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财政部结合2005年“三奖一补”激励约束机制实施情况,研究制定了《2006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奖励和补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2005年相比,《办法》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的调整。一是考虑到部分市辖区财政比较困难,今年起将市辖区纳入奖励范围。二是农业税附加取消后,“村级支出”基本上由财政安排,因此,将这部分支出列入基本财政支出范围。三是调整精简人员奖励办法,凡2005年县乡财政实际供养人数比上年减少的省份,中央财政按每人4000元给予奖励。四是考虑到撤销区公所与撤并乡镇性质类似,因此,将撤销区公所纳入奖励范围。五是实行绩效考评奖励,按照《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规定,根据考评结果,适当进行奖励。六是对产粮大县将建立存量与增量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奖励机制。
2006年奖补办法的具体内容是:
一、对财政困难县政府增加税收收入和省市级政府增加对财政困难县财力性转移支付给予奖励
为调动财政困难县(市、旗、市辖区)发展经济、做大“蛋糕”的积极性,引导省市级财政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对2005年财政困难县增加税收收入、省市级政府增加对财政困难县财力性转...
近日,财政部结合2005年“三奖一补”激励约束机制实施情况,研究制定了《2006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奖励和补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2005年相比,《办法》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的调整。一是考虑到部分市辖区财政比较困难,今年起将市辖区纳入奖励范围。二是农业税附加取消后,“村级支出”基本上由财政安排,因此,将这部分支出列入基本财政支出范围。三是调整精简人员奖励办法,凡2005年县乡财政实际供养人数比上年减少的省份,中央财政按每人4000元给予奖励。四是考虑到撤销区公所与撤并乡镇性质类似,因此,将撤销区公所纳入奖励范围。五是实行绩效考评奖励,按照《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规定,根据考评结果,适当进行奖励。六是对产粮大县将建立存量与增量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奖励机制。
2006年奖补办法的具体内容是:
一、对财政困难县政府增加税收收入和省市级政府增加对财政困难县财力性转移支付给予奖励
为调动财政困难县(市、旗、市辖区)发展经济、做大“蛋糕”的积极性,引导省市级财政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对2005年财政困难县增加税收收入、省市级政府增加对财政困难县财力性转移支付按一定的系数,并考虑各地财政困难程度给予奖励。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江苏、广东、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等所辖县暂不列入奖励范围。
财政困难县指按照2004年数据计算,可支配财力低于基本财政支出需求的县。可支配财力包括本级政府一般预算收入、上级政府财力性补助收入以及可用于基本财政支出的预算外收入等,对上解上级财政的支出、一般预算收入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中用于成本开支部分等作必要扣除。基本财政支出需求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村级支出和必要的事业发展支出,具体由财政部根据各地财政供养人数、人均开支标准和地区间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核定。
财政困难县增加的税收收入指按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县乡分享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收入。
省市级政府增加的对财政困难县财力性转移支付指省市政府增加的“两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调资转移支付、体制补助、其他财力性补助等。不包括省市级政府通过下放支出责任以及减少专项拨款等方式增加的财力性转移支付。
奖励系数。财政困难县政府增加税收收入的奖励系数为0.3,省市级政府增加对财政困难县财力性转移支付的奖励系数为0.23。
奖励资金的分配。省级财政要将奖励资金首先用于完全弥补财政困难县的财力缺口,之后可以用于解决其他困难问题,不得截留、挪用。
二、对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
为推动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行政效率,中央财政对各地2005年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撤并1个乡镇或区公所奖励50万元,比上年减少1人奖励4000元。省级财政要将奖励资金兑现到精简机构和人员的县。
三、对产粮大县给予奖励
2006年继续对产粮大县按一定因素给予奖励,同时建立存量与增量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奖励机制。省级财政要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分县奖励资金,及时如数兑现到产粮大县,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印发。
四、以前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做得好的地区给予补助
为体现公平,中央财政在对2005年各地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实绩进行奖励的同时,对以前年度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做得好的地区给予补助。
一是对省市级政府财力向下转移较多的地区给予补助。对2003年省内人均财力较低县占全省人均财力比重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中央财政根据超出的额度按0.3的系数给予补助。省级财政要将补助资金继续用于缓解县乡财政困难。
二是对机构精简进度较快、财政供养人员控制有力的地区给予补助。中央财政按2000-2003年县乡政府撤并乡镇、区公所的个数和精简人员数给予一次性补助,分3年到位。撤并1个乡镇补助40万元,每精简1人补助3000元。
此外,根据《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绩效评价暂行办法》,中央财政通过选择与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努力程度和工作实绩有关的指标,对各地2005年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进行考核评价。根据考评结果,对地方进行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