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能源供求矛盾加剧和利用效率低下的情况,我国政府明确提出了要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既对节能提出了明确要求,也是推进节能工作的重要历史机遇。为了提高市场经济主体在能源使用和节能行为中的外部效应,促进节能事业发展,需要政府采取一系列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来进行干预和调控,财税政策作为一项最灵活、有效和重要的政策措施,正确运用则可以充分体现政府的政策意图和战略导向。目前的当务之急是要遵循间接引导与直接激励相结合、鼓励性政策与限制性政策相结合、全方位促进与多环节引导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税收政策鼓励节能事业的发展。
一是促进节能投资。在所得税政策方面,加大对节能设备和产品研发费用的税前抵扣比例,对生产节能产品的专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对购置生产节能产品的设备在一定额度内实行投资抵免企业当年新增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增值税政策方面,可以借鉴国家支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相关政策,对关键性的、节能效益异常显著且价格等因素制约其推广的重大节能设备和产品,国家在一定期限内实行一定的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对个别节能效果非常明显的产品,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措施,达到增加企业发展后劲的效果。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时需要注意严格界定和限定优惠范围、优惠时限、客观认识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效果。在其他税收政策方面,对符合一定标准的节能生产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方面可适当给予一定的减税或免税优惠;改革资源税制度,将一些尚未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的资源品,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同时适当提高国家需要重点保护或限制开采的能源资源的资源税,并采取从量定额征收与从价定率征收相结合的征税办法;开征环境保护税,将一些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高能耗产品纳入征税范围,引导社会投资向节能型产品的生产转移。
二是引导节能消费。调整现行的消费税政策,将不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高能耗产品、资源消耗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适当调整现行部分应税消费品的税率和消费税的优惠政策;调整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政策,对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车辆,按适当比例给予减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对不同能耗水平的车船规定不同的征税额度,实行差别征收;开征燃油税,推动节能事业的发展;对消耗不可再生能源的产品设立一些新的税种,如环境污染税、碳税、能源消耗税等。
三是调节节能产品进出口。可以根据国家能源政策导向,调整进出口货物退税率,对用于节能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适当减征或者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对鼓励类的出口产品,适当提高退税率,对限制类出口产品的退税率,适当予以降低甚至取消。
四是鼓励节能技术推广。对从事节能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单位和个人为生产节能产品服务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可予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除此之外,还要完善政府预算投入政策。在经常性预算中,设立节能支出科目,安排相应的节能支出预算。一方面要把每年增加的一部分财政收入用于节能预算资金,另一方面通过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压缩或削减其他支出来解决部分节能投入。经常性预算中的节能投入主要用于节能科技的研究与开发、节能技术示范和推广、节能教育和培训、节能管理监督体系建设。在建设性预算中,加大财政的节能投资力度。加大节能投资符合国家预算投资的改革趋向,且要更多地利用贷款贴息方式,逐步提高节能投资占预算内投资的比重。同时,要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设立中央对地方的节能专项拨款,并向中西部地区的能耗大省和节能大省倾斜,采取科学、规范、透明的方法分配资金,避免平均分配、“暗箱操作”和“人情拨款”。接受节能专项拨款的省份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从地方预算中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与中央专款一道专门用于节能环保,不得挪作它用。要妥善安排使用资金,把钱花在最急需的节能项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