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5 作者:廖蔚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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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小企业融资难已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是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完整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应包括金融组织体系、金融辅助体系、配套服务体系和多方位的融资体系及金融法规体系等。这一体系的构建,需要依靠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三方面的共同努力。
政府支持——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的外部环境
(一)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法律法规。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立法很不完善,要在制定《中小企业基本法》等法规的基础上,尽快建立相关的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体系,如《中小企业融资法》等。一是加强对风险投资的法律保障,建立符合国情的风险投资法规,规范投资公司的行为,规范资本市场的交易行为,规范有利于风险投资退出的法律环境等,以避免和防范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加快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立法,对专业的担保机构通过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三是对中小企业贷款给予法律保障。可以学习借鉴美国《中小企业贷款法》,规定中小企业在筹建、开办、运行中政府可提供的贷款金额、利率及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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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难已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是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完整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应包括金融组织体系、金融辅助体系、配套服务体系和多方位的融资体系及金融法规体系等。这一体系的构建,需要依靠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三方面的共同努力。
政府支持——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的外部环境
(一)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法律法规。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立法很不完善,要在制定《中小企业基本法》等法规的基础上,尽快建立相关的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体系,如《中小企业融资法》等。一是加强对风险投资的法律保障,建立符合国情的风险投资法规,规范投资公司的行为,规范资本市场的交易行为,规范有利于风险投资退出的法律环境等,以避免和防范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加快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立法,对专业的担保机构通过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三是对中小企业贷款给予法律保障。可以学习借鉴美国《中小企业贷款法》,规定中小企业在筹建、开办、运行中政府可提供的贷款金额、利率及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等。
(二)加强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政府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应发挥协助中小企业获得贷款、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提供管理咨询和人员培训、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等职能作用。具体来说:一是考虑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准备金,包括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有中小企业托管基金、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准备金等。二是对中小企业实施税收优惠和清理对中小企业的不合理收费。近期可以考虑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基标准及对中小企业折旧部分免征增值税。三是对“特定事项”中小企业实施资金扶持政策。如对于下岗职工创办的或者主要安排下岗职工就业的中小企业,可将原用于下岗职工一年的下岗生活救济费一次性拨付企业使用;对于贫困地区中小企业应从扶贫资金中拨出一定款项支持其发展。近期,国家已出台了对失业职工创办的中小企业和以安排失业职工为主的中小企业免征三年税收的政策,就是一个例子。四是降低中小企业的进入门槛,简化新成立中小企业的审批手续,降低登记费,降低最低注册资金。
(三)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的实践模式可以用“一体两翼”来概括:“一体”是指由城市信用担保、省级再担保和国家级再担保(信用保险)组成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城市信用担保是担保体系的基础,省级、国家级信用担保是城市担保的保证和分散风险的载体。“两翼”是指互助担保与商业担保,是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补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之一,以地方和中央预算拨款为主要担保资金来源,设立具有法人实体资格的独立担保机构,实行市场化公开运作,接受政府机构的监管,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为缓解自身贷款难而自发组建的担保机构,主要特征是自我出资、自我服务、独立法人、自担风险,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商业担保机构是以企业、社会个人为主出资组建的,主要特征是独立法人、商业化运作、以盈利为目的,商业担保机构一般兼营投资等其他商业业务。
(四)建立和完善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的社会辅助体系。各级政府要转变对中小企业的管理职能,推动建立以资金融通、信用担保、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市场开拓和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并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及政策支持。要推动中小企业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的发展,建立有效的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强化监管,实现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
(五)努力培育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保全金融债权。良好的信用关系和信用秩序不仅降低了贷款活动的不确定性,加速了资本积累,促进资本的流动和经济增长,而且是一个健全的商业社会或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商业精神。政府应从法权关系的角度增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并强化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同时,建立金融债权保全机制,严格执行基本账户管理制度,防止企业“多头开户”,逃债废贷,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采取金融部门联手制裁措施,确保银行资产安全。
金融改革——增强中小企业融资的外在推动力
(一)人民银行应做好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指导。当前,我国亟待制定和调整的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的信贷政策,一是提高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除了扩大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利率浮动区间外,还可对中小企业贷款比重较高的商业银行实行诸如冲销坏账、补贴资本金等措施,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二是修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变重视企业经营规模为重视企业经营效益,取消或削减“经营实力”项目的分数,为中小企业平等获得银行贷款创造条件。三是建立中小企业抵押贷款制度。完善抵押登记、资产评估、抵押物处置等环节,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贷款抵押物变现难的问题。四是在中小企业间推广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开办商业票据,通过办理票据的承兑、贴现,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困难。对中小企业的出口,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信用担保和出口信贷等融资优惠。五是改进对高科技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发挥科技开发区管理机构和民营企业商会在推荐项目及确保还债等方面的作用。对风险经营的、进行技术创新的高科技中小企业提供专项贷款、贴息贷款等融资优惠。六是建立新型的金融机构贷款的激励机制。
(二)国有商业银行应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相继成立了中小企业信贷部,各级分行也都设立了专门机构或由专人主管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国有商业银行应从观念上重视中小企业,寻找、培育和扶持一批有市场、有效益、有潜力、有信用的中小企业客户群。改革和完善现有的信贷管理方式,对中小企业的信贷管理应有别于大型企业,对新兴行业和高科技企业的贷款管理应有别于传统行业。在贷款审批权方面,可根据权责对等原则,适当下放一定贷款审批权限。
(三)大力发展地方性的中小银行。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可以充分发挥因地制宜的灵活性,适应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是中小企业天生的合作伙伴。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城市商业银行和其他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的服务对象是中小企业。但目前尚没有专门的中小企业银行,建议设立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专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性银行将主要解决中小企业在创业过程中和固定资产方面对中长期银行贷款的需求,对需要扶持的中小企业发放免息、贴息和低息贷款。商业性银行可由城市合作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或者城乡信用合作社联社改制而来,充分发挥这些区域性银行对当地经济情况比较熟悉的优势,为中小企业服务。
(四)大力发展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首先,鼓励各类中小企业到主板上市;开辟二板市场,为一些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一个上市门槛相对较低的直接融资机会;支持一些优秀中小企业到香港或海外的二板市场上市融资。其次,设立风险投资基金,以解决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初创时期投资风险高,难以在其它渠道筹得资金的难题。同时拓展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如建立二板市场,大力发展场外柜台交易市场等。再次,拓宽中小企业债券融资渠道。要实现企业债券由“规模控制,集中管理,分级审批”的管理模式向只要发债主体资本结构健全、具备偿还能力、财务信息披露充分等条件,就可以登记发债的转变。取消对中小企业不利的额度要求,使一些优秀的中小企业也可以通过发行企业债券来融资。
提高素质——培育中小企业融资的内生动力
中小企业要获得良好的发展环境,改善融资状况,就必须注意提高自身素质,提升信用等级。要努力提高内部的核心竞争能力和对外的适应能力,推进技术和制度创新,获得良好的发展效益,以产生对金融机构的吸引力。同时,应牢固树立信用观念,一方面要规范和完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定期提供全面、准确的财务信息,使企业在硬件上更多地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经营者应加强金融法规的学习,尤其是在转轨建制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债权人的权益,真正在社会上树立起守信用、重履约的良好形象。特别是中小企业应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使会计报告能够如实地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取得银行和担保机构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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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