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作为一种特殊的调节税,与一般的调节税——增值税共同作用,调节着特殊消费品的消费结构,限制奢侈品消费,从而使消费这一促进社会生产发展的最基本动力能符合国家的意志。同时,消费税还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手段,是引导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一项价外流转税。
按目前税制,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包括: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身健康、社会秩序或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等;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珠宝首饰、化妆品等;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特殊资源,如汽油、柴油等;其他相关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消费税已经成为中央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增长点,成为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源。但目前消费税制面临着一系列需要改进的问题,如税制设计上与国际通行做法有距离,需要接轨;征收范围越位与缺位并存,需要调整;计征方式和计征环节比较混乱,需要完善,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消费税引引导资源配置,消除市场运行外部效应的职能的发挥,需要进行必要的改革。
一、现行消费税的制度缺陷
1.征收对象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1994年确立的消费税征收对象,是根据当时的消费结构和国家产业化要求设计的,近十年我国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人们对奢侈品、高档消费等方面的消费理念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国家的产业政策也作了相应的调整,这就使得原来确定的消费税征收对象中,有一大块已经不再属于奢侈品或高档消费品的范畴,同时,一些应纳入消费税征管范围的商品或劳务,急需纳入。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原来作为奢侈品的化妆品目前已经成为日用品,再把它列入消费税的征收对象显然不符合新的形势。另外,绿色消费、环保等问题,急需通过消费税来进行调节。
2.税率设计不当。消费税作为一种以抑制消费为主要目的的税种,在税率设计中,一般使用了高税率。但由于对纳入消费税征管范围的商品或劳务的奢侈程度认识不同,税率的高低差别较大,带来一些问题:一是影响调节的能力,成为生产厂家取得超额利润的重要因素。仍以化妆品为例,最高税率为30%,最低的护肤护发品为8%。这种税率差最终成为生产者提高价格、从中取得超额利润的主要理由,不仅起不到抑制高消费的作用,反而刺激了生产厂家生产高档化妆品的积极性,影响了老百姓,特别是低收入人群的消费。二是高税率加上超额利润,使造假的利润空间极大,诱发了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三是税率差距的确定依据与税制设计的要求不一致,影响了功能的发挥。如对小汽车征税,在税制上设计了按汽缸容量为依据的差别税率,但汽缸容量仅仅是衡量小汽车档次的指标之一,仅按排气量的大小来作为确定汽车税率差别的依据,就显得较为牵强。四是过高的税率,还诱发了企业逃税动机,增加了征税难度。
3.在生产环节征税,容易造成企业避税。消费税的最终税收负担者是消费者,但征收环节却在生产领域,这就给生产厂商提供了很大的避税空间。如企业可以通过成立销售公司或调拨站等形式,把生产领域的利润转移到销售环节,而降低出厂价格,使一些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的实际税负下降,达到避税的目的。一些国家控制的征收消费税的产品生产企业,甚至可以形成同业联盟,来影响市场供求,从而达到取得超额利润的目的。
4.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与加入WTO后的形势不相适应。消费税是国际通行的一种税制,我国加入WTO后,在税制设计的基本原则上,应与国际接轨。同时消费税作为一种抑制消费的税种,如何与扩大内需的战略目标相适应,也需要进行认真的研究。
二、改革现行消费税制的建议
当前,在消费税改革上,最核心需要解决的问题是:
1.调整消费税的征收对象,使之符合当前前的消费理念,体现国家对一些高品或劳务消费的抑制意图。为此,建议将不利于环境保护的消费品和某些奢侈消费品、高档消费品和高档消费行为纳入征税范围:
(1)强化环保意识,把一些影响环保的商品或劳务纳入消费税征收对象。如:一次性塑料包装品、机制一次性筷子等。
(2)调整奢侈品概念,对一些已经属于一般消费品的商品或劳务,不再计征消费税,如酒精、轮胎、护肤护发用品等;而将一些新形成的高消费、奢侈消费行为,如高档娱乐业等,一些新兴的高档消费品,如动物皮料制成的服装等,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3)扩大对不可再生资源的征收范围。对不可再生资源的征税,原则上属于资源税的概念。但资源税是在资源初级开发的过程中征收的,消费税则体现在对这些资源利用过程中的征税。按照这样的分工,消费税应把一些大规模地以不可再生资源、或者国家需要保护的资源为原料进行加工生产的商品征收消费税。如:为了保护天然植被,改善我国的生态环境,对一些木竹加工企业征收消费税就成为必要。同时,由于旅游资源中大部分是国有资源,对这些资源的利用,也可以考虑征收消费税。
(4)把排污费改为消费税。目前,治理污染已成为各国极为关注的问题,欧共体、OECD、WTO等国际组织和美国等国家已将征收污染税列入环保新思路。所谓污染税是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污染环境者要按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课征的一种税,这是一种特殊消费税。我国的政府规费中,已经有排污费这一收费项目,通过“费改税”的形式,把这一政府收费改为一种特殊的消费税,既有利于规范政府的收费行为,也有利于提高政府对环境污染的管理力度。
2.适当调整税率。税率反映着政府对某种消费行行为或劳务的调控力度。由于消费理念的变化,消费税税率的调整已经势在必行。(1)对纳入消费税征收对象的奢侈品、高档消费品和高档消费行为,应当提高税率,来抑制消费,以鼓励形成勤俭建国、艰苦奋斗的良好风尚。但对一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的高消费品,在税率的确定上,就需要考虑对消费的抑制程度。如小汽车、摩托车、数字化产品等,是典型的科技含量较高的高档消费品,如果征收过高的消费税,就会影响这些领域的发展,从而影响我国科技的发展。因此,对这类消费品,税率应适当调低。
(2)税率设计要符合征税目标。以烟酒为例,高价高质高税,必然会打击高质产品。因此,需要通过调整税率设计的思维,来实现手段与目标的一致性。对这类商品,建议采取如下的税率设计:首先,对生产这类产品的企业征收统一的消费税。如根据企业销售额的50%,征收消费税,其中,50%这一税率的确定,是按照“销售总额-税收=一般工业企业平均利润”这一基本原理计算的,对于企业因征收消费税而涨价所得的收入,全部以税收的形式上交国库,企业只保留一般的工业利润,以防止其因此产生超额利润。其次,根据产品质量对人体影响的程度,来确定每种产品的税率。如烟,可以按焦油含量的大小,确定不同的税率。通过这种双重征税的方式,可以使消费税更体现国家的调控意图。
(3)实行差别税率,对国内相关行业,提供符合WTO规则的保护。对那些国内供应能力不足且不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非生活必需品,以及国内具有开发潜力但没有形成实际生产能力而在国内市场中产品占优势的产品,实行较高的消费税税率;反之,则实行较低的消费税税率。
3.要考虑与其他税种的衔接。一是与关税的衔接。我国加入WTO后,属于消费税征收对象的商品,将有一大部分来源于国外。这些舶来品,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没有消费税这一概念的,它必须通过国家关税,使它的税负与国内产品所承担的消费税税负基本持平。但关税也受WTO规则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体现公平的原则,就需要以关税税负为依据,来确定相关产品的消费税税率。以汽车为例,进口关税“入世”后5年内要逐步下降到25%,与此相适应,我国国内汽车工业的消费税,也应同比例下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我国的民族工业。二是与国内税收制度的衔接。通过价格转移等方式,把税负从生产领域转移到销售领域,这是企业常用的做法。在生产、销售环节税制不衔接的情况下,企业完全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实现合理避税。消费税作为一种高档消费品,有时需要经过多道销售环节。要体现国家对这些消费品的抑制意图,就必须在生产领域、销售领域的联合征税,不让生产企业有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