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我国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在转变住房分配体制、减轻各级财政负担、增强职工住房消费能力、圆职工安居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全国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人数已占在岗职工人数的62%,全国公积金缴存总额、缴存余额分别达1.2万亿元和7000多亿元。目前,全国约有3500万名职工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公积金贷款改善了居住条件。但是,近几年,住房公积金出现了超标缴存、偷逃税收等不正常现象,挪用贪污、职务侵占公积金案件也是屡屡出现,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公积金监管出现漏洞的原因
由于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纳入个人所得税计税范畴,有些单位特别是高收入单位有意多缴公积金,然后再以各种名义将公积金套出变现,构成了新的偷税行为。国家财政部、建设部和央行对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曾有过规定,虽然全国划定了杠子,但各省市可以在杠子内掌握浮动,这样看似刚性的政策规定被浮动成了“软面条”。于是,缴存标准五花八门,单位与企业之间不统一,企业与企业之间不一致,行业之间也不平衡。更为严重的是,许多垄断性高收入行业纷纷钻政策空子,任意缴存公积金。据浙江省审计厅对住房公积金专项审计调查结果显示,该省各市住房公积金人均缴存排名前10位的70%是烟草、电力、通信、金融等行业。上述行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已成为增加收入、福利的另一种渠道,如烟草行业人均月缴公积金2000元,而一些效益差的企业每月每人仅10元。还有一些外企的外方人员竟以公积金充抵年薪中部分应税收入,以逃掉缴纳个人所得税。据内部统计资料,目前,全国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最高的已突破100万元。相对规矩的是财政拨款单位,同一级单位基本平衡,但级别不一,人均余额也不一样,县级多在5万元左右,市级在10万元左右,省级在16万元上下。
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一是因为政策法规明显滞后。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时间不长,但酝酿推出这项制度却在1980年,囿于当时背景没能跳出计划经济的圈子,政策和法规不够成熟,留下了先天性缺陷,后来在实践中也未能及时完善和提高,使政策和法规始终处于滞后状态,失去了管束力,如执行范围全国和地区不一,标准有高有低。二是相互攀比提高福利,在目前我国10大垄断性行业中都存在住房公积金互相攀比甚至互相抬高的现象,有的公积金缴存金额已相当于个人年收入的一半。三是监管严重错位、缺位。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监管究竟由哪个部门实施目前还没有明确说法,因而出现了该监管的缺位、不该管的错位,有利则争着管、出了问题谁都不管的现象。
加强公积金监管的建议
住房公积金是项新制度,然而短短几年时间已演变成为利用国家政策的不完善而出现腐败的新领域。因此,无论从维护国家政策的权威,还是把好惠民政策关口,管好用好公积金,都必须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工作。
一是尽快完善法规,依法缴存公积金。国家每出台一项涉及全民利益性的政策,初衷是好的,目的也很明确,但有时因有一些不够完善和不全面的地方而被钻了空子。如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覆盖率低、缴存比例不规范、差距较大、保障功能单一等问题。因此,应该尽快对现有的条例和政策进行完善,弥补政策性缝隙,形成全国一盘棋,依法缴存公积金。
二是明确缴存范围,严格执行政策。过去之所以出现标准不一、人员不同的状况,根子就在各省、市政府自行决定的政策口子上,人为设置了政策障碍,造成了政策性不公平。因此,有关部门必须对缴存范围、人员进行明确,制定统一标准,并严格执行政策,体现雪中送炭。同时,拓宽公积金使用途径,提高其使用效益。
三是统一归口管理,严防跑冒滴漏。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养老金、医疗保险金等都是国家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特殊基金,必须严防重管,实现“统筹管理”。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规范程序,严格审批,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统一由省级监管,市、县只设办事处,办事处无权动用公积金,防范于未然。
四是严查违法乱纪,铲除腐败源头。全国公积金缴存总额已破万亿元,涉及数亿人的切身利益,必须严厉查处违法乱纪行为。纪检、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应联手协作,严查渎职、贪污和变相逃税等行为,对超标缴存的部分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补征个人所得税,坚决从源头上铲除腐败土壤。
责任编辑 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