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我国现行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与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有关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法体系不够完善和健全。在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中,涉及科技税收优惠方面的政策,多数是以决定、办法、通知、函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的,缺乏应有的权威性、严谨性和稳定性。法规之间衔接性较差,前后规定之间交叉重叠或遗漏不全,缺乏有效的协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技税收优惠作用的有效发挥。
(二)科技税收政策不适应高新技术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要求,无法充分调动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的积极性。科研开发在实验室与中间放大试验阶段的风险较大,收益很少或根本没有收益,应成为政策扶持的重点。但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政策却恰恰未能考虑和顾及这个问题,只是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阶段有所体现。其实施的结果,往往是使那些已经具备较强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有成果转化为收入的单位成为最大的受益者;而对于那些技术陈旧、亟待更新改造以及正在进行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阶段的企业,却缺少应有的税收激励措施。
(三)科技税收制度本身的一些内容规定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不够协调与适应。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制在鼓励科技进步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制约因素...
一、我国现行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与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有关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法体系不够完善和健全。在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中,涉及科技税收优惠方面的政策,多数是以决定、办法、通知、函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的,缺乏应有的权威性、严谨性和稳定性。法规之间衔接性较差,前后规定之间交叉重叠或遗漏不全,缺乏有效的协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技税收优惠作用的有效发挥。
(二)科技税收政策不适应高新技术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要求,无法充分调动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的积极性。科研开发在实验室与中间放大试验阶段的风险较大,收益很少或根本没有收益,应成为政策扶持的重点。但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政策却恰恰未能考虑和顾及这个问题,只是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阶段有所体现。其实施的结果,往往是使那些已经具备较强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有成果转化为收入的单位成为最大的受益者;而对于那些技术陈旧、亟待更新改造以及正在进行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阶段的企业,却缺少应有的税收激励措施。
(三)科技税收制度本身的一些内容规定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不够协调与适应。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制在鼓励科技进步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制约因素,高新技术企业一般拥有较高价值的精良设备和无形资产,其资本的有机构成相对较高,而购入的原材料等产品成本的比重则相对较小。由于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款,导致了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加重,妨碍了企业技术设备的更新。同时科技税收的优惠方式较为单调,往往局限于税率式优惠方式和税额的定期减免,侧重对事后的利益让渡,而对于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税收信贷、技术开发基金等手段和举措运用较少,容易导致政府财政收入绝对额的减少,政策的实施受财政压力的影响较为明显。
二、改革和完善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与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健全与高新技术产业有关的税收法律体系
加快有关科技税收方面的立法步伐,提高科技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并创造条件尽快对科技税收优惠实施单独立法。应对一些已经相对成熟的条例、法规通过必要的程序使之上升到法律层次,既有利于克服由于经常修改而造成税法不够稳定的缺陷,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有关科技税收的法律效力。另外从长远角度考虑,国家应制订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全面性的法律——《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本法》,对目前零星散布在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各种通知、规定中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归纳梳理,结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调整、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新形势,对科技税收政策实施单独立法,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优惠的目标、原则、方式及其具体措施、范围、审批程序等内容,消除现行法规之间矛盾、重复、庞杂与混乱的弊端,加强科技税收优惠的规范性、透明性和整体性。另外,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应赋予地方一定限度的税收立法权,使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与中央和地方的发展战略紧密结合,中央可以集中对基础科学、国家重点技术开发及主导性产业给予税收支持,地方则对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效益较为明显的技术开发项目予以扶持,进一步明确管理权限的划分,以提高行政效率。
(二)科技税收政策应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全过程给予系统完整的扶持
高新技术企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和高回报的特点,因此科技税收的优惠重点应放在补偿和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风险方面,将目前主要对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与销售环节给予的税收优惠,逐步转化为对科研技术开发补偿与中间试验阶段给予税收优惠,以增强科技税收政策的一体化效应。具体而言,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的特点,扩大研究开发经费超额扣除政策的优惠范围,规定只要研究开发费用超过上年10%以上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都可享受150%的税前扣除优惠。受惠企业因当年亏损或盈利部分不足以抵扣规定扣除额的,可在五年内结转使用,从政策上鼓励企业加大对研究开发的投入力度。
(三)调整完善现行的科技税收制度,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1、增值税方面的完善。“生产型”增值税对高新技术产业产生的负面影响已是人所共知的事实,最终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是增值税改革的目标与方向。但是当前限于客观条件还不够成熟,在增值税实施转型之前,建议在增值税条例中增加特定扣除项目的条款,对高新技术企业购进的用于科技开发、研制与试验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允许分期分批实施抵扣,以鼓励企业更新设备,采用先进技术。同时应根据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考虑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将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服务业等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作为实施此项政策的过渡措施,目前可对企业购入和自行开发的科技成果费用中所含的税款,比照免税农产品与交通运输费的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扣除进项税额,以减轻高科技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
2、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完善。首先,调整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具体税收优惠方式,改变单纯的税额减免与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增加对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技术开发基金等税基式优惠手段的运用,做到税基减免、税额减免与优惠税率三种方式相互协调配合。对于使用先进设备的企业以及为研究开发活动购置的设备或建筑物,实施加速折旧,并在正常折旧的基础上给予特别折旧,即在折旧资产使用的第一年允许按一定比例特别折旧扣除;对从事科技开发的投资与再投资实行投资抵免政策,允许企业按研究开发费用的一定比例从应纳税额中抵缴所得税,提高企业从事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准许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销售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设立各种准备金,如风险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新产品试制准备金以及亏损准备金等,用于研究开发、技术更新等方面,并将这些准备金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上述这些税收优惠措施均允许亏损或微利企业在规定年限内向前或向后结转,以充分体现“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增强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其次,统一开发区内、外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分企业的所在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性质,对所有的科研单位与项目一视同仁,保证高新技术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科技税收优惠必须突出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与国家科技发展计划保持一致,确定重点扶持对象,优先鼓励科技水平高、可迅速转化为生产力,并能使生产效率显著提高的高新技术企业与科研项目的发展。具体而言,当前在保持对高科技产业给予税收优惠的同时,应加大对传统产业进行技术改造的税收优惠力度,对科技投入达到一定数额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与高科技产业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以尽快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对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根据“弥补风险”的原则,及时加以调整。对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优惠税率和其他优惠措施要有一定的时间限制,随着其收益的逐渐增加或其产品、成果已不属于高新技术的范畴,应及时恢复按照正常税率征税。这样做既可以促使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提高生产力,又可以有效地避免税收优惠措施的滥用,达到公平与效率并举的双重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