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我国许多地方进行试点的农村税费改革,不仅切实减轻了农民负担,受到了农民的积极拥护,而且激发了农民的纳税积极性,融洽了干群关系,有效地化解了农村矛盾。然而,在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征收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
1.农业税减免不落实,加大农税征收难度。现行的农业税减免实际上采取的是“先征后退”的办法,农业税入库后,农业税减免指标往往接近年底才能下达到乡镇。虽然有关政策要求农业税减免必须到户,且要求有农户签名盖章,但实际操作中常不能完全到位。原因在于县、乡两级未能设立农税专户,年终农业税社灾减免直接由县财政局汇入乡财政。造成有些地方直接用来抵交农业税及各种附加费尾欠,或被移作他用等情况时有发生。由于农业税减免尚缺乏一个规范的操作程序,农业税减免款不能真正发放到应减、应免户,而报上去的有农户签字的农业税减免户名单,有的要么是那些未纳税户的签名,要么干脆造假名册,一些拒缴户也往往因此得益,而那些先行缴纳的应减、应免户则常因此而得不到减免款。因而造成一部分减免户对农业税征收产生了抵触情绪,加大征收难度。
2.债务处理不到位,加大农税征收难度。在税费改革中,原农村的债务问题给农税征管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近几年来,由于农业增产不增收,农村灾情严重,造成农村普遍存在集体负债比较严重的问题。部分乡村负债额大,有息债务比例高,出现了部分“空壳村”,相当一部分村组干部每年的工资没有兑现。改革后,税费制度规范了,收费的口子被堵死了,村组不能直接向农民收款。在一些地方就出现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在村组有债权的农户会用村组的欠条、欠账来抵交税款;二是部分村组干部会用代征的农业税款抵扣自己在村组欠发的工资。因而,使农税款不能征收到位,造成税款不能及时足额入库。
3.计税依据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加大农税征收难度。一是“有税无地”现象的影响。最近几年来乡村兴修农业设施等公益事业,占用了一定量的耕地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不能在二轮承包土地中核减,导致农业税应征对象与实际负担人不统一,影响了农税征收。另外,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占用了大量耕地,这部分新占用的耕地需要一定时间才能有收益,根据农业税收的有关规定,没有收入,就不能征税,这一部分调整了产业结构的耕地承担的农业税收也不好分配落实。二是由于农产品价格走势低迷,农民种粮获利少,大批农村劳动力外出从事其他行业,部分土地委托他人代耕,甚至抛荒,造成农业税征收困难。三是农产品价格下跌,计税价格与实际价格存在一定的差距。四是农村孤寡老人等特困户增多,给农业税征收带来难度。
4.结算方式不合理,加大农税征收难度。现行“夏七秋三”征收结算方式,使征收机关税票到户难。在取消乡统筹、村提留前,农业税随政府统筹由乡村两级一并组织征收,税费解缴结算时先税后费,不少地方用乡统筹村提留垫付农业税完成任务后,统一开税票,实行一户一次税票。取消乡统筹村提留后对未能征收的农业税,乡村两级无资金垫付。加之,“夏七秋三”的比例确定后,征收机关结算税款时存在一户两次税票,税票到户难度较大。
适应税费改革后农税征管工作的新特点,做好农业税征管工作,对促进农村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议从以下几点入手,来减少农税征管难度。
1.要加大农业税政策宣传力度,实行宣传重心下移。针对农村地域广阔,纳税人分散,在村、户一级农税宣传薄弱的状况,一是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黑板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民宣传农业税收政策和法规;引导农民主动履行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二是要常抓不懈,不能忽紧忽松,忽冷忽热;三是在当前农民增收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利益,坚决杜绝加重农民负担的各种行为。
2.要改农业税的“先征后退”为“先减免后征收”。农业税减免指标宜在秋收前下达到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农业税征收前落实到纳税户,实行农业税“先减免后征收”。实行这一政策,有利于实事求是地核准农业税减(免)对象,且有利于消除农户中对农业税减免依赖思想,增强农户的纳税意识。杜绝资金被乡村两级挪作他用或被暗箱操作,增加农业税减免政策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使那些应减户、应免户实实在在地体会到农村税费改革的优越性。但“先减免后征收”应当严格按照纳税人申请、村组民主评议、乡镇政府批准后张榜公布的农业税减免程序操作,并且要建立登记制度,建立社减(免)对象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对社减做到一年二次调查调整,确保据实减免,设立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3.要妥善处理村级的债务问题。妥善解决村级债务问题,化解历史遗留债务的方法,可考虑以下几种:一是承认过去事实,只要不是明显不合理,允许继续执行过去已经达成的还款计划;二是对来自上级财政部门的借款,上级政府可考虑适当予以减免;三是对来自金融部门的借款可考虑给予停息挂账处理或用呆账准备金予以冲销;四是对来自私人及各类企业借款,可根据本乡、本村未来的发展规划及资金来源情况,本着先个人后集体的顺序,与债权方重新协商制定新的还款计划。
4.要公平合理地核定好计税面积。由于农业税税额的调节余地小,各地在确定农业税纳税基数时应该通盘考虑,减少日后征管工作的难度。在确定一个地区的常年产量时应就低不就高,并保持一致为宜。对因地力、远近差异等各地群众形成的“田块打折”状况要实事求是,可做一些微调,兼顾群众的习惯,做到一个地区常年产量不变,计税面积微调,以解决级差田问题。对一些纯农户、种田大户、农民负担超上年的,可在农业税核定时确定减免数额,实行先减后征,并张榜公布,纳入农民负担卡。对一些灾情减免要明确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工作,防止减免中的随意性。
5.要合理制定征收方式。合理确定夏秋两季征收方式,采取按户一次征收结算农业税的办法,并实行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到户的办法,既要考虑到农民纳税的承受能力,也要简化结算手续,方便纳税人纳税。其办法可通过对农业税征收的结算时间进行调节。对农民收入比较高,农民愿意接受的地区可确定在夏季征收,对农民收入低,夏季征收有困难的可确定在秋季征收。征收结算时间确定后,对农户应纳农业税应采取一次性征收的办法,以减少农民两次缴税,征收机关一税多票多次结算的麻烦,也是实现规范、高效税收征管模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