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预算外资金管理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各行政事业单位收取、核算往来款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印)制的收款收据,以用于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收取上级拨款、资料费、职工还借款、内部水电费等往来款项。加强对收款收据的监控管理,是各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规范预算外资金征管秩序,促进行政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各地财政收费管理机构全面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票款分离”管理办法,执收执罚部门在执行收费和罚款时,不能自行收取费用,所有资金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这一管理办法的成功推行,很大程度上规范了收费和罚款行为,保障了财政性资金的安全性。但也让一些单位和部门觉得花钱没有以前方便了,于是就打起了收款收据的主意,在往来款项上做文章,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变相收费,逃避财政监督管理。归纳起来,收款收据管理和使用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以收资料费为名行乱收费之实。一些单位特别是一些大的部门和权力机关,为了逃避财政监管,在开办各种培训班时,将培训费混在资料费中收取,只开具一张“资料费”收据,所收款项全部记入往来账目中,待培训结束后用一笔费用就全部冲销了。其所收取的实际资料费往往只占整个费用的一小部分,真正的培训费就被私分或变成纪念品了。例如我们在检查中发现某事业单位举办培训班,只发给学员一本价值几元钱的复印资料,却在收据上开出了350元的资料费,而收取的钱则全部转给了宾馆,其下落不得而知。甚至有些单位收取的资料费连单位财务都不交,账也不记,直接以现金方式进行结算。
暂收款、预收款管理混乱。一些执法部门如公安、检查、纪检机关等进行执法活动时,往往通过收取暂收款、预收款的办法,对当事人进行制约,以保证执法能够顺利进行。这些款项中除法院系统的诉讼费预收款实行了专用票据外,大都使用收款收据进行收取。在资金管理上,这些款项也都在单位往来款中核算,财政部门没有进行必要的管理。而这些部门收取的暂收款或预收款常常要暂存很长时间,有些案件甚至几年、十几年都不能结案处理,同时由于新案件的不断出现,新的暂收、预收款也在不断补充,这样就在单位形成了长期性、规模很大的往来款项,如某县级公安机关的应付款账目每年都保持着30多万元的预收款规模。而在有些单位这些钱也不是真正的暂存在那里,核对其银行存款可以发现,大部分都已经借支到其他方面了,无形中助长了这些单位乱花钱的不良习惯。
正规财政票据与自制收据“配套”使用。一些单位在向财政部门领取正规财政票据的同时,又购买一些非法收据。在收取一些常规性收费或比较正规的往来款时使用财政部门的收费票据或收款收据,而在收取不太合理或不引人注意的费用时,则使用非法收据,从而达到逃避财政监督、充实“小金库”的目的。如一些学校、幼儿园在收取学费、保育费时使用财政票据,在收取择校费、赞助费时,则使用非法收据,这些择校费、赞助费就理所当然的流入了“小金库”中,这样,一方面使财政资金大量流失,同时又给财政监督检查造成了困难。
以代收名义收费自用。在一些基层的行政事业单位中,存在着许多代上级部门收取的费用,这些费用的收取一般都是用收款收据收取后,暂存在往来账户中,定期向上级部门解缴。但个别单位在收费过程中弄虚作假,自定一些收费项目或使用上级部门已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所收费用既不向上级部门解缴,也不接受财政代管,而是在本单位自行使用。这种现象的存在一方面增加了群众的负担,同时也给国家政策的贯彻落实带来了不良影响。
赞助费、宣传费收支无度。近年来,一些部门、单位都在搞一些创收活动,有的创办刊物,有的成立协会、学会,有的则举办一些体育、文化活动。这些活动一方面起到了宣传政策、教育群众、活跃群众文化生活的作用,同时也给部门、单位带来了许多经济效益,即在活动过程中收取了赞助费、联办经费以及刊物中的宣传费等等。这些宣传费、赞助费一般都是用收款收据收取,随着活动的开展和结束,这些钱也都随之开支出去了,而各级财政部门对这些资金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也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这些部门和单位的“创收”积极性。
当前,上述问题不仅不是个别现象,而且还有继续扩大和蔓延的趋势,如何解决已成为各级财政尤其是财政收费管理部门的当务之急。加强对收款收据的管理,一方面可以规范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避免贪污浪费、乱收滥支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可以使财政部门超前防范上述资金的流失,增加财政收入,同时还可以有效的制止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问题的死灰复燃。我们认为,财政收费管理部门加强收款收据的管理,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把住印制及销售源头,堵住混用渠道。非法违规使用收款收据,在一定程度上与印刷厂家非法印制有关。很多个体印刷厂超出经营范围,大量印制各种各样的收款收据,以满足自身盈利的需要和非法违规使用者“设立账外账”、“私设小金库”的需要。这就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工商、公安、文化等行政机关,严厉查处、打击非法印制者,要对本地区所有印刷厂家进行定期检查,一经发现非法印制行为,要坚决从重、从速予以处罚。同时,对专门从事非法销售收款收据的不法分子,也要严惩不贷。对于举报非法印制、销售收款收据之行为的个人,要给予特别奖励。要形成一个全社会都关注财政票据、收据印制、销售、使用的浓厚氛围,要明令除财政指定定点印刷厂家可印制财政收款收据外,其它非定点印刷厂所印制的各种收款收据均不得在行政事业性收费、转款中使用,要坚决堵住非法收费收据进入收费场合使用的渠道,以维护国家利益、政府形象和政策的严肃性。
制定管理办法,规范发放使用。财政收费管理部门作为财政票据的主管机关,应制定详细、具体、科学的收款收据管理办法,明确收款收据的发放、使用、审验等环节的具体管理措施,对各类违纪、违规问题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达到以制度规范管理的目的。同时,财政收费管理部门要对收款收据的发放、审验环节严格把关,切实做到“限量发放、验旧领新、登记收入、核对账目”,严格控制用票单位的领用数量,尽量缩短收款收据领用和审验的时间,随时掌握使用情况,并及时分类登记收入,及时核对有关账目,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违纪问题。
设立暂存专户,规范暂存、预收款管理。对于暂存款和预收款的管理,财政收费管理部门可以仿照诉讼费预收款收据设计印制专用的暂收、预收款收据,专门用于执法部门收取各种暂收、预收款。同时,财政收费管理部门应设立预收款银行专户,对这些暂收、预收款进行专户管理,具体来讲就是执法部门收取暂收、预收款后,缴入财政预收款专户,由财政收费管理部门进行集中管理,并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执行和收费情况,在结案时由财政收费管理部门将该笔款项直接转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多收部分直接退还当事人。
加大征管力度,规范赞助费管理。按照国家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收取赞助费和宣传费等均属于预算外资金,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范围。各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应加大预算外资金的征管力度,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对赞助费、宣传费等实行财政代管。同时,对于各单位代上级部门的收费,也可以先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待单位需上缴上级部门时,再酌情返还或直接由财政划缴其上级部门。
强化监督检查,打击违规违纪现象。目前预算外资金管理中违纪、违规现象已从原来的坐收坐支预算外资金为主逐步转变为以收款收据违纪为主,财政收费管理机构的稽查部门也应及时转变稽查方向,加强对收款收据使用及单位往来款项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那些违规使用收款收据、收款不记账以及使用非法收据等违规违纪问题。要建立健全稽查举报制度,完善举报受理措施,更好地发挥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