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以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的开展,大龄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日渐突出,亟需予以特别关注,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一、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基本情况
2002年,劳动保障部在长春、锦州、保定、济南、湘潭、南昌、兰州、宝鸡、绵阳、昆明10个城市对10000名下岗职工和5000名失业人员进行了抽样调查。调查显示,年龄偏大、下岗失业时间长、收入较低的就业困难对象仍占相当大的比例。就业困难对象有以下显著特征:一是受教育程度较之平均水平更低。10城市抽样调查结果表明,45岁以上年龄段的下岗职工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到61.7%,符合内退条件的占到63.1%。二是再就业能力比普通群体弱。主要表现是:没有找过工作的比例高,45岁以上年龄段的下岗职工中,没有找过工作的占33.1%,其中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占36.5%;再就业岗位不稳定,在再就业的下岗职工中,半数左右持续工作时间低于半年,其中,45岁以上年龄段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时间低于3个月的占到33.6%,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占34.4%;再就业信心不足,从主观因素看,45岁以上年龄段的下岗职工再就业信心明显不足,对再就业缺乏信心的比例(40%)明显高于35岁以下和35岁至45岁年龄段人员(15.3%和26.5%),其中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这一比例为43.3%。三是家庭负担比一般群体重。45岁以上年龄段的下岗职工基本上都是上有老、下有小,从家庭人口数和子女数比较均明显多于其他年龄段人员,从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看,45岁以上年龄段的下岗职工月人均收入低于500元和300元的比例也都是最高的,分别为89.4%和66.5%。
概括地讲,对于45岁以上年龄段的下岗职工形象的比喻就是“上有老、下有小;退休尚早、再就业已老”。对于出中心、再就业,他们的主要想法就是靠企业、靠政府,希望能一直靠到退休,进入“保险箱”。在生产经营状况正常的企业,他们的普遍想法是希望能办理内退,由企业养起来;在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停产企业,他们则希望能够继续得到政府的保障,提前退休最好。总体而言,这部分人员已成为下岗职工中再就业能力最差的群体,他们很少有机会被企业招用,而自谋职业又缺乏条件。因此,要把他们作为实施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采取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二、帮助困难对象再就业的国外经验
实践经验看,长期失业、家庭困难、年龄偏大群体的就业问题,也是世界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对此,不同国家采取了不同的策略。
(一)实施就业援助。瑞典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根据求职对象就业的难易程度分四个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通常300天以后仍未实现就业的(一般占登记失业人员的25—30%),被视为长期失业者,给予特殊援助。一种办法是延长失业保险享受时间,一种办法就是进行就业援助,全力促进其再就业。就业援助计划主要包括四个内容:一是培训计划。职业指导员与失业人员一起确定应参加的培训学校及所学课程。二是实习计划。失业人员自己找到工作后,公共职业机构将给予吸纳失业人员的企业不超过半年的见习补贴。三是自主创业补贴。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创业后,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给予6个月的创业补贴。四是工资补贴。长期失业人员就业后工资过低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给予工资差额补助。
(二)提供公益性岗位。英国为长期失业者提供临时性志愿服务和环保工作,组织长期失业者参加为期6个月的社区或老年人服务。参与者除继续领取失业津贴外,还可再领取400英镑的一次性补贴。以色列组织长期失业者自愿参加开垦荒地、植树造林、绿化城市和城镇基础建设工程等生产自救性活动。德国对原东部地区的大批失业职工实行“重新融入社会”工程,在社区建立一批安置性企业,由政府补贴工资,并为失业职工提供工作岗位和培训。
(三)给予就业补贴。西班牙对企业雇用45岁以上长期失业者、低技能失业青年或就业困难妇女的,每雇1名减免其社会保险费的50%,同时给予40万或50万比塞塔的一次性就业补贴。以色列对自愿参加开垦荒地等生产自救性活动的长期失业者,给予每人每月相当于540美元的最低工资,期限为6个月。法国对雇用特困失业人员,并签订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累计期限两年的地方公共部门和公益性事业单位,免除雇用单位应缴社会保险费,并给每人补贴65%的工资。
三、促进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的政策措施
目前,在我国“4050”人员是就业难度最大的一个群体,需要对他们实行更加优惠的促进再就业政策。全国再就业工作会后,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帮助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政策措施。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也加快了政策研究步伐。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工商总局等11个部门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下发了《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细化了安置困难对象再就业的操作办法。概括地讲,我国现行的促进困难对象再就业的政策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就业困难对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中,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经街道劳动保障机构认定、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确定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享受国家促进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的有关政策。街道、社区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要列出名单,重点帮助。
(二)实施再就业援助。各级政府要将就业困难对象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等多种帮助。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根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特长和就业需求,按年度制定专门的援助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服务。
(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与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密切配合,对愿意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一定时间内为其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
(四)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这是借鉴国际经验制定出台的资金补贴政策。即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国有企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企业,按其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续编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同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提供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首先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定后将补贴金额划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在此基础上,一些地方有了更进一步的探索和创新,使就业对象安置政策更加优惠。如北京、江苏、浙江等省在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上增加了医疗保险补贴。北京、山西、江西、山东、河南、广东、云南、宁夏等省按一定比例,由地方财政支付岗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