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5 作者:曲振涛 周正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商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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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称为国民经济的财政负担率,它综合反映出政府与微观经济主体之间占有和支配社会资源的关系,反映政府调控经济运行和影响社会资源配置的程度和地位。由于我国财政收入的主体是税收收入,因此,在税收体制和政策不变的情况下,财政收入会随经济繁荣而增长,随经济衰退而下滑。从总体上来讲,财政收入增长率应和经济增长率趋同,但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增长率却快于GDP增长率。“九五”期间财政收入年均增长率16.5%,GDP年均增长率8.3%,相差8.2个百分点;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呈上升趋势,达到15%。这种现象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是我国经济体制、财税体制转轨时期的一种正常现象。
(一)统计口径不一致。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高于GDP的增长速度,其主要原因之一是统计口径上存在着差异,主要体现在统计价格和统计内容两个方面:一是统计价格上的差异性。按照我国目前的统计方法,GDP的增长率剔除了物价上涨等因素,是按照可比价格计算的;而财政收入是按当年价格计算的,在进行统计收入额和增长率时更多的考虑了体制等因素。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财政收入的高增长率实际上有一定的水分,或者说不具有可比性。如果两者均以当年价格计算,则...
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称为国民经济的财政负担率,它综合反映出政府与微观经济主体之间占有和支配社会资源的关系,反映政府调控经济运行和影响社会资源配置的程度和地位。由于我国财政收入的主体是税收收入,因此,在税收体制和政策不变的情况下,财政收入会随经济繁荣而增长,随经济衰退而下滑。从总体上来讲,财政收入增长率应和经济增长率趋同,但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增长率却快于GDP增长率。“九五”期间财政收入年均增长率16.5%,GDP年均增长率8.3%,相差8.2个百分点;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呈上升趋势,达到15%。这种现象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是我国经济体制、财税体制转轨时期的一种正常现象。
(一)统计口径不一致。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高于GDP的增长速度,其主要原因之一是统计口径上存在着差异,主要体现在统计价格和统计内容两个方面:一是统计价格上的差异性。按照我国目前的统计方法,GDP的增长率剔除了物价上涨等因素,是按照可比价格计算的;而财政收入是按当年价格计算的,在进行统计收入额和增长率时更多的考虑了体制等因素。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财政收入的高增长率实际上有一定的水分,或者说不具有可比性。如果两者均以当年价格计算,则“九五”期间GDP的年均增长率为8.9%,比财政收入年均增长率少7.6个百分点。从1991年—2000年财政收入与GDP增长率的平均值差异来看,采用当年价格计算的差异率为-1%,比采用可比价格计算的差异率6.4%少7.4个百分点。二是统计内容上的差异性。在统计工作中,即使财政收入与GDP及其增长口径吻合,两者在经济内容的统计上也是有差异的,有些经济内容可以计入财政收入中,但无法计入GDP的范围内,或者是因数据在统计口径上微不足道而被忽略不计。例如:货物销售额仅一次计入GDP,但在税收上却按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包括消费税)、所得税和其他有关税种,造成同笔销售额重复计征而计入财政收入中;增值税制中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进行的课税,农业特产税和财政收入的“其他收入”一项中如规费收入、罚没收入、赃款赃物变价收入等,在GDP的统计中都无法计入,但却计入财政收入中。这也成为财政收入增长高于GDP增长的因素之一。
(二)税收制度存在缺陷。税收制度上的缺陷或不完善之处,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财政收入的失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生产型增值税制度形成了收入的“水分”。世界各国实行的增值税可以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即对生产经营者的销售(或经营)收入,减去已购进的各类材料和其他费用支出后为法定的增值额进行课征,对固定资产折旧费不予减除。因此,固定资产折旧费被计为增值额予以征税,这种折旧费计征的增值税收入,在各年度财政收入的增长中占有一定的比重,所形成的财政收入显然是不合理的,是有“水分”的。
二是“先征后退”税收制度形成了收入的“虚假”。现行税制中规定了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等优惠办法,如增值税中规定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在规定纳税期限内应如实申报应纳的增值税,填开税票解交税款入库,同时由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征税款返还给纳税企业。其他如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也有类似先征后退的优惠规定。然而,在财政统计上,只要税款缴入国库后,无论退还与否,均计为财政收入。显然已退还的税款所形成的财政收入存在“虚假性”。
三是地方税收征管制度形成了收入的“预收”。全国各地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税收征管办法,大部分是科学的、合理合法的,但也有实行“包税”等不合法的一些规定,加之有些地方政府“以权代法”、搞“政绩工程”,在税收征管上不是依法办事、依率计征,而是下任务、定指标,造成了借税、贷款缴税等税收的“预收”。“包税”实质上是违背了“以法治税”的根本宗旨,不管该收与否、有能力与否,均按任务或包税额度照收不误。这种税收的“预收性”所形成的财政收入是不真实、不合法的。
(三)经济增长的带动。我国从1998年开始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经济结构的调整力度,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使国民经济得以健康、稳定地发展。“九五”期间GDP从6.79万亿元增加到8.94万亿元,保持了8%的高经济增长速度。1998年仅国债拉动经济增长1.51个百分点(经济增长贡献率为19.4%),1999年国债投资与其他财政投资拉动经济增长1.96个百分点(经济增长贡献率为27.6%);1998~2000年出口退税额分别为437亿元、626亿元和800亿元,拉动经济增长0.62、0.83和0.85个百分点。这些政策措施为扩大税源、保证财政收入增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此外,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和深化,产业经济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尤其是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壮大,保障了流转税收入的稳定快速增长。如黑龙江省“九五”时期第三产业财政贡献率由20%增长到24%,增长了4个百分点。再有,随着国企改革步伐的加快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自负盈亏理念的转变,以及经济核算的强化,企业亏损面和额度在减少,经济效益得到了较大的提高,企业的生产成本费用或经营成本费用大幅度降低,利润增加,保证了所得税收入的稳定快速增长。
(四)为保证既得利益,采取各种措施促财政收入增长。在实行分税制以后各地、各部门单位在既得利益驱动下,在政策法令规定的范围内,为保障自身利益的需要,采取积极措施来保障财政收入的增长。
一是财政支出刚性指标的影响。1994年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较为合理地划分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收入,在总体上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分别占60%和40%。地方政府为了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建设发展,保证工业、农业、科技、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等刚性支出,通常要安排指令性的征收指标,并作为考评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因此,各地为满足自身财政支出的需要,就必须努力完成征收任务,甚至造成有的贫困地区越穷越超收。
二是税收返还利率的影响。按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增值税作为共享收入,中央与地方分别享有75%和25%;税收返还以1993年为基数,从1994年以后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各地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率的1.3系数确定,即两税每年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增长0.3%。有的地方对返还比例又作了鼓励性调整,高者在0.5%~1%不等。为此,各地为了保证25%增值税收入和更多的税收返还收入,积极加大了增值税和消费税等税的征管力度,促进了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
三是部门分成利益的影响。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发展和财政支出的需要,对征收部门一般规定有奖励性措施,如对地方财政收入按征收部门及其收入额5%(或更多比例)给予提成奖励等。这种奖励性措施极大地调动了征收部门、征收人员的积极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各地财政部门实施以法治税、强化征收管理有着较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此外,由于近年来财政收入与地方政府的政绩直接挂钩,也鼓励了地方政府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各地尽可能应收尽收,从而使财政收入的增长有了措施和利益上的保障。
此外,1994年分税制改革调动了中央与地方的积极性,对收入归自己支配的税种都加强了征收管理,偷漏税等现象明显减少。因此,实际税基比分税制改革前有所扩大,财政收入显著增加就很自然了。还有,从1996年开始,部分行政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加之费税改革逐步加快,增加了财政税收收入的总量。政策性因素也增加了一部分收入,如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逐步到期,征收利息税、老“三资”出口企业征退办法的改变等都相应增加了部分税收收入。
(五)强化征收管理,促进税收收入增长。由于我国税收征管体系尚不完善,税收漏洞很多,因此堵塞漏洞、加强征管的潜力相当大,这是财政收入快速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八五”时期征管较为弱化是财政收入增长低于GDP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九五”时期征管力度得到了进一步强化。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工作方针,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清理各种越权减免税行为。加快金税工程建设,建立征收、管理、稽查、审理、执行等相互制约的监管机制,使“人情税”、“关系税”和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弹性执法问题得到了较好的控制和解决。加大征管力度,压旧欠、控新欠,如1998年全国实现了新欠税全部当年入库的目标。增值税专用发票逐步实施了微机化管理技术,使偷税和骗税问题得到有效监控,增值税收入有了大幅度地增长。加大打击走私活动的工作力度,实行存款实名制和工资薪金银行发放等措施,使关税及其海关代征税收以及个人所得税收入有了大幅度地增长。诸如此类的措施,堵塞了流失漏洞,减少了偷逃税和抗骗税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有力地促进了税收收入的增长。
综上所述,由于统计口径、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和强化征收管理等因素造成财政收入超经济增长现象是正常的、合理的,不存在收“过头税”问题。实际上,只有在管理体制和税制结构相对稳定、成熟的时期,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才不会发生明显的波动。而我国经济发展尚处于转型期,体制和税制均处于转轨过程中,很多因素都在变化,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有一个自然调整过程,当这个指标达到一定高度以后,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不可能继续高出GDP很多。所以实事求是地说,在一定时期内财政收入的增长高于GDP增长是正常的、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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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