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经济实现了较快的增长。但是,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仍然很突出,占全省65.4%土地面积、40.7%人口的广大山区,GDP仅占全省的17.4%,财政收入仅占3.7%。山区发展滞后已经成为全省经济发展的一大突出问题,引起了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广东省第九次党代会提出了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省委、省政府于2002年9月发出《关于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把加快山区发展作为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工作重点,“5年打基础,10年上台阶”,全力推动山区经济社会实现新的发展。
重点扶持山区基础设施建设。省安排80亿元,其中50亿元作为山区、东西两翼和省际8条高速公路建设的资本金;再安排30亿元用于山区普通公路网络建设,并将国道、省道和县乡公路补助标准提高:国道200-300万元/公里,省道80-120万元/公里,县通镇公路80-100万元/公里。提高对山区县列入省“十五”计划的重点防洪和水利工程的补助标准,50年一遇防洪标准的堤防工程,每公里由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20-30年一遇防洪标准的堤防工程每公里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对纳入省计划的支流江河堤围陂坝的修复工程按核定造价的80%给予补助;山区小一、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补助标准提高到80%以上。省安排17亿元作为资本金支持山区电网的建设和改造。
重点解决山区的财政困难和债务包袱。一是加大对山区市县的转移支付力度。2003年至2007年,省对市县实行“基数不动,提高递增比例”的办法。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年递增比例由10%提高到14%,其余享受新增转移支付补助的市县年递增比例由8%提高到12%,政策性增支仍实行专项补助,切实帮助山区解决政权运行所需的资金。二是适当减轻山区市县债务负担。省筹措100亿元,专项用于减轻以山区为重点的“中央专项再货款”负担。资金安排实行与追收金融资产挂钩的办法,“追收资产效绩大的多减,效绩小的少减;财政承受能力弱的多减,承受能力强的少减;债务压力大的多减,压力小的少减”,以减轻市县政府归还“中央专项再货款”的压力。
重点扶持山区教育的发展。一是加强山区基础教育建设,加大山区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的投入力度,重点完成薄弱学校的改造。从2002年至2003年,省帮助山区、老区和贫困地区改建2000所小学,每所学校省财政安排30万元。进一步落实免收农村人均年纯收入1500元以下的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的政策,确保每个贫困家庭的子女能享受义务教育。省安排3000万元,用于支持山区中小学推进信息技术教育和英语教育。二是对农村义务教育负债问题,坚持分级审核、核准数额、分清责任、逐步解决的原则,采取省、市、县(区)三级合理负担的办法逐步解决,省财政安排20亿元重点用于山区减轻农村义务教育所大的历史债务。三是加大山区劳动力培训力度。省每年对5000名贫困家庭子女进行中等技工教育,在培训学校适当降低培训收费情况下,省财政按照每年每人3500元、学制三年的标准计算进行资助,从2002年至2007年,省财政共安排资金2.1亿元,资助培养2万名农村技术、技能人才;从2003年起连续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组织开展对贫困家庭子女进行岗前短期职业实用技能培训。
重点扶持山区资源开发和生态建设。一是支持山区市县开发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事业。从2002年起连续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用于扶持贫困地区尤其是山区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旅游开发价值较大、政府规划引导工作较好、见效较快的旅游项目。二是从2002年至2007年,省财政每年安排1500万元,支持山区和革命老区实施“一乡一品”项目。三是省在扶持扶贫工作重点县发展3家农业龙头企业的基础上,支持山区非扶贫工作重点县(市)各兴办1家大型农业龙头企业,省财政给予货款贴息。四是加大对山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扶持。省财政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山区市县城区建设生活污水处理厂,提高山区生态公益林补助标准,从2003年至2007年,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年每亩4元提高到8元。
重点支持山区扶贫开发。一是帮助山区市县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从2002年起连续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支持县(市)建立扶贫周转金,专项用于扶持集体经济年纯收入低于3万元的行政村发展集体经济。并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注重效益、不留包袱”的原则,在项目选择方面,尽量以当地效益比较好的小水电企业、龙头企业等为主,采取合作制或股份制等经营形式,保证投入有比较稳定的回报。二是调整省属水库利益分配和工作责任,切实解决山区水库移民遗留问题。适当提高省属水电厂的上网电价,其税收省收入部分全额返还水库属地市县,利润实行省市二八分成,收取的水土保护费和水资源费全额留市县使用。三是对山区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优惠政策。从2003年开始,对省分成的山区县上缴的山区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省将全额返还给山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