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山东省淄博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共有431家,主要是专业技术协会和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创新了农业经营管理体制。在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较好的地方,出现了“合就兴”、“合就强”、“合就富”的现象,起到了“兴办一个合作组织,发展一项产业,带动一方农民,富裕一片百姓”的作用。据对183家登记注册的合作经济组织报表统计,共吸收会员人数14.5万人,带动农户15万户,平均每个合作经济组织实现年收入722.7万元,会员每户年增收1158元,比一般农户高出10%以上。
虽然淄博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和基础,但还存在诸多制约因素。
一是多头管理,法律地位不明确。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定位和规范,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以及登记注册难以规范等问题。在淄博市431家合作经济组织中,经登记注册的仅183家,占42.5%。并且注册登记部门不一,有民政部门、供销部门、工商部门和农业、农机、畜牧、科协等部门。同时,登记注册的类型也很不统一,有合伙企业、合作企业、社团法人等等。以上因素使得合作经济组织在信贷、税收、用地、用电等方面往往遭受...
山东省淄博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共有431家,主要是专业技术协会和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创新了农业经营管理体制。在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较好的地方,出现了“合就兴”、“合就强”、“合就富”的现象,起到了“兴办一个合作组织,发展一项产业,带动一方农民,富裕一片百姓”的作用。据对183家登记注册的合作经济组织报表统计,共吸收会员人数14.5万人,带动农户15万户,平均每个合作经济组织实现年收入722.7万元,会员每户年增收1158元,比一般农户高出10%以上。
虽然淄博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和基础,但还存在诸多制约因素。
一是多头管理,法律地位不明确。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定位和规范,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以及登记注册难以规范等问题。在淄博市431家合作经济组织中,经登记注册的仅183家,占42.5%。并且注册登记部门不一,有民政部门、供销部门、工商部门和农业、农机、畜牧、科协等部门。同时,登记注册的类型也很不统一,有合伙企业、合作企业、社团法人等等。以上因素使得合作经济组织在信贷、税收、用地、用电等方面往往遭受不公平待遇。
二是经济实力弱,覆盖面不够宽。在全部183家登记注册的合作经济组织中,注册资本超过5万元的仅占46%,实行统一品牌、统一包装的不足30%,实行产品统一销售、盈余按股份或交易额进行二次返利的不足15%。由此可见,淄博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多数仍处于小而散的状态,吸收和带动农户的能力比较低,覆盖面还不到1/3,绝大多数的农户还没有进入到产业化经营体系。
三是筹资渠道窄,资金制约因素较为突出。尽管各级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力度在逐步加大,但资金的投入量与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实需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同时有关扶持措施也不配套。如信贷支持基本是空白,增值税抵扣不够合理等,使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普遍缺乏资金支持。据对100家股份制合作经济组织的调查显示,平均入股资金只有19.2万元,最少的只有1600元。
四是运行机制有待规范,缺乏专业管理人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一新生事物,参与各方都缺乏经验,规章制度不够健全,尤其是利益分配方面的激励制约机制还很不完善,加上缺乏有技术、懂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专业人才,使一些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和管理比较混乱。如以专业大户、营销大户牵头组建的合作社,往往管理水平不高,经济效益有限;以基层农技部门牵头组建的合作社,往往与牵头人自身利益不直接挂钩,投入精力有限;以龙头企业牵头组建的合作社,往往考虑自身利益多,照顾社员利益有限;以基层供销部门牵头组建的合作社,往往出现一股偏大,农民参与盈余分配有限,等等。机制和体制的不完善,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频繁解体,稳定性亟待提高。
五是没有建立“社员所有”的产权制度,社员的自主性差。由于一般农户入股少,大股资本占主导地位的现象比较突出,“合作”的性质体现不明显,社员自主管理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出现缺位,甚至存在“内部人控制”现象,普通社员参与度低。同时,也有一部分合作社存在对政府过度依赖的问题,缺乏自我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六是示范性专业合作组织少,会员合作意识有待提高。大多数合作经济组织停留在信息、技术指导和农资供应层面上,没有树立自己的品牌形象和企业形象,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差。一部分农户认为生产、施肥、用药是自己的事情,不愿受合作组织的管理和制约,合作意识、合同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大力扶持和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使分散的农业“小生产”、“小市场”与社会的“大生产”、“大市场”利益连接、有机融合,是政府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和指导农业生产经营的需要,是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为此,应采取如下发展对策。
(一)突出重点进行扶持。即对能够起到示范带动作用、新型的、专业的合作经济组织进行重点扶持。一是坚持示范带动。立足当前实际,对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要求要适度,如农民出资型的合作社,入社农户应在30户以上;吸纳农户作为会员进行生产资料供应、技术服务、品种推广、产品销售的会员制合作组织,带动农户应在50户以上;与农户签订购销服务合同的契约型合作社,带动农户应在100户以上。二是坚持新型化。合作经济组织要产权明晰,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清晰、具体、齐全,要由行政性组合转为农民自愿组合,由乡村社区的合作转为跨村、跨乡、跨县的联合。三是坚持专业化。要主业突出,特色鲜明,符合优势农产品产区发展规划要求。
(二)坚持三项标准规范管理。一是在不改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吸纳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为主体组建合作经济组织。二是由社员当家作主,民主选举管理层,民主制定章程制度,民主决策经营服务活动。三是盈利要返还,当年实现的经营收益,按一定比例留作发展基金和风险基金后,应全部按股份或交易额返还给社员。此外,应鼓励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秩序化、规范化水平。
(三)采取四条措施加快发展。一是总结推广经验,引导规范发展。按照边发展边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的思路,通过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引导和支持运作机制规范、示范性和带动功能强的合作经济组织加快发展,努力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龙头”。二是明确支持内容和重点环节。应重点支持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农业专家和技术人员的技术服务;面向合作组织成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组织标准化生产;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产品认证、品牌培育、营销和行业维权等服务;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其他服务。三是加快培育优势产品和主导产业。实践证明,凡是专业化程度高、基地规模大、龙头带动强、主导产业特色鲜明的地方,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就快,因此,要根据资源和市场比较优势,大力培育优势主导产业,走专业化、精品化生产经营的路子。要充分调动龙头企业兴办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大力推动农业标准化生产,完善品牌奖励政策,健全技术质量检测体系,依托优势产品和主导产业,促进合作经济组织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四是健全完善相关的配套扶持措施。要完善法制环境,发挥本市具有地方立法权的优势,借鉴浙江等先进省市的经验,尽快研究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走上法制化的轨道。要完善融资环境,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扶持。要形成工作合力,善于整合各有关部门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将其与农业标准化、农民转移培训、农村社会发展等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工作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