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农业自然条件并不十分理想,除沿海特别是东部沿海地区外,大部分土地都比较贫瘠,土壤盐碱化和酸化度较高,农业用地的地表土层很薄,存水比较困难。绝大部分土壤缺少磷、氮等有效成分,对磷肥和氮肥的依赖程度大。但是,在政府的扶持下,澳大利亚农业逆势而上,发展强劲。近10年来,农业产值基本上保持在国内生产总值的5%左右。
澳大利亚农产品的主要消费市场在海外。全国75%左右的初级农产品和25%的加工农产品用于出口,农产品出口收入平均占农业总产值的比例为60—70%左右。因此澳政府在制定农业政策时,围绕培育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一方面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扩大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份额;另一方面,采取多种措施,培育本国市场,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1.以市场为导向,优化农业结构
在种植和养殖结构上,政府不加干预,只在市场动态、信息反馈和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上加以引导和服务,至于种什么、养什么,种多大面积、养多少牲畜,农民可根据市场的需求和价格驱动,完全由自己说了算。这样,政府的政策投入大大减少,与20世纪80年代相比,每个农民每年从政府获得的收入已由上百澳元降到只有2澳元。开放的农业政策,不但减轻了政府的压力,还使农民克服了对政府的依赖心理,增强了市场观念、竞争意识和自我发展能力。
2.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管理
澳大利亚政府强调农业发展要以品种对路为前提,以质量保证为核心,以有利的营销措施和良好的售后服务为手段,不断拓宽国际和国内市场。一是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澳大利亚有较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也很强。例如,为了保证小麦质量,政府规定:在小麦收购中,必须实行国家验级员制度,验级员只有经过专门培训,才能持证上岗。二是加强对农产品质量的控制和引导。制定严格的农产品分等分级标准,实现优质优价。三是重视新产品开发。主要农作物都有专门的开发研究机构。在新产品开发方面,政府和农民按1∶1的比例共同投入。由于经费有保障,机制也比较健全,每年都有几十种小麦新产品开发出来。
3.执行严格的市场准入标准
澳大利亚1995年1月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在国际贸易领域,一贯积极倡导贸易自由化和反对不公平竞争,积极参与全球多边贸易谈判和区域性贸易谈判,并按世贸组织的要求在关税水平、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等方面率先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然而,在履行承诺的同时,政府也在竭力保护本国农业发展。其中,在市场准入方面,采取了一种非常有效的办法,即实施极其严格的农产品进口检疫制度。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澳大利亚对进口农产品采取了近乎苛刻的检疫方法和规则,几乎动用了世界上最先进的科学仪器和技术手段,对进口农产品进行检查,限制了许多国家农产品进口。
4.支持农业正常发展
就传统手段上的农业支持而言,澳大利亚几乎取消了目前世界各国最广泛使用的对农产品的价格补贴,而趋向于为世贸组织认可的“绿箱”操作,通过联邦和州政府两大层面,加强对农业的支持。以联邦政府为例,2000到2001财政年度,除正常的农业开支外,联邦政府新增农业支出3.5亿澳元,主要用于对农民的扶持。其中,约3.1亿澳元增补“促进澳大利亚农业发展”一揽子方案;2230万澳元用于保护动植物健康状况;850万澳元用于加强动植物检疫;915万澳元用于促进澳与东帝汶边境地区的卫生检疫;365万澳元作为国家生物技术的一部分,用于发展和提高农产品原产地识别体系。除联邦政府的支持外,各州也有各自对农业的保护和支持计划。获得政府资助的机构一是研究与开发机构,二是市场营销机构。研究与开发机构类似于我国的国营科研事业单位,每年获得政府的财政资助。澳大利亚联邦科学与工业研究组织(CSIRO)是联邦政府最具权威的科研机构,共有22个科研部门,其中的农业研究部门承担对农产品及生产工艺的各项农业研究,这些部门均有政府财政拨款,也是农业领域获得政府资助最多的机构。
5.运用灵活的农业生产补贴手段
一是对农业生产资料进行补贴。政府每年柴油补贴高达20亿澳元,用于城乡所有用于农业生产车辆的运行。磷肥和氮肥都是减价供应给农民,政府给化肥生产者拨款补贴。农场主购买新设备、建储粮仓库、建围栏、治理盐碱地、修渠筑坝等,政府给予18%的补助。二是对生产者收入进行补贴。澳大利亚近年来对生产者收入补贴有所增加,另外,按地区及按牲畜头数计算的生产者补贴估计值也有所增长。地区性支持中包括联邦和地方政府部门对某些地区生产者采取的特殊财政政策,如降低利率、向生产者提供赠款、低成本贷款和转产重新安置的资金援助等直接鼓励措施。在澳大利亚,个别农产品国内生产补贴相当高,其中糖的补贴为55%,奶制品更高达200%。三是出口补贴。虽然澳大利亚对外宣称没有对农产品实行出口补贴,经合组织的很多报告也几乎得出同样的结论,但事实上一些“微量”补贴仍然存在。除了直接的出口补贴,政府还提供农产品出口信贷。
6.增强农民抗风险能力
为了帮助农民提高抗御风险的能力,鼓励农民生产创新和自力更生的精神,保持农业富有竞争力和持续发展,保证农民收入的稳定,澳政府出台了农业管理储蓄计划,其要点是农民在丰收的年份收入比较高,国家鼓励他们把多余的钱存入银行,在歉收年时补贴使用,政府在税收和金融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7.垄断农产品出口经营
澳大利亚几乎每种大宗产品都由国营贸易公司负责市场销售。这些公司实质上控制了该种产品的经销权,实行统购统销式的垄断经营。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包括小麦局、小麦出口公司、奶制品公司、猪肉公司、酒和白兰地公司、干果局等。这些公司全部是出口型企业,并在各州都有分公司,根据澳有关法律,享有合法垄断经营的地位,但没有进口业务。同时,不同产品的公司对市场垄断经营的程度不尽相同,一些敏感性产品,如小麦、大米等几乎没有内销市场,完全要对外出口,其垄断度相当大,如澳大利亚小麦局的采购占国内产量的86%左右,大米销售局则占到100%。经济作物的垄断度相对较小。
8.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澳大利亚政府对农场水利设施、供电系统、燃油储备设施实行免税,对农牧业实行减税优惠。从课征的税种看,没有专设农业税税种,主要对从事农牧生产的农牧场主和工人征收所得税。对农业征收的所得税同对工商业者征收的所得税基本相同,但农业较其他行业可以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和扶持。如,若遇到干旱、疾病等灾害年景,政府会提供费用要求农牧场主杀掉病、弱牲畜,且计税收入只按农牧场主当年收入的1/5计算,其余在以后年份的利润中扣除;农牧场主购买自用农业设备(如拖拉机、收割机)免缴销售税,农牧场主出售自产农产品也不直接缴纳销售税(由最后一级批发商缴纳);农牧产业用柴油免缴销售税;加速折旧,如用于水土保持的设备(如围栅等)可以在1年内提取折旧,干旱地区的灌溉设施,每年可以按成本的10%提取折旧,农牧场内架设的电话线也可以分10年提取折旧;在特殊情况下,有的农场的税收为0;在遭受旱灾时,农场购买牲畜的饲料可以获得减价,同时,收入可以分配在5年里,从而少纳所得税赋。
9.正确处理与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关系
澳大利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非常健全,有全国的各级协(学)会及行业组织。尽管这些协(学)会大部分都是民间的,代表农场主与政府进行各种谈判,政府不用向其提供任何资金支持,但它们与政府的联系还是非常紧密的。它们一方面受政府委托负责农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农产品质量检验、农业技术研究和推广,另一方面也为农场主提供国际市场信息和技术服务,是农场主组织生产的重要参谋。如澳州谷物协会的主要任务就是产前为农场主提供种植信息、产中提供技术服务、产后提供市场信息,同时它还在税收、贸易等方面,代表农场主就政府的政策进行协调,以保护农场主和农民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