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城镇低收入群体,已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以及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扶助这一弱势群体,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进行了不懈的努力,经过几年的发展,作为城市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呵护着千百万城市贫困居民,向贫困者传递着来自政府的温暖。在财政部社保司的协助下,本期刊登一组文章和部分资料,反映财政低保工作的一些情况,以飨读者。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安全网”和“调节器”,有利于缓解贫困,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20世纪90年代以来城市贫困现象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的问题。为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我国逐步建立起了以基本养老保险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为代表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为广大城市贫困人口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贫困问题。尽管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不能彻底解决城市贫困问题。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体系,加大城市反贫困力度。
一、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以及实现收入再分配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优胜劣汰的作用,一方面会激励人们努力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社会发展,另一方面又必然会拉大收入差距,造成社会分配不公。因此,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必须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通过市场机制提高效率的同时,还要通过宏观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促进社会公平。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演化,大量的下岗失业人员开始出现,城镇居民收入差距也在逐步拉大,这些问题都不能完全依赖市场机制来解决。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政府必须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社会经济政策,进行必要的干预,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以及实现收入公平分配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坚持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强化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合理确定个人收入增长目标,并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扩大就业空间。

二、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从制度体系上防止城市贫困人群的扩大
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在现代社会,社会保险是一部分城镇劳动者保障基本生活的主要方式。因此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是从制度体系上防止城市贫困人群扩大的关键性环节。一是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以人为本将城镇各类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全部纳入各类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二是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改革社会保险费的差额征管机制,全面推进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并研究开征社会保险税。三是全面推进社会化发放工作,基本养老金不再委托企业发放,从机制上杜绝拖欠养老金现象的发生。四是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对下岗职工实行分类处理,对愿意出中心就业的,要有鼓励措施;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件的,支付失业救济金,并对其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对再就业困难的大龄、多病职工,可考虑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办法。五是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做好与下岗、失业等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制定和实施离休人员、公务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等特殊人群的医疗保障办法,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为城市各类未纳入医疗保障覆盖范围的人群寻找出路,解决其因病致贫的问题。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就业和再就业政策,让能够自食其力的贫困人口自食其力首先,要改变重生活保障、轻就业保障的倾向,切实重视就业保障工作,让有能力自食其力的贫困人群通过就业实现自我保障。
其次,要结合中国就业压力大的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在就业高峰期,应充分考虑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和社区服务产业的必要性,根据其安置就业和再就业人员情况,对这些产业、行业落实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
再次,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就业政策。要鼓励自愿性的阶段性就业、弹性就业,扩大就业空间,对安排贫困人群就业的行业和单位给予必要的经费补贴或税收优惠。实行多渠道、多方式举办职业培训,对贫困人群实行减免培训费政策,让贫困人群掌握的职业技能更接近市场需求。整合现有的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以及其它专业人才市场,建立统一、畅通无阻的劳动力市场,为有就业愿望者提供全面、快捷、方便的就业信息和服务,使贫困人群免费或低成本地获得各种就业信息和服务。
第四,要加大就业工作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要充分利用政府的优势和市场的灵活性,鼓励社会各界多渠道兴办规范的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就业服务人员的职业素质。多渠道筹集就业资金,特别是各级财政要重视和加大就业投入,每年都要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
四、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城市贫困人群的生活、医疗、教育、住房等各方面的基本需求
社会救助是传统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核心内容,为解决国民在贫困、灾害等情况下的基本生存保障问题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当前我国应加快法制建设,建立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制度。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城市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也是城市社会救助制度的主要措施。目前,应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其成为保障城市贫困人群基本生活的基本制度,既要做到应保尽保,也要注意控制待遇标准,防止养懒汉。一是全面正确地估价低保工作形势,按照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只能以保障城市绝对贫困人口生存需要为目标,而不能简单照搬发达国家的标准和比例来确定我国的保障对象。同时要按国务院条例规定做到全面覆盖、应保尽保。二是加强基础工作,尽快出台个人和家庭收入(财产)审核办法,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不仅要考虑低保对象的应得收入,还要将一次性收入和家庭财产统一考虑在内。三是认真落实属地原则,所需费用要全部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列支。按照事权和财权相对应的原则,上级财政应对下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以促进地方尽快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四是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变“输血”为“造血”。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自谋职业、自食其力,通过劳动增加收入,逐步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生活水平。同时要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提倡社会互助。另外,各级政府还要通过相关政策措施对低保对象的医疗、住房、子女教育和就业等问题通盘考虑,解决低保对象的后顾之忧。
尽管城市贫困问题是我国在社会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特殊现象,各级政府为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做了大量工作,但仅靠目前的“三条保障线”等社会保障措施只能以较低的水平缓解城市居民贫困以及收入差距扩大的现实情况,并不足以解决因结构调整而带来的就业不足引起的城市贫困问题。在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如何创造经济发展与就业充分协调共进的局面,是我国政府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以积极的就业政策从整体上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实现社会公平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