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近,财政部驻各省、市、区财政监察专员办对地税部门税收代征手续费提退和使用等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结果显示,我国目前税收成本过高。如某省地方税收机关提取的各税种的手续费已占到该系统组织收入的5.4%,这还不包括财政拨入的税务经费和各级政府给地税机关的奖励等。因此地方税收成本占到该系统组织收入的比例远远超过了5.4%。据某市一个区财政局统计,该区地方税收成本已占到税务部门组织收入的26%,已成为影响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
分析起来,税收成本居高不下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从体制方面看,分税制后,国家相应建立的国税、地税两套征收机构分别实行中央和省垂直管理,造成上级税务机关下达的收入计划与地方人大批准的指标脱节,通常上级税务机关的指标小于地方人大批准的指标。这就为税务部门与当地政府讨价还价提供了空间。地方政府为了调动税务部门完成收入的积极性,普遍实行按税收任务完成情况给予经费奖励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为税务部门获取最大的小团体利益提供了可能。目前地方政府给税务部门的奖励经费呈逐年递增的趋势,据调查,某市政府(通过财政拨付)给国税、地税部门的经费奖励金额均相当于上级拨入的税务经费。<...
最近,财政部驻各省、市、区财政监察专员办对地税部门税收代征手续费提退和使用等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结果显示,我国目前税收成本过高。如某省地方税收机关提取的各税种的手续费已占到该系统组织收入的5.4%,这还不包括财政拨入的税务经费和各级政府给地税机关的奖励等。因此地方税收成本占到该系统组织收入的比例远远超过了5.4%。据某市一个区财政局统计,该区地方税收成本已占到税务部门组织收入的26%,已成为影响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
分析起来,税收成本居高不下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从体制方面看,分税制后,国家相应建立的国税、地税两套征收机构分别实行中央和省垂直管理,造成上级税务机关下达的收入计划与地方人大批准的指标脱节,通常上级税务机关的指标小于地方人大批准的指标。这就为税务部门与当地政府讨价还价提供了空间。地方政府为了调动税务部门完成收入的积极性,普遍实行按税收任务完成情况给予经费奖励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为税务部门获取最大的小团体利益提供了可能。目前地方政府给税务部门的奖励经费呈逐年递增的趋势,据调查,某市政府(通过财政拨付)给国税、地税部门的经费奖励金额均相当于上级拨入的税务经费。
从管理方面看,前几年财政部门为了保证税务部门征收经费,调动税务部门积极性,曾经下文允许税务部门以提取手续费的方式弥补税务经费的不足。如某省地税系统2001年根据财政厅的文件提取个人所得税征管经费2.1亿元,占全系统组织收入的2%,其他各个税种根据有关文件均提取了税收手续费。这种做法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税务部门代征手续费的提取一般是自行计算、自行提取,普遍存在扩大提取基数和范围的问题。2002年虽然停止提取手续费,但仍然将上年提取基数列入预算,其中很大一部分用于弥补税务经费,这项经费开支与税收代征手续费实属名不符实。二是财政部门缺乏必要的检查监督。2002年税务代征手续费列入预算,基本上由税务部门编报,缺乏科学的计算依据。财政部门对税务部门编报的预算没有严格的审核把关,造成税收手续费提取、支出方面的失控,无形中加大了税收成本。
如何降低税收成本,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1.改革现行体制,将地税机关与地方财政合并。目前地税机关实行省垂直管理,与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相矛盾,并且造成了税收成本偏高。地税机关组织的收入全部是地方财政收入,地税部门垂直管理不仅实际意义不大,而且有悖于地方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分税制原则。地方税务机构与财政部门合并,有利于健全地方政府的职能,强化征管手段,真正实现地方政府在权、责、利上的统一,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组织收入中的主导作用,最大限度地调动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并可以适当降低税收成本。
2.取消税务部门经费收支挂钩办法,严格实行“预算制”。在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中,财政部门不但应取消税务部门经费开支与完成税收任务情况挂钩的办法,而且对税务部门超额完成收入任务也不应该给予经费奖励。因为,依法征税是税务部门的天职。实践证明,按超额完成收入任务的一定比例拨经费和给予奖励弊多利少,在某种情况下,还会导致一些税务部门为了完成税收计划和获取奖励,不严格依法征税,人为调节税收进度,有时征收过头税,有时隐瞒税源。取消税务部门收支挂钩办法后,财政部门要确保税务部门的经费供给,特别是加大对税务征管的硬件投入,为降低税收成本提供物质保证。同时要制定税务人员的津贴、补贴和奖励办法,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在透明的基础上,逐步规范工资外的津补贴和奖励措施,既要解决部门之间工资外补贴相差悬殊的问题,又要做到有利于调动税务部门组织收入的积极性。
3.加强税收手续费的管理和监督。税收代征手续费实行预算管理后,财政、审计部门应该加强管理和监督。一是核实列入预算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收手续费的支付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二是核实税收手续费是否用于弥补税务部门自身经费以及结余部分是否相应扣减下年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预算。建议财政部组织各省、市、区财政监察专员办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对国税和地税部门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收手续费开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以利于财政部《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贯彻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