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地处苏北的宿迁市民营经济发展很快。至2004年6月末,全市个体工商户已达8万户,从业人员12万人,注册资本13亿元;私营企业9000家,从业人员14万人,注册资本82亿元。去年1~6月份,全市规模以上私营工业实现增加值12.5亿元,同比增长19.5%;全市私营个体经济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额21.1亿元,占全部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52.1%,同比增长31%。宿迁市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主要得益于政府和财政部门的全力支持。
加强投资载体建设,为民营经济打造发展平台。为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年来,宿迁秉承“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理念,着力加强投资载体建设。一是支持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自1996年建立地级市以来,已累计投入70多亿元支持市、县(区)经济开发区和骆马湖现代农业生态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为投资者打造了良好的投资平台。2003年,在财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全市仍筹集安排资金3.2亿元用于市(县)经济开发区和骆马湖示范区的建设,使开发区规模进一步扩大,工业化载体功能进一步增强。二是加快启动“55210”工程建设,即构建5大物流中心、5条特色商业街,建成两大商业购物中心,建设10大龙头交易市场。这些项目有的已经竣工,有的在紧锣密鼓地运作之中。“55210”工程不仅给许多个体工商户提供了创业舞台,也为搞好商品流通、以市场促生产提供了基础条件。三是支持中心城市建设。建市以来,特别是2000年以来,市财政创新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多渠道筹集城市建设资金,使市容、市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市文体中心、霸王举鼎广场、“三路五桥”、城区亮化、绿化等一大批重点工程已经或即将竣工。中心城市的吸引力、承载力和辐射力不断增强,也给投资、创业者提供了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
全面放宽准入领域,拓宽民营经济发展空间。“法无禁止即自由”。宿迁放宽准入领域,撤除政策壁垒,降低创业门槛,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平等参与国有、集体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革转制,并同等享受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参股、联合、购并、独资等方式,参与水利、农业资源开发、交通、能源、通信、城建、环保以及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投资建设。新建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型项目可通过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业主,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投资;已建成的项目可向民营企业出让股份,也可通过实行特许经营权招标等方式,选择和变更项目法人。所有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全部向民营企业开放。
在放宽民营经济准入领域的同时,宿迁还进一步降低民营经济进入门槛。新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企业,允许其注册资本金在3年内分期到位,首期注入资本可放宽到注册资本金的10%。对从事研究、开发、转化、资讯及服务的民营科技企业,注册资本最低可为2万元。另外还放宽了集团登记条件,允许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作为无形资产出资,放宽经营场所限制等等。
进一步转变观念,为民营经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一是在税收征管中对民营企业和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如对民营企业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开发费用、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以及社会公益型、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上,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二是公平使用政府扶持资金。技改项目贴息、出口退税、国家专项资金补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技术创新基金项目贴息、新产品开发补助、星火计划贷款贴息、科技项目补贴、产学研专项补助、信息化项目补贴、防污染基金项目补贴和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政府性资金,除有特殊规定外,凡符合各相关资金使用规定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均可平等地通过招投标或其他申报方式争取获得扶持。
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减轻民营经济负担。一是坚决整治“四乱”行为。严禁对民营企业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禁止乡镇和村向乡村民营企业集资和要求承担社会义务;禁止“以罚代管”;禁止向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摊派接待、广告、公示、报刊、培训等费用;坚决禁止面向民营企业的检查、评比、达标等活动(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等重大问题的检查除外),同一部门(系统)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例行检查,原则上一年不能超过一次。二是全面清理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保留的,要向社会公布;不在公布之列的,一律停止执行。法律法规不禁止、政府不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在行政许可权限内,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的各类项目,除企业需要外,均不再实行审批制;政府仅对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角度进行核准。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核准事项,一律不得搭车向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三是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进一步清理现行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所有市级及以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市场物价调节基金、围垦造地专项基金,逐渐减少直至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四是继续完善收费公示、付费登记和两证一卡(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积极推行扎口收费,严格实行“票款分离”和“收支两条线”。
落实财税优惠政策,扶持民营经济做大做强和结构调整。民营经济往往具有先天不足、规模小、科技含量低等特点,宿迁市根据产业布局的需要,积极运用财税优惠政策引导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和结构调整。一是由个体工商户新转成的民营企业,可继续享受两年税收定额征收政策。二是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同级财政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免检产品、江苏省名牌产品或江苏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同级财政奖励5万元。三是引导民营企业向园区聚集。凡进市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民营企业以及全市现有民营企业实际上缴税收(按同口径计算)年增幅超过10%的部分,享受市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优惠政策。对达到市经济开发区和县区工业园区规定投资规模的新办民营工业企业,允许其在区内注册,在区外生产,享受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所有优惠政策。对进入工业园区的一般性工业生产企业,按国家、省规定的最低限土地价格标准出让,凡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从获利年度起“五免五减半”等等。四是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民营工业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可在税前列支,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幅在10%以上的,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对民营企业申报民营科技企业、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产品和国家各类技术创新项目等,在申报标准、办法和优惠政策上,享受与其他企业同等待遇。五是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利用外资。民营企业积极利用外资或年自营出口创汇达到一定规模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同时优先享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出口信用保险等政策扶持。财政、税务部门及时为自营出口民营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六是支持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农业结构调整,鼓励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和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对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的民营企业,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予以专项扶持。对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市级以上民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免征社会保险费以外的地方性规费;对其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用电享受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生产用水免征水资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