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加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财税法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尽快完善财税法律体系,对于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促进“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实现,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财税立法的现状和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关部门根据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财税法制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四大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财税立法有了较大的进展。据初步统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财税法律和有关决定20多件,国务院制定了有关财税方面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200多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数千件地方性财税法规,使财政、税收的主要活动有了法律依据。这些财税法律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相配合,使财经领域的主要工作基本上做到有法可依,为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依法治国的进程,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快速、持续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财税立法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存在着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制定的财税法律数量少,一些重要法律尚未出台。目前已经制定出台的财政、税收法律仅有7部,即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一些规范财政、税收活动所急需的重要法律,如财政转移支付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国债管理法、社会保障法、财政监督法、税收基本法和一些主要税种的单项税法等,由于种种原因,还未制定出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财税法律体系尚未形成。
2.财税立法明显滞后,与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不相适应。经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目前我国已有20多个税种,但至今仅两个税种有专门立法。其中《个人所得税法》亟待修订和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与《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也要合并修改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1958年通过的《农业税条例》一直沿用至今,已严重滞后于农村和农业经济发展的形势。目前我国不仅没有税收基本法,而且一些主体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都没有专门立法,绝大部分税种都还停留在行政法规的管理层面上。由于财税法规的法律效力较低,变动又比较频繁,不仅影响投资环境和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而且影响财税部门执法效果。
3.财税立法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有些法规的规定比较笼统、原则,弹性较大,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有些法规没有很好地考虑我国的国情,规定不合理、不切合实际,以致有法难依;有些法规存在着较浓的部门色彩,对行使权力主体的职权规定得周到具体,而对其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则规定很少;有些法规之间存在着矛盾、冲突、不衔接的现象;有些法规与法律相抵触,影响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给严格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
4.立法环节多、衔接基、协调难,立法进程缓慢。财税立法程序复杂繁多,一般财税法律从立法提案、列入规划,到分配落实立法任务,从法律草案起草、审议、修改,到批准通过,都要经历层层调查、层层研究、层层协调,时间拖得很长,大量重复劳动,严重影响立法效率,一旦中间某个环节被卡住,立法就会陷入停顿状态,难于按时完成。如八届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把税收基本法列入了立法规划,税收基本法已搞了七年多,可至今尚未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二、加快财税法律体系建设需要采取的措施
1.尽快制定财税立法规划,明确总体目标和步骤。经过20多年的探索,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有了很大发展,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已经明确,财税立法已不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现在已到了必须制定总体规划阶段。要根据法律需要的轻重缓急和法律起草工作的难易程度,搞好财税立法各项目标的协调配合,理顺财税法律之间、法规之间、法律与法规之间的关系,制定切实可行的立法规划。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周密的年度财税立法计划,加强对法律起草工作的领导,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财税立法规划。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财税法律体系的总体目标应当是: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以财政法、税收基本法为骨干,以涵盖财政、预算、税收、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国债管理、预算外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法律为主体,以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辅助,由内容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的财税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构成有机的统一整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借鉴国外财税立法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财税法律体系。借鉴和吸收国外经验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择优选择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最有用、最有效的经验。一方面要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由议会制定法律的通常做法和有关经验;另一方面在财税立法的原则、内容和规定上要研究吸收国外立法的有效成果,并与国际惯例接轨,如给予外资企业国民待遇,避免双重征收,为内外资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等,以加快财税立法的步伐,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
3.全面清理现有的财税法规,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废止或修改。在全面清理现有财税法规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对已经完全不适用和部分不适用的法规,该废止的废止,该失效的失效,该修改的修改;对经过多年改革开放的实践检验、条件基本成熟的法规,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尽快将这些财税法规上升为相对稳定、效力较高的相应法律;对已经列入九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财税法律,要认真检查法律起草情况,督促起草部门加快进度,严格按照立法规划的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立法任务。
4.注重立法技术,提高立法质量。各财税法律之间、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应当做到紧密配合、互相协调。要改进法律起草工作:对重要的财税立法项目统一组织力量起草,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对需由国务院组织起草的财税法律,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机构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适当方式参与起草的论证和调查;在全国人大统一安排下,人大专门委员会有重点、有选择地承担起有关财税法律的起草任务;对立法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分歧意见,由较高决策层及时进行协调研究,提高协调工作的实效。同时,积极推进立法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进程,努力提高立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