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近20年的实践,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客观分析,潜在的问题仍然不少,如果这些问题不加以重视和解决,必将长期困扰我们的工作,甚至影响整个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战略的持续、健康发展。目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在职职工的赡养系数过高。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初期的二十世纪80年代,全国企业在职职工人数与离退休人员的比例为6∶1左右,目前为3∶1左右,有些老工业基地的赡养系数更是高达2∶1左右。江苏省2002年全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赡养系数平均已达3.2∶1。如此高的赡养系数致使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人数与负担人数严重失衡,所谓“食之者众,生之者寡”,给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压力。
(二)养老金替代率增高。按照国家确定的目标,我国的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与在职人员工资水平的比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资替代率)应控制在58%以内。现实情况是,近年来养老金的替代率逐年增高,与目标水平相比呈扩大趋势。在全国养老金替代率较低的江苏省,目前的水平在80%以上,而其它一些地区甚至高达近200%。不仅增加了养老金的支付压力,而且严重挫伤了在职人员的劳动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的进步。
(三)养老基金缺口呈扩大趋势。实行养老保险初期,我国基金总体尚有一定积累。二十世纪90年代后期,当期基金开始超付,近年不断扩大。江苏省1997年后养老保险基金连年赤字,2000年全省赤字3.9亿元,2001年赤字6.2亿元,2002年将突破10亿元。由于江苏省养老保险实行的是县级统筹、省级调剂制度,如不抵算部分地区的盈余数,实际赤字地区的超支数远远高于平摊后的数字。
(四)管理手段和机制尚需增强和完善。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加、缴费的核定、基金的征收、支出的管理,主要由征收部门按照政策要求进行。基础资料和基础信息不够全、不够细、不够实,手段的强制性和机制的科学性不能适应日益发展变化了的形势的需要,对应保未保、参保不缴费、缴费不足额问题,缺少必要的信息来源、相应的制约机制和必要的管理手段。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关系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必须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按照党的十六大的精神,从中国的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从符合社会保险的内在机理出发,借鉴国际社会的成功经验,在新形势下不断推进和完善。
(一)加强法制建设。社会保障改革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积累了许多经验,清楚了问题症结,确定了长远目标,目前制定一部为广大人民遵守的《社会保障法》已经具备基础条件,可以说十分必要、刻不容缓。《社会保障法》应对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的目的、性质、原则、范围,特别是法人和个人应履行的义务、权益和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予以明确。通过制定社会保障法律,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地位,增强权威性,为依法实施社会保障工作创造更加有利的法制条件和法律环境。
(二)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社会保险征收、给付和支持机制。
从征收手段看,增强法律效力、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应收尽收的理想办法是开征社会保障税。通过税收的法律强制力,实现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规范统一征收,不仅能增强筹集资金强制力,确保社会保险资金的按时足额征收,有效防止逃避、漏缴包括养老保险金在内的社会保险资金缴纳的现象发生,而且可以方便参保对象,提高工作效率。
从征收政策看,企业与自由职业者等一切参保人员应统一缴费比例。所有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工资可比照纳税工资确定,便于统一操作,有利于建立个人收入与缴费、纳税的相互促进与制衡机制。
从给付政策看,必须优化缴费的年限、给付的年龄、给付的水平、增资的政策等。从国际上看,缴费的年限一般应在30—40年,可给付的年龄在60—65岁之间,给付水平有一定控制,比如在平均收入的80%之内,增长水平在结合在职人员的增资、生活水平的变动和养老基金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统筹考虑后确定。我国也应在这些方面积极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通过规范的法规政策,合理确定相关的年限、水平,使之在缴费和待遇、收入和支出等方面形成科学的相关关系,形成自求平衡的良性运行机制。
从管理机制看,必须从有利于明确职责、规范管理、提高效率考虑,设置社会保险机构。首先,在管理职能上,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必须分离,切实克服存在的名义分离,实际混淆的现象。行政管理应当是进行宏观管理,主要是政策的制定、支付标准的确定、政府投入的分配、业务工作的监督。业务管理是规范执行政策,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支付、运作和各项社会保险的服务,且与行政部门相独立。其次,在管理内容上,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必须一体化管理,以有利于社会保险事业的综合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协调,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避免政出多门、相互矛盾。
从增值手段看,应该为基金的有效保值、增值提供政策支持。在遵循社会保险基金的稳妥性、收益性、流动性原则的前提下,积极加强基金的营运,既实现社会保险结余基金的保值增值,以取得最大收益,壮大基金实力,又为发展经济、支持国家建设筹集必要的资金。可以考虑的投资方式,除采取稳健、低利的银行存款外,还可选择有价证券投资、委托银行贷款、不动产投资等方式。对此国家应有必要的政策规定、鼓励措施、防范手段等,既规范运作、防止投资失误,又确保保值增值。
从支持政策看,政府应在建立养老保险科学机制的基础上,积极实施财政投入支持机制,特别对转轨阶段发生的阶段性政策缺口,必须切实加大财政投入。要从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积极调整支出结构,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重,实现保发放目标。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要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实际出发,切实加强基础管理工作,特别是基础信息工作。一是建立、充实和健全基础数据库。对企业个数、在职人数、支付人数、年龄状况、工资水平、发放水平,以及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其他相关情况,都应建立相应的动态即时的基础资料库。二是建立资源共享的信息网。从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情况看,已完全具备设施配套的条件。对此,各级政府和管理部门应该根据管理需要,下大力气,投入必要资金,建立劳动、财政、税务等部门相互联网的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资料互换、统一高效的目标。
(四)加强监管。政策法规实施,离不开监督管理。为此,一是要制定监管政策。要明确职能部门、监管范围、处罚责任,为监管实施提供政策依据。二是要建立监管组织。要配备专业人员,确保必要力量,培养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管理队伍,为工作的开展提供组织保证。三是要明确工作要求。要明确部门职能和监管内容,确定工作责任,赋予必要手段,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基础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