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一五”规划建议中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完成这一任务,首先要增加农民的收入,使广大农民成为改变农村落后面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力军。根据“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增加农民收入。
加大财政支农投入改善农民增收的外部环境
近年来,政府和社会支农资金呈现增长的态势,但与农业需求的矛盾仍很突出。国家财政支出90%以上用于城市和工业,用于农村和农业的不足10%,城乡发展失衡、工农业发展失衡日益明显。按照WTO农业协议口径统计,1996—2000年,国家财政对农业的支持总量占当年农业总产值比例分别为4.9%、5.3%、7.4%、7%和8.8%,而发达国家却达到了30—50%,即使印度、巴西、泰国等发展中国家也达到了10—20%。所以,加大对农业的投入,为农民增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是必不可少的措施。一是着力解决好城乡公共产品供给结构失衡问题,进一步理顺城乡分配关系,调整公共财政资源配置格局,建立城乡一体化公共产品供给体系,逐步实现公共财政覆盖农村。二是重点加强大中型水利设施建设,集中力量抓好大江大河治理等骨干工程及其排灌系统的建设,对大型灌溉区普遍存在的水利设施老化失修、效益衰减等问题,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纳入各级财政投资计划。三是加大对农业科研的投入,向农民提供有关科技成果,逐步把国家对农业研究支持强度,即用于农业科研公共拨款占农业GDP的比例从目前的0.35%左右提高到2%以上。并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农业科研成果转化力度。四是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提高农民文化素质,拓宽农民的增收领域。同时,着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使其掌握有关农业生产的专业知识和实用技术,提高他们应用科学技术的能力。
深化农村税费改革 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农村税费改革取得了重大的阶段性成果,不仅废除了大批不合理的收费,而且取消了农业税,下一阶段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重点,一是完善对农民直接补贴制度。2006年我国将进一步完善粮食直补机制,依据“大稳定、小调整”的基本原则,对实施粮食直补的具体办法进行调整。二是积极稳妥地推进“三项配套改革”。积极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和运行机制;扎实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改变目前九年制义务教育主要由农民和基层政府筹措资金的格局,农村中小学教师币工资、津贴、校舍修建维修等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县统一管理;推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农村公共财政建设,把不应该由农民负担的公共支出逐步列入财政支出范围。三是努力解决“两大遗留问题”。妥善化解乡村债务问题,尤其要坚决禁止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严格规范各级各部门行政行为;解决好农业税尾欠问题,区分税费改革前后不同情况妥善处理,符合减免条件的,要予以减免,对该缴纳而又具有缴纳能力的,要多做工作,按规定程序依法收缴。四是建立健全减轻农民负担的长效机制。农村税费改革不仅要减费免税,更重要的是努力建立一套减负的长效机制,使农民减负实现规范化和法制化,而不是盼机会、碰运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监督,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监管,抓紧建立农村税费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健全农民负担监测、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相关监管制度。

提高自我发展能力确保农民收入持续增长
提高农业自我发展能力,实现农民收入持续增长,是财政部门长期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应把重点放在农村结构调整和支持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等方面。一是进一步推进农村结构调整,挖掘增收潜力。充分利用区域优势资源,扬长避短,培育特色主导产业。允许非优势区域退出粮食生产,在优势区域发展种粮大户,让粮农和非粮农的利益得到政策和市场的双重保护。二是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做到农业产业化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注重解决发展农业经济中脆弱的生态环境,在环境保护与农业结构调整之间建立起一种相辅相成的良性互动关系,实现生产与生态的和谐。三是鼓励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财政部门要积极培育农产品专业合作组织,在其运转初期,应给予适当的启动资金扶持。对为农民提供的培训、营销服务、农业研发、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开展基地建设、污染治理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等给予财政补助,并积极引导龙头企业更好地与农民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经济共同体。四是建立统筹城乡就业的管理机制,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打破城乡体制和政策分割,实行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平等就业。国家各部门应认真清理不利于农民进城就业的政策和法规,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清理和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不合理限制和乱收费行为;建立适合进城就业农民的社会保险体系;加强对进城就业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将进城就业农民的子女纳入当地的义务教育范围;加强对进城就业农民的政策和法律知识教育,并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总之,作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应和城市工人一样享有平等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