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五年以来,我国政府采购的范围深入拓展,由单纯的货物采购扩大到工程及服务领域;采购规模不断扩大,由2002年的1009.6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4000亿元左右,五年累计节约财政资金1800多亿元。这五年,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的五年,是依法管理、依法采购水平迅速提高的五年,也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由初步展开转入全面发展的五年。五年的改革成就开创了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新局面,使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站到了一个新的起点上。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了差距,需要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规范体制,继续前行。政府采购改革——乘风破浪正当时。
1.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是衡量一国政府采购制度是否完善和健全的重要标志。政府采购制度在国外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制度较健全。就采购范围和规模来讲,欧美国家的政府采购范围非常宽泛,涵盖了政府及公共部门所有采购活动,其范围不仅是政府部门使用政府预算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还包括涉及国计民生的铁路、市政工程、电力、通讯、机场、停车场、港口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尤其是近些年来,欧美国家只要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不论资金来源于政府预算还是向私人融资,也不论是政府部门采购还是由私人企业承办,都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发达国家政府采购规模一般占年度GDP的10%—15%左右。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虽然已由初创阶段进入全面发展阶段,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框架以及公开透明的采购运行机制逐步形成,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大幅提高,特别是在促进节能环保、自主创新和相关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国法律规定的政府采购范围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购买行为,在采购管理范围口径上,比国际管理范围窄。尽管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增长很快,年均增长近40%,但规模总量与国际上政府采购规模相比,仍然有很大的差距。因此,我国仍需要不断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管理,发挥国库集中支付对政府采购的促进作用,加大推进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贷)款、中央和省级补助专款、国债资金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的力度,探索建立公共工程、药品等实行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的有效机制等措施,从广度和深度上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
2.切实做好制度建设。自《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以来,财政部先后出台了30多个配套规章和规范性制度,初步建立了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与此同时,绝大部分地方财政部门都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制定了专项管理办法和具体操作规程,使《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的实施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此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推进专家管理和采购文件编制的标准化建设。在专家管理标准化方面,要减少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扩大专家库的专家数量,实现资源共享。具体可从三个方面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管理:一是完善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办法,将评审专家自由打分改为只能按事先设定的分值进行符合性打分;二是进一步完善评审专家分类标准,充实和扩大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容量,与地方现有评审专家库资源整合,形成全国联网、相互连通共享的专家库;三是建立评审专家考核评议制度,加强对评审专家行为的约束。在采购文件编制的标准化方面,要制定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的标准格式文本,促进政府采购规范化、精细化和科学化。具体可从两方面推进政府采购文件标准化建设:一方面是尽快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规范指南,对五种采购方式采购文件的编制内容作出统一规范的要求;另一方面是制定统一的政府采购合同恪式,使用科学合理的合同条文,尽量避免对供应商不利的买方垄断性条款,对政府采购的招标进行规范化管理。
3.继续做好“管采分离”工作。政府采购实行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是从我国现阶段国情出发、有利于改革发展和实施规范化管理的正确选择,是建立科学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的客观要求。五年来,按照《政府采购法》关于政府采购管理职能与操作职能相分离的要求,全国财政部门积极开展“管采分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到2007年底,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基本上在财政部门设立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的30个地区和大部分地市设置了集中采购机构,没有成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方也积极探索由采购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采购,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与此同时,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职责分工日趋合理,“管采分离、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基本形成,初步建立了采购管理机构统一监督管理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具体操作执行的采购管理体制。继续推进“采管分离”的重点应该是在机构和职能已经分离的基础上,研究和建立职责明晰、协调有序的运行机制,形成规范的管理职能与操作职能相分离的监管体制。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应该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相互监督。财政部门要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为集中采购机构开展工作提供政策制度依据;集中采购机构要把政府采购政策制度落实到位,逐步实现机构专业化和人员职业化,提高政策制度把握水平,提高业务代理能力。
4.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公开化。据了解,到2007年底,仅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就达到了20多万条,比2002年的5000多条增加了几十倍。当前,电子化政府采购已成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不仅可以降低价格和管理成本,提高采购质量,而且在监管方面实现了全过程的公开透明。因此,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公开化,要在更加注重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和及时性的同时,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与操作的电子化,建立不同层次和内容的电子系统,促进政府采购“阳光工程”的建设。应尽快建立覆盖全国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开发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电子交易系统,对政府采购方式审批、交易流程、合同备案信息统计等实行电子化管理,同时和监察、审计部门联网,系统的规范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文件编制、采购流程、专家评审、合同签订和资金支付等环节。
5.完善监督诉求机制。随着各项管理制度的不断健全完善,我国各级财政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围绕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和重点岗位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积极改进和创新监管模式,建立了社会监督员制度,不断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许多地区连续几年开展了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在建立多层面多环节的动态监控机制和促进廉政建设方面取得了新突破。进一步建设我国政府采购的监督诉求机制,应重点完善供应商投诉制度。一是便于供应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旦发现自己在采购活动中利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要求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裁决;二是发挥供应商监督的作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投诉发现采购活动中的问题,是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途径之一。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错综复杂的,有些未中标的参与者可能“有意见”、“有目的”,从而盲目投诉、恶意投诉,不仅增加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负担,而且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建立规范的投诉处理工作机制,既要鼓励供应商以合法的方式和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又要防止随意或恶意投诉。在处理投诉中,既要明确投诉前提,规范投诉程序和投诉材料,以规范供应商的投诉行为;又要认真做好诉求处理工作,引入专家评审机制,建立投诉处理专家评审机制,吸收法律、技术等专家参与,提高处理决定的准确性、合法性和科学性,切实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