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4 作者:苏明 王立刚 杨舜娥 (作者单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大]
[中]
[小]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财政监督在总体上得到了加强,为严肃财经纪律、整顿财经秩序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当前我国的财税秩序仍较混乱,规范的财政监督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对地方、部门和单位利益盲目扩张的冲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现行财政监督的法制建设、工作方式和监督手段等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管理的需要,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及时性、有效性手段未能充分发挥。
(一)财政监督的覆盖范围仍然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目前财政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仍然不够,其覆盖范围仍不能适应财政经济发展形势的要求。众所周知,我国市场经济运行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国有资产占有很大的比重,现有国有资产总量已达10万亿元以上,因此,如何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是国家宏观调控和财政监督管理面临的重大任务。但当前仍缺乏完善的财政监管手段履行好这一职责。特别是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等改革过程中,国家财政如何确保国有经济的权益,仍是需要研究解决的新课题。与此相关的问题是,随着改革的推进,国有经济的企业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财政监督在总体上得到了加强,为严肃财经纪律、整顿财经秩序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当前我国的财税秩序仍较混乱,规范的财政监督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对地方、部门和单位利益盲目扩张的冲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现行财政监督的法制建设、工作方式和监督手段等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管理的需要,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及时性、有效性手段未能充分发挥。
(一)财政监督的覆盖范围仍然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目前财政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仍然不够,其覆盖范围仍不能适应财政经济发展形势的要求。众所周知,我国市场经济运行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国有资产占有很大的比重,现有国有资产总量已达10万亿元以上,因此,如何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是国家宏观调控和财政监督管理面临的重大任务。但当前仍缺乏完善的财政监管手段履行好这一职责。特别是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等改革过程中,国家财政如何确保国有经济的权益,仍是需要研究解决的新课题。与此相关的问题是,随着改革的推进,国有经济的企业财务已不再由财政直接管理,改为由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决算审计,这是市场化发展的必然选择。问题在于目前企业会计信息普遍失真,社会审计机构执业质量较差,财政监督又未能到位,造成当前我国的国有经济财务成为国家监管的空白,从而进一步诱发了企业财务管理的失控。
(二)财政监督方式尚不规范。长期以来,由于受财政监督职责权限等因素的影响,财政监督工作主要是针对财经领域的某些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检查治理,监督的方式方法比较单一,也不尽规范。从方式上看,表现为专项性和突击性检查多,日常监督少;从监督环节上看,表现为集中性和非连续性的事后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从监督内容看,表现为对公共收入检查多,对公共支出监督少。由于财政监督往往偏重于事后监督,使很多违法违纪问题都在既成事实后才被发现,从而造成财政、税收等经济领域的违法违纪现象屡查屡犯,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给国家带来了很多无法挽回的损失。
(三)财政的内部监督较为薄弱。近年来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内部管理松懈,加上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财政系统违纪问题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这与财政内部监督不健全,缺乏约束机制有很大关系。
(四)财政监督和其它经济监督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在我国,财政监督、税务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审计机构监督共同构成完整的经济监督体系。现在存在的问题是财政监督与其它经济监督的关系尚未理顺,各个经济监督主体之间的职责分工还不甚明确,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在检查计划上不能相互衔接,工作信息上不能相互共享,检查结论上不能相互利用,造成不必要的人力、财力和时间的浪费,使得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效率降低。
(五)财政监督的法制建设滞后。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系统地规定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的法律法规,财政监督缺乏独立完整的法律保障。尽管我国已相继出台了《预算法》、《预算法实施细则》、《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财税法律,但由于这些法律有其自身独特的规范对象,对财政监督仅限于原则性规定,并不系统完整。财政监督立法滞后直接造成财政监督手段弱化,影响财政监督效能的发挥。
我国正处于市场化转型时期,建立规范的公共财政框架及规范有效的财政监督机制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针对当前问题,并借鉴国际经验,今后一个时期,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财政监督体系:
(一)建立和健全财政监督法规体系。首先要规范和完善财税、财务、会计活动的法规制度。一方面要对现有法规中的不合理部分进行修正和完善,消除法规中存在的概念界定不清和可操作性不强而带来的执行困难;另一方面,要加快财政法规的立法进程,特别是要加快《财政法》等法规的立法步伐。其次要建立和健全财政监督自身法律体系,要加快《财政监督法》的出台步伐,从法律的角度明确财政监督的地位、作用、职责、任务,强化财政监督检查手段,规范财政监督工作方法和程序,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监督。今后,随着国家有关财政监督法规的出台,各地也要抓紧制订地方性财政监督法规,以此确立监督检查专门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界定财政监督的管理体制和对象范围,规范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方式,规定财政监督检查的权限和职责,为财政监督执法工作提供一个准确、客观的执法尺度和强制化、规范化的法律保障。
(二)建立和完善财政监督管理的新机制。要适应财政管理改革的需要,针对现有不足,切实有效地加大财政监督的力度,使财政监督纳入科学、规范、有序的运行轨道,促使公共财政框架的建立。具体讲,建立和完善财政监督管理新机制,就是要由微观监督为主转变为以宏观监督为主,由重事后监督为主转变到注重财政分配全过程的监督,由重收入监督转变到收支监督并重上来,由突击性监督检查转变到规范化的经常性监督,由对外监督为主转变到内外并重的监督。
(三)建立科学完善的预算监督体系。根据我国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发展趋势,借鉴国外的做法,我国今后预算监督体系的着眼点是建立以预算项目预审为基础,以事中即时监控为中心、以必要的事后抽查和专项检查为补充,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分工合理的预算监控运作机制。一是要加强预算编制的监督。近年来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大都实行部门预算,这是我国预算编制的重大改革,意义深远。部门预算的核心是要细化预算和实行综合预算,客观上要求每个部门、每个基层预算单位编制的收支预算真实、完整,要把预算内外收支放在一本预算账里,这是确保部门预算改革成功的关键所在。因此,预算编制监督的重点在于监测预算单位基本情况及其上报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剔除水分,减少随意性,确保部门预算的科学和规范。二是要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监督。随着金财工程的实施,要建立涵盖全国的预算执行监控网络系统。要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等现代化手段,通过网络控制体系随时掌握财政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方向、结存等情况,同时对管理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追踪监控。另外,随着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对财政资金的管理监控要一直延伸到财政资金使用单位和商品与劳务供应者账户,实现对预算执行过程的即时监控,真正将监督寓于财政管理的全过程。三是要加强预算执行结果的监督。重点是决算的真实和合法性。具体包括:预算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交,是否存在擅自减征、免征、缓征预算收入现象;是否出现截留、占用、挪用及隐匿收入、私设“小金库”行为;预算支出是否及时拨付、支出的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巧立名目虚报支出、弄虚作假行为;预算调整是否经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预算会计的处理是否正确、及时、合法等。
(四)建立和规范会计秩序的监督制度。在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经常会出现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无法满足会计核算要求的情况,这就要求财政部门不断适应新情况,适时调整会计政策,完善会计制度。同时,要按照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建立对会计信息定期抽查制度,规范企业的会计行为,确保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减少会计领域的造假行为。此外,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依靠会计中介机构对企业单位的收支活动、会计信息和经营者行为进行监督,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用做法。中介机构的发展壮大对于节约国家的监督成本,维护国家和公众的正当利益以及正常经济秩序,具有重大作用。但是,由于有受国家授权和企业委托的双重身份,中介机构有同企事业单位进行“合谋博弈”的可能,如倍受关注的国内“银广厦”事件和美国的“安然事件”、“世通事件”等,不仅给投资者造成巨大的损失,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也引发了对整个中介机构的信誉危机。因此,财政部门要在要求中介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制订行业标准,规范执业行为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监督,对违规执业行为严肃查处,促使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发展。
(五)建立财政监督与其它经济监督的有效协调机制。财政监督是财政分配过程中的监督,是财政部门在组织财政收支过程中的管理性措施,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寓监督于管理之中,与资金变动同步进行,主要作用是发现和纠正预算执行中的偏差,保证财政分配的科学性、正确性和有效性,是政府保证资金安全的第一道防线。而审计监督主要是事后监督,是超越财政收支具体管理事务,在一个预算执行期之后或整个执行过程结束后进行的更为全面的监督,具有权威性、综合性和评价性。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既相互补充,又无法相互替代。财政监督工作搞好了,规范机制增强了,会为审计监督奠定良好基础;审计监督加强了,会促进财政部门加强日常监督,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同时,财政部门要协调好财政部门内部各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财政监督部门与业务部门应合理分工,密切配合,相互促进,相互补充。预算编制执行过程中的事前审核,事中跟踪监控,是财政业务部门的主体部分,主要应由财政业务机构去完成;监督检查专门机构则应将工作重点放在重要事项的事后专项检查上,但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合财政业务机构参与事中对重大财政支出的追踪问效、对追加预算的事前调查审核等监督工作。但是,在对外检查中,财政监督检查专门机构应处于主导地位,承担起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等职责。只有这样,财政部门才能在整体上建立起事前调查审核、事中跟踪监控和事后专项检查三位一体的新型监督机制,进而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职能作用。
(六)建立健全严格执法机制。严格执法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是财政监督工作的生命线。但在财政监督检查过程中,往往执法不严,处理偏轻,这是造成违纪违法问题屡查屡犯、屡禁不止、财经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为了真正建立起严格执法的机制,今后需要财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联合办案和移送案件制度,把对单位的处罚和对责任人的处罚紧密结合起来,该移送的移送,该处理的处理,尤其是加大对责任人的处理力度,使财政监督真正起到震慑作用和示范教育作用,从而减少违法违规问题,规范财经秩序。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40014 投诉举报电话:010-88227120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
投约稿系统升级改造公告
各位用户:
为带给您更好使用体验,近期我们将对投约稿系统进行整体升级改造,在此期间投约稿系统暂停访问,您可直接投至编辑部如下邮箱。
中国财政:csf187@263.net,联系电话:010-88227058
财务与会计:cwykj187@126.com,联系电话:010-88227071
财务研究:cwyj187@126.com,联系电话:010-88227072
技术服务电话:010-88227120
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中国财政杂志社
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