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1月1日起,浙江省永康市正式实施《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该办法规定,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因患各种重大疾病、发生灾害性、突发性事故,造成医疗费用较大,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和各种互助帮困后,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对象。
医疗救助标准为:当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补助、报销及经济赔偿部分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医疗费用自付金额减去其家庭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收入部分后,仍超过5000元以上的,分五个阶段按20%-4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每户家庭累计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0元。对已按标准给予救助但仍存在特别困难的,由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酌情给予再次救助。
该市财政按照全市人口人均3元设立了医疗救助资金,同时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资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按总量控制的原则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