公平、中性、透明和普遍征税为特征的现代流转税体系。四是统一企业所得税制度。取消了按所有制形式设置所得税的做法,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股份制和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均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同时,取消了国有企业调节税,取消了在国有企业所得税前归还贷款的规定,取消了国有企业上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规定。五是简并个人所得税。将过去的个人收入调节税、适用于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简并,建立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适用于有纳税义务的中国公民和从中国境内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六是改革农业税。将原来的农林特产农业税和原工商统一税中的农林牧水产品税目合并,改为农业特产税,将烟叶、牲畜产品列入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解决了部分产品交叉征税的问题。七是其他税收制度的改革和调整,如开征土地增值税,改革资源税,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证券交易税,将特别消费税和烧油特别税并入消费税,盐税并入资源税。
1994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即日起施行。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为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农业特产收入;全国统一的税目有烟叶产品、园艺产品、水产品、林木产品、牲畜产品、食用菌、贵重食品等7个,税率从8%—31%不等,其他农业特产税的税率从5%—20%不等。
1995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开始施行,标志着我国的预算管理正式纳入法律管理的轨道。
1996年3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完善省以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区要参照中央对省级分税制模式,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将分税制体制落实到市、县级,有条件的地区可落实到乡级。
1996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要求切实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完善对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隐瞒财政收入,将财政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财政周转金管理。各部门、各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财政拨款转为有偿使用,更不得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财政部门尤其不能设置“小金库”。从1996年起将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项税费附加,从1996年起统一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作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1998年,国务院决定停止一年一度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转入常规监督检查。
1998年7月,为应对亚洲金融风暴,扩大需求,实施了积极财政政策。一是增发国债,加强基础设施投资。国债资金主要投向农林水利、交通通信、城市基础设施、城乡电网改造、国家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等方面。二是调整税收政策,支持出口、吸引外资和减轻企业负担。三是增加社会保障、科教等重点领域的支出。四是充分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提高城市居民个人消费能力。同时,中央财政大幅增加对“两个确保”和城市“低保”的投入,增加对中西部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建立“三条保障线”的资金补助,加快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五是支持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六是加大治理乱收费力度,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七是实行“债转股”。
1998年12月,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提出构建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目标。
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核心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1999年,实施“金财工程”。财政部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系统平台和统一组织实施的原则,不断推进政府预算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使信息技术成功融入财政核心业务,形成以部门预算编制为源头,以国库收支管理为预算执行主线的系统框架,实现财政管理方式的创新,增强财政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奠定财政科学决策的基础。
2000年,实行部门预算改革。主要内容包括:改革预算编制形式,初步实现了“一个部门一本预算”;改革预算编制方法,按照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编制部门预算;深化“收支两条线”的改革,初步实现综合预算;规范预算编制程序,初步建立起财政部和中央部门的预算编制规程。
200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就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添砖加瓦(2001—2007年)
2001年,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调整政府间的分配关系。
2001年,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调节收入差距。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的要求,以“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为原则,进行了1994年之后又一次大规模的税制调整与改革。
2001年,实施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财政部在1998年开始全面系统地研究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了适合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资金集中收付制度。从2001年起在中央实施改革试点,“十五”期间在中央和地方全面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2001年3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认真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各项配套工作。
2001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案)》开始实施。
200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以综合预算编制为出发点,以预算外资金管理为重点和难点,以强调收支脱钩为中心,以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为保障,明确提出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的步骤与相关措施,成为新时期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的纲领性文件。
2002年1月,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将按企业隶属关系等划分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的办法改为中央与地方按统一比例分享。2002年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3年以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中央地方分享比例。
2002年,进一步加大和深化了“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对中央部门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或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等办法,编制综合预算。
2002年,“省管县”财政体制进行试点。“省管县”体制是指省市县行政管理关系由目前的“省—市—县”三级体制转变为“省—市、县”二级体制,对县的管理由现在的“省管市—市管县”模式变为由省替代市,实行“省管县”模式,其内容包括人事、财政、计划、项目审批等原由市管理的所有方面。
2002年10月,中央决定在全国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开始在全国试点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中央明确要求各地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本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公开透明、真正让群众受益的原则,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到2010年基本覆盖农村居民。
2003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进入了全面推行阶段。
2003年4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推开,这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
2003年9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发布,要求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加大投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要在已有助学办法的基础上,建立和健全扶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到2007年,争取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中央财政继续设立中小学助学金,重点扶持中西部农村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逐步扩大免费发放教科书的范围。各级政府设立专项资金,逐步帮助学校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助。
2004年,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指导思想,实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的新机制。从2004年起,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
2004年,全面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并推进减征、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
2004年7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2004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在东北老工业基地八大行业进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
2005年,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针对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党和国家提出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工作,财政作为重要的调控手段,顺应宏观经济形势的要求,适时转换为稳健的财政政策。一是国债投资规模调减调向,主要用于农村、社会事业、西部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通过国债投资规模的调减调向,引导社会投资和民间资金向上述方向转移,缓解经济局部过热。二是推后预算内建设性支出的时间,针对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适当放慢国债项目资金拨付进度。三是有保有控,在总量适度控制下进行结构性调整。大力支持农业生产,对农民种粮实行直接补贴、加大对农民购置良种和大型农机具的补贴力度、减免农业税。同时,加大对就业、社会保障和教科文卫等薄弱环节的支持。四是积极推进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多次调整了出口退税率,适时取消和降低部分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退税率,对部分不鼓励出口的原材料等产品加征出口关税,降低部分资源性产品进口关税。
2005年1月,财政部制定《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积极推行省对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对财政困难县要在体制补助、税收返还、转移支付、财政结算、专项补助、资金调度等方面直接核定并监管到县。
2005年5月,财政部印发《2005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实施“三奖一补”政策,解决县乡财政困难。所谓“三奖”,一是对财政困难县乡政府增加税收收入和省市级政府增加对财政困难县财力性转移支付给予奖励;二是对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三是对产粮大县给予奖励。“一补”指的是对以前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做得好的地区给予补助。
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的草案。
2005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中央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适当兼顾东部部分困难地区。
2006年1月,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酬扣除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
2006年3月,十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决议,在全国范围内彻底取消农业税。
2006年8月,财政部发布《进一步推进乡财县管工作的通知》,旨在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规范乡镇收支行为,防范和化解乡镇债务风险。乡财县管的前提是乡政府管理财政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变,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乡镇政府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不变。属于乡镇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乡镇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实行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县乡联网。
2006年9月,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农村综合改革的目标是,按照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政府投入办学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促进农民减负增收和农村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2006年10月,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
2007年,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协调区域发展。一是完善转移支付管理和分配办法,在财力性转移支付方面不断改进标准财政收入、标准财政支出、标准财政供养人员数等测算方法;二是规范了相关财政资金的拨付渠道和管理程序;三是逐步提高地方预算编报的完整性;四是推进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整合,提高转移支付资金规模效益。
2007年,中央财政对主要农作物保险进行保费补贴试点。中央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试点农作物品种有玉米、水稻、大豆、小麦、棉花等,分别在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和四川6省区试点,中央财政在省级财政承担25%保费的基础上,再承担25%的保费。
2007年1月,全面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按照“公开透明、符合国情、便于操作”的原则,新的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主要包括:一是建立新的政府收入分类体系,对政府收入进行统一分类,更加全面、清晰地反映政府各项收入,分设类、款、项、目四级科目;二是建立新的政府支出功能分类体系,更加完整、直观地反映政府各项职能活动,分设类、款、项三级科目;三是建立新的支出经济分类体系,更加全面、明晰地反映政府各项支出的具体用途,分设类、款两级科目;四是建立新的科目编码体系,新的收支分类科目的类级编码长度均为3位,款、项、目级编码长度均为2位。
2007年1月,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三部规范企业财务会计行为的规章正式执行。
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2007年3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在全国农村展开,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
2007年4月,财政部颁布《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三大办法。这是我国首次出台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具体政策措施,也标志着我国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正式建立。
2007年5月,制定《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从7月1日起在中部地区6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中的8个行业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
2007年5月,全国公务卡应用推广会议决定在下半年启动公务卡试点工作,并将于2008年扩大公务卡管理的试点区域,争取到2010年前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务卡管理制度,在所有中央预算部门和地方省市两级预算单位全面推进公务卡管理。
2007年5月,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开始在中央本级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地方试行的时间、范围和步骤由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决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合理确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比例。二是相对独立、相互衔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政府公共预算分别编制,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要与政府公共预算相互衔接。三是分级编制、逐步实施。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体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分级编制,并根据条件逐步实施。
2007年7月,《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发布,决定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
2007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和《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改革税收收入缴库方式,实行税收收入电子缴库,这标志着全国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正式启动。
2007年11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决定从2007年起三年内,新增经费470亿元左右,用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
2007年12月,我国正式启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谈判。
(本刊根据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提供稿件整理)
责任编辑 陈素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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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