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美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基本做法
(一)管理体制。美国政府投资项目涉及面较广,主要包括教育、文化、医疗、社保、养老、农林、水利、交通运输、住宅及城市规划、军事和国防设施、政府办公用房等方面。联邦政府设有住宅与城市建设部、交通部、拓垦局、国家公园管理局、后勤总署等部门实施专业化管理。如联邦后勤总署负责为政府各部门提供办公场所及设施,住宅与城市建设部负责住宅建设与城市规划,交通部负责交通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与实施。对于一些特大型的工程,则组建类似田纳西流域管理局这样的专门机构进行特殊管理。州及地方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体制与联邦政府大体相同,均是由几个政府部门对本级政府投资的工程实施专门管理。
在联邦政府投资工程实施的过程中,最终用户一般要参与审定设计和验收工程,白宫预算办公室要对项目的预算进行审定,预算需经国会批准后方可正式执行,政府专业部门负责建设实施,财政部负责工程建设资金支付。州与地方政府投资工程的实施程序与联邦政府基本相同。
(二)决策与实施程序。美国联邦及州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的决策阶段,要经过同级财政部门和议会的严格审查;在项目的实施阶段,则由项目的执行机...
一、美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基本做法
(一)管理体制。美国政府投资项目涉及面较广,主要包括教育、文化、医疗、社保、养老、农林、水利、交通运输、住宅及城市规划、军事和国防设施、政府办公用房等方面。联邦政府设有住宅与城市建设部、交通部、拓垦局、国家公园管理局、后勤总署等部门实施专业化管理。如联邦后勤总署负责为政府各部门提供办公场所及设施,住宅与城市建设部负责住宅建设与城市规划,交通部负责交通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与实施。对于一些特大型的工程,则组建类似田纳西流域管理局这样的专门机构进行特殊管理。州及地方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体制与联邦政府大体相同,均是由几个政府部门对本级政府投资的工程实施专门管理。
在联邦政府投资工程实施的过程中,最终用户一般要参与审定设计和验收工程,白宫预算办公室要对项目的预算进行审定,预算需经国会批准后方可正式执行,政府专业部门负责建设实施,财政部负责工程建设资金支付。州与地方政府投资工程的实施程序与联邦政府基本相同。
(二)决策与实施程序。美国联邦及州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的决策阶段,要经过同级财政部门和议会的严格审查;在项目的实施阶段,则由项目的执行机关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以及有关合同对项目进行管理。以联邦后勤总署管理和建设的政府办公用房为例,联邦行政部门向后勤总署提出用房需求计划,后勤总署进行立项评估、确定方案并与用房部门协商,提出预算报白宫预算管理办公室审核;白宫预算管理办公室对预算明细及依据进行检查并上报国会;国会组织听证会,征求国会议员意见后决定是否批准;国会通过后提出相应的法案转交白宫预算管理办公室,经总统签字后法案生效。在白宫预算管理办公室和国会审议预算的过程中,时间相当漫长并且会反复调整。尤其是复杂项目,预算明细必须非常清楚并依据充分才可能得到白宫与国会的批准。因为联邦预算高度透明公开,公众、媒体、潜在的承包商与各种工程建设机构都会对项目预算进行评估,审核部门如果不非常清楚预算是如何使用便会面临纳税人的强大压力。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财政部根据总统签字法案向后勤总署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后勤总署组织设计和施工(用房部门参与设计审定),并指定工程经理对工程的设计、施工进行管理。工程经理要与用户方协调,说服用户方不提出追加预算、提高标准等方面的要求,并执行政府有关环保的规定。工程经理下设合同官,负责与承包商签订合同,并监督工程的投资、质量、工期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完工时,后勤总署与用房部门共同验收后,移交用房部门使用,后勤总署则负责后期维修管理。在执行中如需追加预算,必须经过国会,通过立法修正案程序解决。
(三)监督机制。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的部门主要有政府行政机关的总检察长办公室、国会的审计总署和联邦法院。美国多数行政机关内部都设有独立的总检察长办公室,执行对本行政机关项目采购的审计和调查职能,并向部门长官和国会报告工作。总检查长办公室下设审计、调查、律师与内部评估等机构。国会审计总署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投资计划进行评估,就行政机关的支出提出建议,并可以对项目进行审计。同时,审计总署办公室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处理投标人的投标异议。承包商对投标及合同存在异议时可以上诉法庭,不过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审计总署具有明显优势。法庭每年接受工程纠纷50件左右,而审计总署则多达1000多件。原因是审计总署属强势部门,公信度高,工作人员是公认的政府采购专家,处理结果96%以上都能得到执行。
二、美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主要特点
(一)法律管理。美国是典型的法治国家,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以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基础。其中最主要的是美国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制定的《联邦采购规章》,另外还有美国国会1962年颁布的订立政府合同过程中的诚实法律,美国国会1984年颁布的订立政府合同时促进公平竞争的法律,以及各个政府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制度。此外,美国政府投资工程还必须受一些公共法律约束,如合同法、企业法、小企业法等。
(二)合同管理。美国政府投资项目的合同管理有几个特点:一是合同由合同官管理,只有合同官有权签订合同,合同官下设很多专家小组;二是合同以固定价格形式为主;三是合同除了常规内容外,还有一些规定政府部门特权的特殊条款,如规定部门有权在认为“符合政府利益”的任何时间中止合同。在发生变更事项时,一般采用友好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在政府与承包商由于合同修改发生分歧时,政府可以发出一个单方面的合同修改意见,承包商只能先执行后申辩。
(三)招投标管理。在美国,绝大多数政府投资工程都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来选择承包商,但法律上也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采用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用招投标方式下的评标及中标依据,原则上实行最低价格中标原则,但合同官员要确认承包商的“负责任性”,联邦政府机关在授予合同时,要检查承包商执行合同的能力,不仅要考察承包商目前的技术和财务能力,还要考察承包商以往的业绩和诚信。未中标者可通过法定程序对投标结果提出异议,如果能够证明其条件优于中标者,则可要求重新招投标,或要求政府赔偿其因准备投标而支出的费用。
(四)预算管理。美国预算管理非常严格,法律严禁任何部门预算超支,部门内项目一般也不得超过预算。美国项目预算编审很严谨,从上年4月到下年9月预算批复前都可以调整,各种可能的因素都考虑得非常充分,还留有7%以内的预备费。例如,因材料涨价过大而导致预算不够有两种解决办法,一种是更换材料,调整设计,降低成本;另一种是从部内其他项目调整,但调整幅度不能超过5%。无论是单个项目超预算还是5%以上部门内部调整都必须报国会批准。在国会批准下达之前只能按原批复预算执行,不得超支。若因利率、汇率、税制等政策性因素调整而导致的预算不够,在决算中政府会据实认账,不会因此影响工期。
(五)风险管理。在美国,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以及政府自身从不同的角度分析、评估、锁定项目风险。如在工程承包领域,政府业主通常要求承包商在承包工程时办理各种保险,法律还规定,签订10万美元以上的联邦政府工程合同时,承包商必须提供全额的履约担保。另外,承包商也需要银行的各种贷款,在办理保险、担保和银行贷款的过程中,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和银行从自身利益出发,会很慎重地审查企业的承包能力、履约记录、营业记录和资信状况,据以决定是否给予以及以什么样的费率给予承包商贷款与承保,通过这种方式约束承包商的承包能力与其实际能力相一致。此外,政府还享有一般业主所没有的权力,如政府可以在认为“符合政府利益”的任何时候终止合同,而此时承包商只能就其已完成的工作要求补偿。
(六)诚信约束。美国对承包商不进行资质认定,也不进行评级和资格证书管理,承包商与业主、银行、担保公司的关系以合同来界定,以诚信来维系。因为资格授予可能存在道德风险,而良好的业绩和诚信记录更能抵御风险。有些业主不仅要考察承包商的诚信,同时还要考察项目经理个人的诚信。诚信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其背后的风险机制在发挥作用。对承包商而言,一旦失信,就意味着丧失市场,个人亦会失去在社会和事业上的立足之本。这种诚信制度是融入美国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一种意识,个人、团体、政府都以诚信来维系彼此之间的关系,诚信也是个人、团体、政府组织得以生存的先决条件。
责任编辑 常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