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课题组在当前形势下探索建立新型财政监督运行机制,必须要体现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保障财政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有利于财政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财政秩序的规范。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建立完善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位一体”的财政监督机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财政工作的总体要求,紧紧把握财政监督寓于财政管理的内在特性,着眼财政资金活动的全过程,建立健全审核预警系统、跟踪监控系统和稽查整改系统有机结合的、贯穿于财政管理全过程的,经常化、规范化、多样化的财政监督检查机制。
一、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三位一体”的监督检查机制
1、辩证地认识三者关系。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是各自独立而又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统一体。事前监督是决算前或财政收支计划编制、审查批准前的监督,是对财政活动预期目标的审查。在财政收支活动前就介入审查监督,可以尽可能避免出现失误和损失,对违纪行为或经济效益差的经济活动起到防范和阻止作用。因此,事前监督是财政监督的基本职责。事中监督是对财政活动的执行和各项决策、计划实施过程所进行的监督,它是财政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事前监督的延伸,它寓于财政日常管理之中,其范...
课题组在当前形势下探索建立新型财政监督运行机制,必须要体现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保障财政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有利于财政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财政秩序的规范。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建立完善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位一体”的财政监督机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财政工作的总体要求,紧紧把握财政监督寓于财政管理的内在特性,着眼财政资金活动的全过程,建立健全审核预警系统、跟踪监控系统和稽查整改系统有机结合的、贯穿于财政管理全过程的,经常化、规范化、多样化的财政监督检查机制。
一、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三位一体”的监督检查机制
1、辩证地认识三者关系。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是各自独立而又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统一体。事前监督是决算前或财政收支计划编制、审查批准前的监督,是对财政活动预期目标的审查。在财政收支活动前就介入审查监督,可以尽可能避免出现失误和损失,对违纪行为或经济效益差的经济活动起到防范和阻止作用。因此,事前监督是财政监督的基本职责。事中监督是对财政活动的执行和各项决策、计划实施过程所进行的监督,它是财政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事前监督的延伸,它寓于财政日常管理之中,其范围及力度和深度直接影响到财政日常管理。加强事中监督能及时发现问题,起纠偏补正作用,保证财政资金取之合理、用之得当,是财政监督工作的中心环节。事后监督是财政活动终结之后,对其执行结果所进行的检查分析和考核,以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措施纠正偏差,找出导致偏差的原因和责任者,事后监督是被动的查补,对有些违法乱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事后监督是难以挽回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事前监督是基础,事中监督是关键,事后监督是总结,三者是相辅相成的统一体。
2、抓好事前防范,前移监督检查关口。事前监督的作用在财政预算编制时显得尤为突出。通过事前对财政预算收支编制的方法、程序和实施方案进行检查,发现其编制的过程是否科学合理;对基础年度财政预算支出执行情况进行事前检查,发现其依据是否充分可靠。通过事前检查财政预算收支是否符合国家预算管理体制的要求,中央与地方财力结算及支出划分是否严格按体制规定执行,事前检查财政预算安排的顺序、重点和数量界限,发现财政政策是否符合中央当前经济政策取向及社会稳定和发展的要求,等等。
3、抓好事中纠偏,发现问题及时补救。事中监控主要是针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财政管理活动、各类经济主体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财政政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和防范,把对经济活动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事中防范纠偏的重点是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管理活动,通过事中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既可以检验财政预算编制的方式、程序和收支计划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为完善财政预算编制,建立规范、科学的财政预算献计献策,又可以检验财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和财政政策的合理性,达到规范行为,完善政策,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的目的。
4、抓好事后整改,采取措施亡羊补牢。一是抓监督检查处理,以惩前毖后。二是事后整改重在防范。通过分析被查单位问题产生的原因,可以针对财政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不断完善政策制度,保证行政行为公正、公平、公开,切实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三是要以查促管。监督检查工作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检查是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检查的目的就是要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杜绝类似问题的产生。把检查作为管理的一部分,并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能大大促进管理行为的规范化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机制的保障措施
1、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检查法律法规体系,确保财政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有法可依。一是要尽快制订出台《财政监督法》。全面系统地规定财政监督检查基本纲领和基本原则,明确规定各类财政财务行为的规范标准、违法乱纪行为的认定原则和具体处罚的基本准则。凡是属于财政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各类财政财务行为,都可以在这部法律中找到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的行为标准和法律责任。二是要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出现的财政财务行为的新动向,修改完善《预算法》、《会计法》,对财政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纪行为如何处罚作出明确的规定,对集体、个人以及主管领导等应承担的责任作出具体的划分。三是要重新修订《违反财经法规处罚暂行条例》,对处罚标准具体化和定性化,便于基层执法。
2、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检查组织体系,从组织上确保财政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的实施。主要解决财政监督检查的规划设计、队伍建设等问题。一是要制订财政监督中长期战略规划纲要。明确5—10年间我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落实各级政府抓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领导责任。二是要加强各级财政监督检查队伍建设。目前,中央、省市级财政监督检查队伍相对比较健全,但直接面向地方一级财政的县、乡财政监督机构则比较薄弱,严重影响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影响了基层财政职能的发挥。因此,要加快财政监督检查队伍的建设,尤其是基层财政监督检查队伍的建设,以保障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
3、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检查执法体系,保障财政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执法的顺利开展。一是要实行财政业务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合理分工。除财政监督检查机构专职承担监督检查执法职责外,财政业务机构也在其中承担着相应的监督职责,为确保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工作顺利运行,必须明确财政监督检查机构与财政业务机构在财政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当前,部分地区已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如实行“支出、管理、稽查”三者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财政管理模式,改变了财政机关内部机构分工的格局,将财政管理中预算安排、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三个环节适度分开,由不同的机构承担职责,对外监督则由财政监督专门机构统一协调处理。在这种管理模式下,财政部门各机构的工作职责明确,财政监督也由原来的事后监督为主变成了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的有机结合,强化了财政执法的力度。二是要提高财政监督检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强化财政监督工作人员责任制。一方面要明确财政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权利,包括检查权、质询权、调查权、行政处罚权等。另一方面建立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约束机制,防止“有案不查”、“查而不严”的渎职行为和乱查乱罚的违法乱纪行为,确实提高执法水平。三是强化执法力度,严格执法。要转变重检查轻处罚的现状,严肃财经执法,增强财政监督的威慑力,通过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的全过程防范和惩戒,树立财政监督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