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增加科技投入,世界各国都采取了相应的鼓励措施。发达国家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在设备投资和更新、研发费用列支等方面给予各种税收优惠。发展中国家为加快经济发展的步伐,也实施了很多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从总体上看,各国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税收减免
日本政府为实现科技振兴,实行了对实验研究费给予税额扣除、向海外出售技术等海外收入给予特别税额扣除等政策。《促进基础技术开发税制》中规定,在对增加实验研究经费给予减免的基础上,对部分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用资产再按购入价的7%免征所得税税金(最高限额为法人税的15%)。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日本每年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减免税支出达1000亿日元,极大地促进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
美国在1981年通过的《经济复兴税法》中规定,纳税人可将发生的与贸易或商业活动有关的研究或实验支出直接作为可扣除费用予以抵扣,而不作为资本性支出。凡是当年研究与开发支出超过前3年的研究与发展支出平均值的,其增加部分给予25%的税收抵免(1986年调至20%),该项抵免可以向前结转3年,向后结转15年。企业向高等院校和以研究为目的的非盈利机构捐赠的科研新仪器、设备等,可作为慈善捐赠支出,在计税时予以扣除。
新加坡税法规定,对带来“先进工艺”的外国高新技术公司投资设厂,可享有减免盈利33%的税收优惠,减免期为5—10年。印度为鼓励科技信息产业的发展,自1981年开始对在“自由贸易区”生产电子出口产品的企业取得的利润和所得,实行连续5年免税的政策。同时对在“自由贸易区”内软件产品全部出口的企业,外资控股的程度可达75%—100%。这些措施吸纳了大量资金,极大地推动了印度科技信息产业的迅猛发展。
费用扣除
加拿大政府对企业研究开发的经常性费用和资本性费用,允许在发生当年作一次性扣除。同时,研发费用的20%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另行抵免。对由本国人控股的私营公司研发费用未超过200万加元的部分,抵免率可提高至35%,其优惠当年不足抵免的部分允许向前结转3年,向后结转10年。
美国对于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按两种不同的方法进行扣除。一是资本化,即采取类似于折旧的方法逐年扣除,扣除年限一般不短于5年;二是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的当年做一次性扣除,若企业当年没有盈利或没有应纳税所得额,则允许减免额的该项费用扣除向前追溯3年,向后结转7年,最长可顺延15年。
投资税收抵免
美国税法规定,企业用于技术更新改造的设备投资,可按其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缴的所得税。凡是企业科研发展费用超过前3年平均值的,可按超过部分的25%抵免当年的应纳税额(同时规定最高限额为法人税的10%)。凡购买新的资本设备,如法定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其购入价格的10%可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缴所得税额;如法定使用年限为3年,抵免额为购入价格的6%;某些购入的旧设备,也可获得程度不同的税收抵免。对企业的研究与发展投资,可按20%的投资额抵免当年的应缴所得税。1999年年底,美国通过了《研究与发展减税修正法案》,鼓励企业加大对科技的投入,政府将视其投入的情况给予一定的免税额,该免税的额度取决于企业实际的研发支出,并允许企业在日后一定时间内逐步实现其过去未能使用和尚未用完的免税研发额度。
日本政府规定,企业的研发费用可选择资本化即按照递延资产处理,亦可选择当期全额扣除。另外,对于符合条件的费用还可按规定直接抵免应纳税额。如为促进基础技术的研究,对用于基础技术研究的折旧资产,按当年该项支出的5%从应纳税额中抵免;又如为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的力度,规定其研发支出可按当年支出全额的6%抵免。
加速折旧
美国早在1954年颁布的《财税法》中,就规定企业可以采用双倍余额法以及年限合计法等加速折旧的方法。20世纪70和80年代,美国政府两次缩短了固定资产的法定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的类别减少到5类,将汽车、科研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缩短至3年,机器设备缩短至5年,这些措施的直接效果就是使固定资产的折旧速度进一步加快。另外,美国政府还将加速折旧作为政府对私人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巨额补贴的一种有效方法,以此来促进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目前,美国每年的投资中,折旧提成的比重高达60%—90%。
日本政府规定,对属于国家重点产业部门或行业所引进、购买的技术设备,第一年可折旧其价值的50%,从利润总额中予以扣除,形成企业内部积累;对技术先进的机器设备和风险较大企业的主要技术设备,实行短期特别折旧制度。此外,对在科技开发区内投资总额超过10亿日元的高科技公司,其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新固定资产,除可进行正常折旧外,在第一年可按规定的特别折旧率实行特别折旧。
澳大利亚税法规定,专供研究开发活动使用的厂房和设备支出,可每年按50%的比例分3年予以扣除(即3年可扣除成本的150%)。德国税法规定,对企业购置的用于研究与开发的固定资产除每年正常计提折旧以外,在资产取得的当年及以后的4年内,每年可追加计提40%的折旧额。
提取投资、科研开发等各种类型的准备金
所谓准备金,是指为减少企业投资风险而设立的资金准备,主要有技术开发准备金、呆账准备金等。企业所得中用于一定用途的所得可作为准备金处理而不纳税。如韩国税法规定有关行业的企业可按收入总额的3%(技术密集型产业为4%,生产资料产业为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并允许在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费、技术信息及培训费以及有关技术革新投资计划资金等方面。日本《电子计算机购置损失准备制度》中规定,日本计算机生产厂商可从销售额中提取10%作为准备金,以弥补发生的损失。印度税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其实现利润可扣减20%作为投资保证金。新加坡税法则规定,对某些经过批准的企业,可将应纳税所得额的20%作为科研开发准备金。
加强科技税收政策的法制化管理
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经济政策的风向标。通过法律法规制定科技税收优惠政策,表明一个国家政府实行相应政策的严肃性,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政策本身的刚性,有利于政策目标的实现。如日本制定了《促进基础技术研究细则》和《增加试验研究经费税额扣除制度》,韩国则制定了《技术开发促进法》和《鼓励外资法》。日、韩的科技税收政策的法制化管理,对推动其企业和整个国家的科技进步发挥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