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4 作者:高亚军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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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信息产业坚持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相结合,始终保持着高速增长的态势,2000年以来,信息产业的年均增速超过30%,对GDP的直接贡献率为10%左右,信息产品年出口总额已达390亿美元,占全国外贸出口总额的比重达到20.6%;到2002年电子信息产品对出口增长的贡献率达到了45.5%,预计到2005年,信息产业的增加值将占我国GDP的5%,产业总规模达到3万亿元以上。作为基础产业和先导产业,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也有力地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
现行的支持信息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信息产业的迅速发展与国家的产业支持政策是密不可分的,自2000年国家分别从流转税和所得税方面给予了政策支持。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年底以前,对上述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所取得的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我国境内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信息产业坚持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相结合,始终保持着高速增长的态势,2000年以来,信息产业的年均增速超过30%,对GDP的直接贡献率为10%左右,信息产品年出口总额已达390亿美元,占全国外贸出口总额的比重达到20.6%;到2002年电子信息产品对出口增长的贡献率达到了45.5%,预计到2005年,信息产业的增加值将占我国GDP的5%,产业总规模达到3万亿元以上。作为基础产业和先导产业,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也有力地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
现行的支持信息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信息产业的迅速发展与国家的产业支持政策是密不可分的,自2000年国家分别从流转税和所得税方面给予了政策支持。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年底以前,对上述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所取得的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我国境内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和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6.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除此之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普遍适用的某些规定,如技术研究开发费和适用于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制造企业、互联网站等投资企业的广告费的列支办法等,与其他产业相比,信息产业从中得到了更多的税收优惠待遇。
但就整个信息产业现存问题以及国家希望达到的目标而言,目前的财税政策、支持力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缺少促进信息技术向生产力和经济效益转化的相关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大量信息技术成果由于缺乏消费市场和投资资本而没有得到应用,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并且取得规模效益的比例非常低,由此也延缓了其他产业的信息化进程。
2.税收优惠方式和优惠对象较单一。目前对信息产业的优惠一般为税率式和税额式减免,而在研究费用的扣除、投资抵免、延期纳税等方面的政策非常缺乏。再则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是对科技成果实现的收入给予减免税,而对事前资金投入及科研开发活动的税收支持不够,导致最大的受惠者往往是有较强科技实力的企业和有成果转让收入的企业,对正在进行研发活动的企业缺乏相应的税收激励措施。
3.信息产业的税收优惠面过于狭窄,仅限于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尽管软件产品和电子产品的产值及出口产值位居其他信息产品产值及出口产品产值之首,但信息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其他信息产品及信息服务的发展,因此要扶持其他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企业,以促进整个信息产业的协调发展。
4.缺乏对信息产业技术人员的税收优惠措施。支付高薪是企业吸引信息技术人才到本企业工作的重要手段,但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中缺少对信息产业科技人才的所得税优惠,例如个人的教育支出不能扣除、所获得的科技成果奖的免税范围非常有限等等,导致这些高薪者成为个人所得税的高税负者,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高薪的刺激作用,也导致大量人才流向海外。
进一步完善信息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虽然我国信息产业有长足的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依然很大,主要表现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滞后、投资力度不够、研究开发费用严重不足、科技成果很难实现产业化、人才资源缺乏等方面。为此,政府应在已有财税政策的基础上,针对不足,制定出更合理的财税政策,以更好地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
1.通过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优化信息产业的投资环境
一是制定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引进风险投资机制,鼓励风险投资资本进入信息产业领域。由于风险投资可使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大大提高、转化周期大大缩短,反过来又不断刺激科技创新,因此对于投资于信息技术和产品生产的风险投资企业,也应予以税收优惠政策。对此,可以给予信息产业生产企业从开业或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免征和减征的税收优惠待遇;或直接给新办信息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和投资于该产业的风险投资行为提供财政补贴或投资,以少量政府资金带动大量非政府资金的投入。
二是给予信息技术产品生产企业更优惠的研究费用的列支方法。目前我国研究开发费虽然可以据实扣除,并且在满足相应条件下,还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附加扣除50%,但是这种附加扣除只适用于盈利企业,而中小企业或亏损企业则得不到优惠。因此,对于信息产品和技术生产企业,可以将生产研究费用作为生产费用之一,在开业的前3-5年内,不仅允许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50%的比例扣除,未能抵扣的部分还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予以扣除。由于企业的经营成果并非一定是盈利,所以这种扣除方式对国家税收收入而言,是存在风险的扣除方式。为了降低这种风险,可以对科研经费投入当年的盈利水平或盈利预期进行预算约束,以决定附加费用的扣除和结转。这样,虽然在当年效益不明显,但在1-3年内能达到预算标准的,即可扣除和结转。对于未能达到预期盈利的,则可收回已享有的附加扣除和结转。
三是制定更完善、全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信息服务企业的发展。虽然我国在流转税和所得税方面给予了软件开发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很多优惠,但在信息服务领域内涉及甚少,与信息强国的零关税、零流转税、若干年内不征所得税的具体政策相去甚远。所以在信息产业领域,不能仅仅将优惠放在信息产品上,也应关注信息技术和产品的载体——信息服务行业(如通信、信息人才培养等),以加速信息科技成果向生产力和经济效益转化。因此,应在目前涉及信息服务行业的营业税中增加对通信、信息技术服务、咨询、培训方面的税收优惠,扩大营业税在这些方面的减免税范围。
四是采用更长的和更多的可供选择的亏损弥补方式。在我国,税法对经营亏损只规定了一种弥补方式,较之美、英等国,弥补期限短,方式单一。例如英美两国都允许亏损向以前的经营年度结转,而且弥补期限较长,英国允许经营亏损无限结转。建议对我国信息产业的生产企业采取更长年限的弥补方法。但如果为保持各行各业亏损弥补方法的一致性,我国财政,尤其是地方财政,应建立风险投资补偿机制。当信息技术和产品生产企业在发生非人为的亏损,且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弥补时,财政应予以一定比例的补偿或补助。
五是建立鼓励个人创业、投资于信息产业的税收激励机制。由于个人投资于科技产业的风险极大,所以要通过税收政策鼓励,降低他们投资于科技产业的风险。对于个人通过独资或合资形成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事业,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也应给予免税的税收待遇。如果经营事业盈利,可以享有两年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如出现亏损,则可以结转,获得弥补,或从财政补偿基金中获得补偿。对于纳税人在创业初期的2-5年内已积累的事业资产所纳相关税收,如房产税等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此外当条件成熟以后,个人的经营活动如果从不具有法人资格转变为具有法人资格,即注册成为法人企业,对财产转让所得可以实行延期纳税的方式,即一直延期到所投资的企业停业为止。
2.通过需求拉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资金和生产力
一是通过政府采购拉动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的需求。政府采购以其公开、公正、公平的采购原则受到供应商的青睐,所以政府采购行为既是一种政策导向,又是需求拉动的一种极好的方式,其拉动作用要比财政直接资助的作用大得多。目前我国在科技、教育、卫生等方面与世界强国相比,还有很大的距离,政府有必要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产品、服务,促进其发展。因此,应继续规范政府采购制度,并将采购的重点落实在信息、技术和产品之上,而且继续保持支持国货的惯例。
二是通过信息化的推广,增加信息产品和技术在传统行业中的需求。尽管我国已在政府机关、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和一些大中型企业中进行信息化重点工程建设,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采用范围仍然狭窄,尤其是工业企业和有待通过信息技术改造实现提升的传统产业未能实现信息化。所以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不能只着眼于信息产业的税收优惠,还应该给予使用信息产品和接受信息服务的外围企业以优惠,这样才能充分将科技成果转化为有用的资源。对购买信息技术和产品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当其购买的技术和产品成为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和设备时,应享受税收优惠。当前,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和对外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可实行加速折旧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信息企业的发展,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仍是有条件的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规模较小的企业,不一定能享受到此项优惠。因此最有效的方法是对外购的信息产品实行资本抵免,以资本抵免替代折旧或摊销,并且在购入的第一年可按照买价的一定比例,如50%,甚至是100%给予抵免,抵免额则作为生产经营费用从收入中扣除,这样可以较快地实现价值补偿。
3.给予信息产业从业人员尤其是科技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
一是允许信息产业技术人员的教育经费支出在税前扣除,以充分调动和鼓励信息科技人员创新的积极性。
二是对信息产业科技人才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对其应纳税额可以实行减征,并适当扩大科技人员个人所得税中免税奖金的范围,以鼓励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三是建立吸引海外人士回国创业的税收机制。由于我国目前在信息产业人才、尤其是IT从业人员的培训方面缺乏经验,不能较快地为信息产业输送各类人力资源。尽管我国已与一些世界知名软件公司合作,进行人力资源的培训,仍不能满足一些高级人才的供给。因此,应从国外引进人才或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对此,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应给予优惠:如对从事信息科技研究和产品生产并有成绩的海归人士的津贴实行免税,或者对给予海归人士的住房补贴实行免税;海归人士如果在国内购买惟一、并用于居住的住宅,其一定比例的贷款利息可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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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