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战国时期韩国君主韩昭侯执政,凡事概决于法,慎赏明罚,赏罚分明。有一天,韩昭侯喝醉了酒,一倒在床上就睡着了。有一名典冠(专门负责管理王冠的侍者)怕他受凉就给他盖上了衣服。昭侯醒来,看见身上的衣服,心里很高兴,问身旁的人:“谁给我盖的衣服?”回答说:“典冠。”昭侯听了之后,反悦为怒,既惩罚了典衣(专门负责管理国君服装的侍者),又惩罚了典冠。其理由是:典衣失职,典冠越权。
作为一代封建君主,韩昭侯能做到如此崇尚法治,主张“治不逾官、事不逾矩、依法而治”的法家思想确实值得称道。
首先,循名责实,事断于法。也就是赏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昭侯身为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但其可贵之处在于事无巨细一概以法决断,尤其行赏施罚,不仅闻其名而必察其实,无功不赏,无过不罚。披衣之事,昭侯先向在场人问明情况,再分清责任,以典衣、典冠违反职责的行为为事实根据,以其各自担负职责的制度规定为准绳,依法定过施罚,分别惩罚了典衣、典冠,决不因身边人的服侍取悦而废法。
其次,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有授权必须为。典衣、典冠侍奉君侧,行使的是一种职务上的权利,履行的是职务上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来自于王...
战国时期韩国君主韩昭侯执政,凡事概决于法,慎赏明罚,赏罚分明。有一天,韩昭侯喝醉了酒,一倒在床上就睡着了。有一名典冠(专门负责管理王冠的侍者)怕他受凉就给他盖上了衣服。昭侯醒来,看见身上的衣服,心里很高兴,问身旁的人:“谁给我盖的衣服?”回答说:“典冠。”昭侯听了之后,反悦为怒,既惩罚了典衣(专门负责管理国君服装的侍者),又惩罚了典冠。其理由是:典衣失职,典冠越权。
作为一代封建君主,韩昭侯能做到如此崇尚法治,主张“治不逾官、事不逾矩、依法而治”的法家思想确实值得称道。
首先,循名责实,事断于法。也就是赏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昭侯身为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但其可贵之处在于事无巨细一概以法决断,尤其行赏施罚,不仅闻其名而必察其实,无功不赏,无过不罚。披衣之事,昭侯先向在场人问明情况,再分清责任,以典衣、典冠违反职责的行为为事实根据,以其各自担负职责的制度规定为准绳,依法定过施罚,分别惩罚了典衣、典冠,决不因身边人的服侍取悦而废法。
其次,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有授权必须为。典衣、典冠侍奉君侧,行使的是一种职务上的权利,履行的是职务上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来自于王法的授予,凡未经授权者安得管理君主衣冠?既经授权,典衣、典冠随之有了管理君主衣冠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典衣、典冠必须守职尽责。在这里,他们履行的是公务,行使的是公权利,公权利不可等同于公民的私权利。从法律上讲,凡没有禁止的私权利,公民皆可以为之,且允许自由处分,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而作为公权利(如今人所说行政权力)则必须为之,不得自由处分,不可越权而为、弃权不为。对典衣、典冠的违职行为,昭侯依律进行了相应处罚,可谓罚当其过。
第三,明确职责,各负其责。为了加强统治,有效管理,历代国君对行政机构的组织和管理活动均注重实行各级各部门间、各部门内部职能机构间、各级及同级官员间的职、权、责的分工和协调,并由法律明确规定。用今天的话说也就是定编、定岗、定责,力求人有定事,事有定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职、权、责分明,职、权、责相称。一定职位既不能有权无责,也不可有责无权。在昭侯看来,典冠既非管理国君服装之职,便无管理国君服装之权责,其行为就是越权;对于典衣来说,既为管理国君服装之职,就要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否则就是失职。昭侯通过对典衣、典冠分别论责处罚,想必也达到了警慑各级官员恪尽职守.不得越权失职、滥用权力的目的。
昭侯施罚,对我们现在依法行政有一定的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