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4 作者:复义 (作者单位:财政部条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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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有关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处罚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的法律制裁措施。财政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指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有效实施财政行政监督,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主体违反财政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的法律制裁。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罚处分条例》)中有关行政处罚的设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1.警告。是指财政部门或者审计机关向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发出告诫,申明其有财政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声誉等施加影响,以达到防止其继续或者重新违法的处罚目的。警告在财政行政处罚中,属于最轻微的一种行政处罚,主要适用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它既可以适用于个人,也可以适用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可以单处,也可以与其他财政行政处罚措施同时使用。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必须有书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被处罚当事人。它与口头警告不同,口头警告属于一般的批评教育,对行为人不产生实质的影响,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2.通报批评。是指财政部门或者...
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有关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处罚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的法律制裁措施。财政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指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有效实施财政行政监督,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主体违反财政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的法律制裁。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罚处分条例》)中有关行政处罚的设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1.警告。是指财政部门或者审计机关向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发出告诫,申明其有财政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声誉等施加影响,以达到防止其继续或者重新违法的处罚目的。警告在财政行政处罚中,属于最轻微的一种行政处罚,主要适用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它既可以适用于个人,也可以适用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可以单处,也可以与其他财政行政处罚措施同时使用。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必须有书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被处罚当事人。它与口头警告不同,口头警告属于一般的批评教育,对行为人不产生实质的影响,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2.通报批评。是指财政部门或者审计机关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行为人予以谴责和告诫,并将这种谴责和告诫以及违法事实等以书面形式公布于众,通过对其声誉等施加影响,以达到防止其继续或者重新违法的处罚目的。通报批评与警告类似,属于声誉罚,都是对违法行为人的声誉加以影响,但它比警告要严厉,通报批评要对行为人的制裁结果公布于众,因此,一般适用于具有较大危害后果的财政违法行为。通报批评既可以适用于个人,也可以适用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可以单处,也可与其他财政行政处罚措施同时适用。实际工作中,通报批评对财政违法行为人的惩戒、教育作用和社会预防作用不容忽视。从某种意义上说,通报批评要比其他形式的财政行政处罚措施更为严厉。在有多种财政行政处罚形式可供选择的前提下,更多的财政违法行为人会倾向于选择接受其他财政行政处罚,而非通报批评,因为其他财政行政处罚具有相对封闭性,而通报批评需要公布于众,对其声誉的影响很大。所以,在财政行政处罚的实际工作中,要正确运用好通报批评这种行政处罚措施。
3.罚款。是指财政部门或者审计机关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设定金钱给付义务,既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额钱款的处罚。罚款的数额或者数额幅度,一般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处罚主体只能依照规定的罚款数额,或者在规定的罚款数额幅度范围内进行罚款,不能有任何超越。在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还要考虑罚款的合理性,不能在法定罚款幅度范围内作无原则的上下波动,必须公平、公正,体现合理。罚款作为一种财政行政处罚措施,在制裁财政违法行为和维护财政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是目前财政行政管理中最常用的处罚措施。但由于财政执法人员素质、执法环境等因素影响,目前罚款存在被滥用的现象,常常被财政行政处罚主体作为“创收”的途径,滥罚、多罚现象比较普遍,只罚不管问题也比较突出,严重扭曲了罚款作为一种财政行政处罚措施所承载的预期制度功能。因此,作为财政执法人员,必须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确保罚款处罚措施的积极功能正确实现。
4.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财政部门或者审计机关依法将财政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所获得的非法收入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属于财产罚的一种。在实施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时,必须注意辨别财政违法行为人所拥有的财物,哪些属于违法所得,哪些属于合法财物、合法所得,不能因财政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而剥夺它对合法财物和合法所得的所有权。
《处罚处分条例》设定行政处罚时,对国家机关履行职能中的违法行为没有过多地规定行政处罚的昔施。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对国家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处罚处分条例》的几个上位法,如《审计法》、《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都没有对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10条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做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在制定《处罚处分条例》时,对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财政违法行为,没有规定行政处罚,只对责任人员规定了具体明确的行政处分。
2.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能时,属于管理者而不是被管理者,其他机关对其违法行为的查处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此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不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不属于行政处罚的对象。
3.国家机关与企业的性质不同,不宜采用相同的制裁措施。国家机关是非营利单位,行政经费及其工作人员工资都来源于财政拨款,因此,对其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不仅难以操作,而且效果不理想,相反对其违法的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会产生很好的惩治效果。而企业属于营利单位,害怕遭受经济损失和丧失经营权,给予其行政处罚会产生很好的惩治效果。因此,制定《处罚处分条例》时,将国家机关与企业的违法行为分开,对国家机关主要是给予其违法责任人行政处分,而对企业则主要给予行政处罚。
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有关行政处理的设定
行政处理,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依法针对特定的相对人所作出的具体的、能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理措施,是指财政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所采取的制止和纠正措施。对于财政违法行为,无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都区别情况,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理措施。《处罚处分条例》中设定的行政处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责令改正。主要对查出的单位或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进行,并不得继续实施。责令改正,是针对财政违法行为本身采取的行政处理措施,而其他行政处理,则是针对财政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结果采取的行政处理措施。
2.调整有关会计账目。主要是对财政违法行为在会计账目的错误反映加以纠正,将错误的会计记录、账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3.补收或者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主要是对查出的单位截留、隐瞒应缴的财政收入,限期按规定补收或者收缴。这是一种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重要措施。
4.限期退还违法所得。主要是对查出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所取得的各种所得,限期退还资金原渠道。退还违法所得,是针对财政违法行为所形成的非法收益的结果而采取的措施,是对财政违法行为行政处理的基本手段。
5.追回有关财政资金。主要是对查出的单位和个人非法占有的财政资金,限期追回。非法占有财政资金,是财政违法行为形成的后果之一,对非法占有的财政资金,必须采取措施予以追回。
6.暂停财政拨款或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主要是对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采取暂停财政拨款或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的行政处理措施。
此外,《处罚处分条例》还针对不同的、具体的财政违法行为,有针对性的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理措施。如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规定“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规定“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国家机关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规定“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规定“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作案工具”,等等。
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有关行政处分的设定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纪律的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的一种行政惩戒措施,也是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之一。行政处分专门适用于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
《处罚处分条例》对行政处分的对象、行政处分的情形和适用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第2条规定,“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里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直接作出或参与作出财政违法决策,或者疏于管理,对因财政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或危害负直接责任的行政机关各级领导人员。这里的“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了财政违法行为,并造成了损失或者危害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也就是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之外,其他对单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处罚处分条例》从第3条至第19条,均有行政处分的规定,规定的行政处分大致分为3个档次:一般情况下,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由于情节的轻重程度无法在各类财政违法行为中进行横向比较,因此,很难在《处罚处分条例》中对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含义给予确切的定义,需要结合具体的财政违法行为发生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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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