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全面铺开,大批农田被征用,由此催生出一个急剧膨胀的社会弱势群体——失地农民。这种现象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表现得较为突出。据统计,目前该区的失地农民约有4.4万多人,占到了全区总人口的1/4左右。如果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问题得不到解决,不仅会延缓城市化进程,而且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为此,该区顺应形势变化,相继出台了失地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以及促进就业等改革办法,建立了相应的失地居民社会保障和再就业机制。具体做法是:
——多渠道、多形式安置失地农民。一是建立制度完善、管理有效、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的工作机制。要求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项目时,必须把征地补偿费足额纳入工程预算。对征地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核批建设用地,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开工手续,供水、供电部门不予核批用水用电指标。征地补偿费用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二是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区国土资源分局以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一次性存入政府指定的银行专户,主要用于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其中的安置补偿费必须专款用于安置失地农民。三是采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安置为主,其他安置方式为辅的办法。对于农村养老保险金,该区按照“居民自愿参加,多投多得”的原则,规定保险费可以一次性或分期缴纳。基金筹集实行个人、集体、政府三方负担。其中,集体资金来源主要为土地补偿费等,财政按集体缴纳保险费的30%给予补贴。参保居民年满60周岁时,可按月享受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年满60周岁以上的居民一次性缴纳保险费后,从补缴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投保人到领取年龄,保证领取10年的固定年金,如果投保人不足10年去世,所剩年份的养老金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续领取。超过10年保证期的,投保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失去领取条件。在此基础上,该区还采取了其他安置措施:(1)对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失地居民,通过实行岗位培训补贴(每人补贴500—800元),使其获得一技之长,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2)通过落实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收政策和适当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措施,鼓励辖区内失地居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及灵活就业。(3)从政策上鼓励和支持区内各类用人单位积极吸纳失地居民就业。要求学校、医院、科研类单位招用失地居民的比例,不低于其后勤岗位的30%;公路、绿化、公益公用事业单位及政府招标工程项目招用失地居民的比例,不低于其员工总数的50%。
——建立完善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一是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失地农民,按照烟台市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居民基本生活最低保障金和相应的优惠政策。二是相应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强对弱势群体的保障能力。从2004年1月1日起,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6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800元,同时,将五保供养标准调整为: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每人的供养费用要达到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分散五保对象,每人的供养费用要达到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2/3。三是按照政府组织引导、居民自愿参加的方式,建立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出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居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筹资标准分为两类,一类为人均筹资50元,二类为人均筹资35元。居民个人每年交费15元;村(居)集体对一、二类每人每年分别资助20元、5元;镇(街道)和区财不分类别每人每年资助5元、10元。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居民在定点医院住院的医药费用按比例分档报销。每人每年最高限额确定为:一类的2万元;二类的1万元。
(作者单位: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劳动保险事业处 住房资金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