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笔者在非税收入监督检查中发现,各预算单位国有资源(资产)出租、出让收入管理制度还很不完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将国有资源(资产)擅自出租,使用自制收据收取租金。租金由“小集体”自收自支形成了“小金库”。某机关培训中心将一部分办公室及会议室出租,仅2005年用自制收据收取出租收入即达24万元,未纳入单位财务管理,用来报销超标准的招待费及发放个人奖金和福利。二是将国有资源(资产)擅自出租后,以报销、承担费用等形式替代租金和管理费。某学校2004、2005年将礼堂出租用于开饭店,以报销、承担费用的形式替代租金约30万元。还侥幸地认为这样做,收、支都不在本单位,不会有人知道,想怎么用就可以怎么用。三是个别单位虽然使用税务发票,但将依法纳税后的余额直接计入单位的事业收入,并自行违规支出。某行政机关将临街房屋出租,纳税后的余额(约占总收入的90%以上)直接计入单位的事业收入,有关人员错误地认为既然已经纳税,又不是本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无须缴财政专户管理,单位使用起来更方便。如此等等,存在的问题可谓是五花八门。
针对这些问题,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规范管理。要让“国有资源(资产)出租、出让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必须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在行政事业单位,特别是政府部门的各预算单位内得到严格执行,所有预算单位出租、出让国有资源(资产)时,必须依法签订出租、承包、出售、出让、转让合同和产权交易合同,以此作为取得国有资源(资产)出租、出让收入的法律依据,所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当地财政。同时依法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及附加等税款,余额全部缴入国库及财政专户,并使用统一的财政票据。
国有资源(资产)出租、出让收入纳入财政管理后,各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国有资源(资产)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盘活现有资源(资产),调整使用布局,使其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并自觉接受财政、税务、监察、审计、国资部门的监督检查;要如实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和全额缴纳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不得隐瞒、截留坐支,不得以发放奖金、补贴、福利和报销、承担费用等形式替代租金承包费和管理费。除上述外,各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还应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定期调研检查,督促有关机构将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国有资源(资产)收入流失。对执收执罚单位的财务人员应经常进行政策、法律、法规培训,增强法规意识,提高其遵法守规的自觉性。
责任编辑 赵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