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从1997年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各级财政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努力从政策上、资金上支持低保工作的开展,保证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省财政从1998年起,每年预算安排200O万元用于对各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省财政在分配补助资金的过程中,依据各地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人数和省属、中央以及地县单位保障对象的分布情况,分别按照所需资金70%、20%和15%的比例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地县财政负担。这一办法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初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据统计,全省各级财政部门2001年预算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4243万元。到2001年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覆盖所辖14个市(地、州)的86个区县,实际保障13.8万人,占非农业人口的3.5%。为保障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轨道,根据省政府的部署,2001年我们配合省民政厅制定了《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批转执行。该《办法》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原则、主要政策,包括保障范围、家庭收入计算、保障标准、资金筹集管理、监督处罚等作了具体规定。第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遵循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国家保障、社会救助与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公开、公平、真实的原则和属地管理原则。强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中央、省属和地方企业的困难职工均由职工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第二,细化对家庭收入的确定,明确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下岗职工生活费、失业救济金、赡养费、抚养费、继承、接受赠予、利息、有价证券、股票彩票收入、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及其他应计入的合法收入等五大类收入作为家庭收入构成。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其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6个月内收入的平均数计算,上述收入属一次性的,将其分摊到6个月。同时对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也予以明确。第三,规范了低保资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工作程序。明确了各级所负责任、管理审批机关工作时限等,提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同时,为了体现国家对特殊群体的关心和照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享受低保的对象在就医、就学、就住、供水、供暖、供电等方面的有关费用给予减免照顾,并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给予就业扶持,鼓励其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致富。第四,严格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监督。低保工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同时,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监督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为加强资金管理,制定了规范的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办法。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预算。如何把有限的资金用好,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把这项“民心工程”做好做实,尤为重要。我们在分析低保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总结原补助办法的基础上,提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管理按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办法,并制定了《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暂行办法》的总体思路是:坚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属地管理原则,打破单纯依据人数和人员隶属关系的构成确定财政补助额的格局,按照规范财政转移支付行为的要求,采用公式法,引入诸多量化指标,使资金的测算分配趋于科学、合理和规范,进一步提高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并严格执行转移支付资金与工作实绩挂钩的办法,加强对资金的监督检查。根据这一总体思路,我们在《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中央和省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助。省财政按照各地的保障任务、保障实绩、财政状况及资金到位情况,对各地的补助资金实行动态管理,对应由当地财政负担而资金安排不足的地区,将根据《甘肃省社会保障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与工作实绩挂钩暂行办法》相应抵减下年的补助资金。同时,为了保证低保资金专款专用,规定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通过各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运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低保对象的首要条件是“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所以,我们在引入测算指标时,将各地“非农业人口比重”作为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因素,占调整权数的35%;在此基础上,我们应用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作为量化测算指标之一,占调整权数的20%;同时,保留了原来分配补助资金过程中所应用的“低保人数”和“低保人员构成”两因素,但降低这两项指标的权数,使其作为修正测算结果的参数;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我们又应用了“人均财力”和“城镇居民人均补差”作为测算依据,以保证测算结果的客观公正性。通过以上六项指标的测算,确定出对各地的“综合补助系数”,然后根据资金分配总额确定一个“平均补助系数”,以低保人数、综合补助系数和平均补助系数的乘积确定各地的应补助额。整个测算过程的公式为“应分配资金数=当地低保人数×(非农业人口系数×权数+低保人数系数×权数+人员构成系数×权数+补差系数×权数+人均财力系数×权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系数×权数)×平均补助系数”。
该办法在引用基础性决定因素的同时,全面考虑了各地的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使测算补助结果尽量接近被测算地区的实际,保证了资金分配过程的科学合理性,提高了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益,并解决了各地通过虚报低保人数以获取更多补助资金的弊端。为掌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动态情况,省政府责成省民政和财政两家组成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调查组,重点调查核实部分地市的低保人员家庭收入情况,认真核定保障对象,采取全面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办法,摸清真实情况,严格把好审批发放关,加强动态管理。同时督促各级政府认真坚持最低生活保障属地管理原则,落实低保资金,确保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低收入人群的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