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5 作者:财政部条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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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谓财政法律体系,是指由调整国家在财政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即由涵盖财政收入、支出、管理和监督各个方面法律制度构成的法律制度体系。财政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进行财政管理、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制度保障。建立健全财政法律体系,充分发挥财政法律制度的整体功能,有利于规范国家的财政管理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理财和依法治税;有利于保障财税改革深入进行,促进公共财政体制的形成和完善,建立起稳固、平衡、强大的国家财政。
一、我国财政法律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财税立法步伐明显加快,现已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财政法律体系框架。近十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财政税收方面的法律和有关财政税收法律问题的决定有15件,国务院颁布的财政税收方面的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有170多件,财政部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财政税收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3000多件,有关地方人大及其常委...
所谓财政法律体系,是指由调整国家在财政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即由涵盖财政收入、支出、管理和监督各个方面法律制度构成的法律制度体系。财政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进行财政管理、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制度保障。建立健全财政法律体系,充分发挥财政法律制度的整体功能,有利于规范国家的财政管理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理财和依法治税;有利于保障财税改革深入进行,促进公共财政体制的形成和完善,建立起稳固、平衡、强大的国家财政。
一、我国财政法律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财税立法步伐明显加快,现已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财政法律体系框架。近十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财政税收方面的法律和有关财政税收法律问题的决定有15件,国务院颁布的财政税收方面的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有170多件,财政部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财政税收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3000多件,有关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一定数量的地方性财政法规和规章。这些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与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财政问题的法律规范相配合,为财政管理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应当说,现在重要的财政活动,如财政体制等财政基本制度、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和财政监督等各方面已经基本上有法可依。但是也应该看到,我国的财政立法与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实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存在着一些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首先,财政法律体系还很不健全,一些基本的财政法律、法规尚未制定。现行有效的财政税收方面的法律总共只有八部,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一些基本法律尚未制定,如《财政基本法》、《税法通则》、《财政监督法》等。在现有的财政法律中,除《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近期已重新修订,《政府采购法》刚刚出台外,其他法律不同程度地存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需要进行修订。如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农业税条例》,至今仍在执行,现实的情况与立法时的情形已相距甚远。财政行政法规也同样存在着类似的问题。即使是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财政法律法规,也有相当一部分是“应急”产生的,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与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已不相适应,如按照不同所有制对企业所得税的立法,不能为企业的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总体来说,科学的财政法律体系还没有建立,财政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
其次,财政法律制度总体的法律层次比较低,法律规定之间不协调、不一致的问题比较突出。我国的财政法律体系虽然庞大,但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过少,大多数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效力层次较低。由于没有一部财政基本法,很多法律、法规都涉及到财政税收问题,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对同一问题的规定有时不一致,给执法造成很大困难。《农业法》、《科学技术进步法》、《教育法》,以及计划生育、卫生、文化、环保等诸多方面的法律或行政法规,都规定了有关经费必须占财政预算的比例或增长幅度的内容,使《预算法》的执行难度加大。同时,由于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改、废程序严格,进程缓慢,使得不少与现实情况不相适应的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得不到及时修改和废止,取而代之的是大量的财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而这些规定由于层次低、透明度不高,一方面给执法带来困难,一方面也容易产生下位法与上位法相矛盾,下位法取代上位法的现象。总体来看,内部和谐的财政法律体系还没有建立,财政法律规定不协调、不一致的现象时有发生。
第三,财政立法质量不高,影响财政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适用。我国财政法律体系中法规数量虽然众多,但立法质量还有待提高。许多法律规范过于概括、简约、原则和笼统,弹性较大,缺乏可操作性。有些规定本身不合理,不切合实际,使得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理解上的偏差。当出现法律漏洞而执法机关无所适从时,只能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决定,从而带来执法的随意性。财政立法质量不高具体表现为:一是有的立法相对滞后或者缺乏前瞻性,对财政改革和发展的大局考虑不够。二是有些立法过于超前,或者是生搬硬套,照抄照搬国外立法,而没有很好地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影响实际贯彻执行。三是有些立法比较笼统、原则,弹性较大,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四是有些立法对财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够充分,而比较注重对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处罚,缺乏引导;有些立法对行使权力主体的职权规定得周到具体,而对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则规定较少,缺乏监督。总体来看,现行财政法律体系的作用发挥得还很不充分,对整个财政法律体系的设计和研究还需要加强。
二、建立健全财政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财政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财政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以宪法为根据、以《立法法》为准绳,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认真总结改革和实践经验,借鉴国外有益作法,加快财政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为建立和完善稳固、平衡、强大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财政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2.建立健全财政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
(1)遵守宪法和《立法法》的原则。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关于国家根本制度的规定,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规范的根本依据。因此,制定财政法律规范必须以宪法中有关财政税收的规定为依据,建立健全财政法律体系必须以宪法为最终法律渊源。同时,财政立法还应坚持和遵守《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立法权限和程序。只有严格遵守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财政法律体系建设才不会偏离方向,才能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的权利。
(2)法制完备和法制统一的原则。构成财政法律体系的财政法律规范,应当能够涵盖国家财政管理的各个方面,使得财政管理的各个领域有法可依;应当既包括科学的实体性规范,又包括严密的程序性规范,增强可操作性。财政法律体系作为相对独立的部门法体系,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但财政法律体系同时也是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必须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互衔接、协调一致,以维护国家整体法律制度的统一。
(3)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这里所说的公平主要指社会公平,即收入分配方面的公平;效率主要指经济效率,即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将有限的资源发挥出最大的效益。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财政、税收是国民收入分配的主要渠道,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因此,财政法律体系的建设,应当坚持和贯彻这一原则,以促进科学合理的分配机制的实现。
(4)既适合中国国情,又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和惯例的原则。我国建立健全财政法律体系是以坚持社会主义根本政治经济制度为基础的,与西方国家的财政法律体系建设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需要出发,不能脱离我国实际。但是,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以及我国加入WTO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客观上要求我国的法律制度与国际通行规则和惯例相衔接。这就要求我们在建立健全财政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大胆地吸收和借鉴人类文明发展的共同成果。
3.建立健全财政法律体系的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财政法律体系的主要目标是:到2010年,努力形成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以财政、税收法律为骨干,以财政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辅助,以财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公共财政发展方向的,法律完备、结构严谨、内部协调、运行有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法律体系,为加强财政管理、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三、建立健全完备的财政法律体系
建立健全财政法律体系应主要围绕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这一中心,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特点和要求。根据财政法律规范调整范围和内容的不同,完备的财政法律体系主要由财政基本法律制度、财政收入法律制度、财政支出法律制度、财政管理法律制度和财政监督法律制度五大类法律制度构成。其中,每一类法律制度又由若干内容相关的法律制度组成。具体为:
1.财政基本法律制度
财政基本法律制度是指规定政府从事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财政收支活动中的基本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财政基本法》,以及其他规范财政职能、财政体制、财政活动的基本原则、方式和决策程序,以及财政组织机构等财政基本问题的配套法律制度。财政基本法律制度在财政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制订其他法律制度的原则和基础。
2.财政收入法律制度
财政收入法律制度是指调整财政收入筹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法律制度:
(1)税收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国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法律制度以《税法通则》为主体,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关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税、社会保障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燃油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单行税收法律制度。
(2)国债法律制度。是指调整以国家为主体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国债流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国债法》,以及国债发行、交易、托管、兑付,以及国库券、政府特种债券、国债偿债基金、国家外债管理、国债券商资格管理、国债中介机构管理等相关配套法律制度。
(3)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国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条例》,以及单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相关配套法律制度。
(4)政府性基金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国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在政府性基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政府性基金条例》,以及单项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相关配套法律制度。
(5)彩票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彩票发行、销售和彩票资金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彩票法》,以及其他相关配套法律制度。
3.财政支出法律制度
财政支出法律制度是指调整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法律制度:
(1)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是指调整上级政府为均衡财力状况,协调地区间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将所掌握的一部分财力转移给下级政府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政府间转移支付条例》,以及其他相关配套法律制度。
(2)财政补贴法律制度。是指调整财政补贴的范围,以及财政补贴资金支付和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财政补贴条例》,以及其他相关配套法律制度。
(3)财政专项资金法律制度。是指调整政府为实现特定宏观政策目标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的支付和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地质勘探费、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城市维护和环境保护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法律制度。
(4)税式支出法律制度。是指调整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通过对基准税制的背离,以税收方式安排政府支出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税式支出条例》,以及其他相关配套法律制度。
(5)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指调整政府采购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以及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等政府采购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采购相关标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政府采购监督、政府采购投诉管理等方面的其他配套法律制度。
4.财政管理法律制度
财政管理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国家在对财政分配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法律制度:
(1)预算管理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国家和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在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预算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预算法》,以及部门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社会保障预算管理等其他相关配套法律制度。
(2)国库管理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国库在办理国家预算收入收纳入库,以及国家预算支出的拨付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国家金库条例》,以及收入收缴、退付和支出拨付等方面的其他配套法律制度。
(3)政府公共支出绩效管理法律制度。是指规定对政府公共支出活动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进行测量和评估,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水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政府公共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配套法律制度。
(4)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国家在税收的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其他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配套法律制度。
(5)财务管理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国家与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基本建设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企业财务、行政财务、事业财务、基本建设财务、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等法律制度,以及其他相关配套法律制度。
(6)会计管理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在经济活动中进行会计核算与管理所形成的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预算会计管理、行政单位会计管理、事业单位会计管理、企业会计管理、总会计师管理、会计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会计证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等其他法律制度。
(7)注册会计师管理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国家在管理注册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考试和资格管理、会计师事务所管理等其他法律制度。
5.财政监督法律制度
财政监督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国家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和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制约过程中所发生的监督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财政监督法律制度以《财政监督法》为主体,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法律制度:
(1)财政监督程序法律制度。是指规定财政监督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财政监督检查程序规则、财政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和财政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则等法律制度。
(2)财政监督惩处法律制度。是指规定对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财政违法行为惩处条例》等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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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