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4 作者:沈木珠 徐升权 (作者单位: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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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立扶持本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府采购制度主要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通过立法明确和保证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优先采购本国高新技术产品,从而促进本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2004年达到2135.7亿元,占当年财政支出的8%和当年GDP的2%,政府采购规模比上年增长29%。因此利用政府采购扶持本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应是我国今后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点问题。笔者认为,应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建立扶持本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府采购制度。
尽快确立扶持本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府采购制度
我国高新技术产业亟需政府采购扶持
一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水平直接决定了其在国际经济社会中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与世界整体经济的不断融合,高新技术产业的不发达对国家整体竞争力提升的阻碍作用已经日益突出。为此,我国已经开始了以自主创新为核心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大发展计划。
高新技术产业自身存在高投入、高风险的特点,因而西方各发达国家在通过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过程中,都对其进行政府政策或制度上的支持。其中,因政府采购能够为高新技术产业的自主创新活动提供市场保障、帮助其实现自主创新的投入...
建立扶持本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府采购制度主要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通过立法明确和保证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优先采购本国高新技术产品,从而促进本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2004年达到2135.7亿元,占当年财政支出的8%和当年GDP的2%,政府采购规模比上年增长29%。因此利用政府采购扶持本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应是我国今后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点问题。笔者认为,应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建立扶持本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府采购制度。
尽快确立扶持本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府采购制度
我国高新技术产业亟需政府采购扶持
一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水平直接决定了其在国际经济社会中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与世界整体经济的不断融合,高新技术产业的不发达对国家整体竞争力提升的阻碍作用已经日益突出。为此,我国已经开始了以自主创新为核心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大发展计划。
高新技术产业自身存在高投入、高风险的特点,因而西方各发达国家在通过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过程中,都对其进行政府政策或制度上的支持。其中,因政府采购能够为高新技术产业的自主创新活动提供市场保障、帮助其实现自主创新的投入回报而受到较高的重视。西方发达国家几乎无一例外地实行政府优先采购本国高新技术产品的扶持性的政府采购制度,如美国早在1933年就颁布了《购买美国产品法》以实现对国内产业的支持。美国的信息、半导体等行业均是在其政府采购制度支持下发展起来的。为此,我国政府应当根据国外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历史经验,尽快确立通过优先采购本国高新技术产品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府采购制度。
宜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确立扶持本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府采购制度
第一,这是我国各级政府严格落实执行《政府采购法》的具体要求的体现。我国已经制定和实施了《政府采购法》,该法第九、十条已经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因此,各级政府应该在该法的原则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法规,对包括第九、十条在内的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细化落实。
第二,我国地域广阔,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级政府选择在购买类似高新技术产品时所需要付出的成本和其能够为此而承受的经济压力是不同的,国家统一立法可能增加地方政府采购成本和影响地方财政支出的有效性。
第三,采用地方立法,可以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关联的非约束性附带条件,以促进本地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从而有利于国家各区域经济的整体发展。通过地方立法,地方政府可以利用“政府采购市场”换“先进技术支持”的策略来促进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四,从国内已有和立法经验来看,采用地方立法是最佳选择。我国政府在中小企业促进方面的立法发展很快,除国家宏观层面的立法外,各级政府都迅速制定了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益,这给地方政府在进行区域内政府优先采购本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地方立法树立了很好的模范。
第五,采用地方立法,不违背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相关规定,避免为我国日后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带来阻碍。我国计划于近年启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谈判程序,因此我们在确立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府采购制度时就不得不考虑日后生效的WTO《政府采购协议》中对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国民待遇的要求。通过地方立法则便于政府采购制度日后与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要求衔接,避免与WTO《政府采购协议》产生矛盾。
WTO《政府采购协议》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要求是有区别的。按照《政府采购协议》的规定,中央政府采购门槛价大大低于地方政府采购门槛价,而在我国长期以来,地方政府采购门槛价低于中央政府采购门槛价。如上海市《2003年政府采购目录》规定单项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或以一级预算单位统计年批量采购超过100万元的货物,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土建、安装、装饰、市政道路等各类工程,单项金额超过50万元的服务都列入政府采购范围。有些地市级政府采购限额则更低(货物采购只有3万元人民币)。因而,我们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以后,可以学习新加坡政府采购制度的相关规定,将地方政府采购中低于中央政府采购限额的部分按照比例或者完全优先购买本国高新技术产品。这是我国利用国情,将国内相关制度与WTO的规定衔接、应对WTO挑战的策略体现。
通过地方立法确立扶持本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问题
通过地方立法建立扶持本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府采购制度,就是地方政府要在《政府采购法》的指导下,通过立法明确政府采购过程中要优先采购本国高新技术产品,并对可以获得优先采购的高新技术产品范围、优先采购本国高新技术产品的保障制度等方面内容予以明确。
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
政府优先采购本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地方立法宗旨是在我国现有国情基础上,地方政府积极制定相关法规、政策,以落实与执行《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规范地方各级政府优先采购行为,促进国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从而实现国家经济整体竞争力的提升。
地方政府优先采购本国高新技术产品立法同国家政府采购立法一样,必须遵守公开、公平、公正、政府采购人与供应商利益兼顾、效益与社会政策目标兼顾等基本原则。同时,还要在公平、公正等基本原则统筹指导下,确立地方政府优先采购本国高新技术产品并非简单等同于优先采购所处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原则。
政府优先采购本国高新技术产品地方立法必须确立的几项保证制度
1.制定享受政府优先采购“本国高新技术产品”的评定制度。鉴于各级政府都会重视所在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希望能够通过政府优先采购来给予本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适当支持,因此,各级政府在地方立法工作中,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明确规定优先采购的对象是国内的高新技术产品,不能从狭隘的地区主义出发,将优先采购倾向于所处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因此,确立优先采购“本国高新技术产品”的范围和评定制度是制定政府优先采购制度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2.建立地方政府优先采购高新技术产品的财政、投诉与监督制度。地方政府优先采购高新技术产品,首先要建立财政专款制度。在地方政府财政总收入和政府采购总预算中,根据高新技术产品采购的合理、合法比例,划拨专门款项,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的采购。其次,地方政府应当考虑建立专门的执行机构,以确保财政支出的有效性。同时,还要建立投诉与监督制度。如果供应商对采购程序有疑议或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向地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3.确立对高新技术产业中的中小企业更为特殊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外的经验,政府通过优先采购扶持高新技术产业过程中,都对高新技术产业中的中小企业实现更为特别的优惠政策。其中,最普遍的就是对中小企业实行较为灵活的价格政策。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与财政收入的具体情况,对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中小企业做出适当的价格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当其价格高于国外同类产品一定比例而性能相近的情况下,仍应该享受政府优先采购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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