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5 作者:北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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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世纪30年代至80年代初期,法国经历了三次大规模的国有化运动,在长达40多年时间里,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居主导地位。后来,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特别是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欧洲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进程,法国与许多西方国家一样,对国有经济进行了私有化改造,但在某些领域包括竞争性领域仍然保留了一定规模的国有企业。因此,在西方发达国家中,法国至今仍是国有企业规模比例最大的国家。
基于上述情况,法国在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较严密的监督体系与机制。
一、法国国有企业监督的主要形式和方法
这里所介绍的主要是外部监督,从大的方面区分,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普通法规定的一般监督。法国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一样,都受普通法的约束,因此,普通法规定的针对所有企业的各种监督,如股东大会的监督、社会审计监督、行业专门委员会与经济警察的监管等等,对国有企业都起作用。另一种是只针对国有企业的特有监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议会监督。议会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是与对政府的监督(政府行为的正确性和有效性等)密切相关的,主要是对行业大政方针进行监察而不是针对具体经营活动。按规定政府要经...
20世纪30年代至80年代初期,法国经历了三次大规模的国有化运动,在长达40多年时间里,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居主导地位。后来,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特别是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欧洲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进程,法国与许多西方国家一样,对国有经济进行了私有化改造,但在某些领域包括竞争性领域仍然保留了一定规模的国有企业。因此,在西方发达国家中,法国至今仍是国有企业规模比例最大的国家。
基于上述情况,法国在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较严密的监督体系与机制。
一、法国国有企业监督的主要形式和方法
这里所介绍的主要是外部监督,从大的方面区分,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普通法规定的一般监督。法国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一样,都受普通法的约束,因此,普通法规定的针对所有企业的各种监督,如股东大会的监督、社会审计监督、行业专门委员会与经济警察的监管等等,对国有企业都起作用。另一种是只针对国有企业的特有监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议会监督。议会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是与对政府的监督(政府行为的正确性和有效性等)密切相关的,主要是对行业大政方针进行监察而不是针对具体经营活动。按规定政府要经常将国有企业情况向议会报告并定期提供国有企业分类名单。议会监督的形式大致有这样几种:(1)每年举行一次听证会,有关国企领导必须参加听证会回答议员提出的任何问题;(2)根据需要,组建专门调查委员会,对企业经营情况与财务状况进行专门调查并予公布;(3)要求审计法院和经济、财政、工业部监察总署就企业发生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门调查。
2.国家审计法院的审计监督。国家审计法院是一个独立司法机构,具有司法和监察双重职能,主要是对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定期审计,以保证国家财政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等弊端。审计法院对国有企业的监督范围很宽,既审查企业财务的合法性与真实性,看其是否真实地反映了企业资产与损益情况,也审查企业的重大投资决策、经营管理以及发展战略等方面情况并作出评价,对违规违法行为或重大经营风险等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审计法院每年都要对国有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写出专门报告,但就一个企业而言,国家审计法院对其财务及经营管理的全面情况进行系统深入的审计,则往往需要3至5年才轮到一次。
3.技术主管部的监督。法国政府按业务性质分类设若干技术主管部,如农业部、交通部、国防部等。技术主管部向相关企业派出特派员,负责对政府确定的有关目标及有关经营方针在企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特派员参加董事会会议,但不参与决策,遇有企业决策违背了国家利益的特殊情况时,特派员可以行使否决权。
4.经济、财政、工业部的监督。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由相关司局结合日常工作对企业的投资决策与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如国库司派工作人员兼任企业董事,参加董事会议(不拿报酬),对企业投资和股权转让等事宜进行过程监督,以规避风险。再如预算司每年都要对国家与企业签订的发展规划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以保证合同目标的实现。另一种形式是根据需要临时组织稽察队伍,进驻企业进行随机检查。这种检查往往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涉及内容也十分广泛。
5.国家监察员监督。法国的国家监察员制度建立于上世纪50年代,是国家对国有企业行使监督职权的主要形式。其做法是由政府向国有企业派驻国家监察员,负责监督检查企业财务、经营管理等全面情况并对企业经营业绩作出评价,同时还要对企业的经营风险作预测分析。国家监察员参加企业董事会会议,没有决策表决权,但对有损国家利益的决策有权予以否决。国家监察员可以进入企业任何部门进行实地检查,有权调阅企业所有会计资料与文件。国家监察员一般由经济、财政、工业部部长提名,报内阁部长会议审批,总理任命。负责国家监察员的工作机构是国家监察署,设在经济、财政、工业部内,受部长直接领导。国家监察员每年向部长提交一份被监督企业的监督检查报告,全面反映企业资产、损益情况与经营管理情况。对于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可随时提交专项报告。
上述五种监督形式,前两种属于事后监督,后三种形式属于过程监督。除上述外部监督之外,法国国有企业内部都建立了规范有效的监督机制,内外监督相辅相成。
二、法国国有企业监督的基本特点
1.多元化的监督体系。从前面介绍的几种监督形式即能看出,法国国有企业的监督不是在一个层面上进行也不是由一个部门独立完成的,而是形成了一种多层次、多角度、多部门进行、根据不同需要各有侧重彼此相辅相成的多元化监督体系,这种多元化体系达到了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全方位监督。
2.过程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法国对国有企业的过程监督涵盖了企业运营的全过程,事后监督与企业经营有一段时间差,有利于更准确、更深刻地把握问题、判断是非。
以上两点使法国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具有很强的严密性,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缺点,即牵扯企业精力较多,给企业造成一定负担(企业已有这种反映)。对此政府的指导思想是:要把维护所有者权益作为第一要义,至于企业是否愿意接受以及如何减轻监督给企业造成的负担,则是放在第二位考虑的问题。
3.职责定位科学、明确,权责对称。首先从整体上对监督的性质、任务和职能定位十分科学明确,不至于与有些部门的管理职能及企业自身的经营职能相冲突相混淆;其次是对不同层次不同部门的监督内容与方法,都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彼此虽有相同之处,但其目的与侧重点各有不同,相互不可替代(有些结果可以相互借鉴);三是权责对称,国家赋予了各级各类监督部门以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的必要权限和手段。这三点使监督具有了很强的科学性。
4.先进的信息与技术支持服务系统。为了提高监督工作效率,法国国家监察署设立了计算机网络服务部和法律咨询服务部,国家监察员可以在网上迅速查阅有关法律文件,可以随时调阅查看企业所有信息。政府与监察员之间的信息传递及所有联系都可以在网上进行。其他监督形式也都具备先进手段,有高新技术支撑。
5.高素质的监督人员队伍。从事各级各类监督的工作人员,都是从具备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的优秀人才中经过严格的程序选拔出来的,主要来自于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另外,国家规定监督监察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职务系列,但薪酬高于其他公务员,因此,从业人员都很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社会公众也都很看重这一职业。上述因素决定了监督人员队伍整体素质较高而且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良好的社会形象。
6.良好的外部条件与环境。首先是法制健全,法国对国有企业所有形式的监督,从内容到方法,都有法律规定,一切监督活动都是依法进行,使监督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其次是市场管理乃至社会管理规范;其三是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健全有效,内部管理规范。上述因素从宏观与微观两个方面为监督的顺利有效开展提供了重要前提与基础。
7.国家监察员按行业分工委派。法国国家监察员以小组的形式进驻企业开展工作,一个监察员组负责监督几家企业,一般一个监察员组所分管的企业都属同一行业。这样有利于监察人员对行业情况及企业业务有更全面的了解和更深入的研究,能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及业绩进行更系统的分析,作出更准确更科学的判断与评价,提出更中肯的改进意见与建议。
8.监督效果好。一方面,国家赋予监督人员一定权限,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经营风险和可能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紧急事项都能够及时制止;另一方面,对事后监督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处理建议,国家开辟渠道、制定措施、明确责任,亦能得到及时认真的处理。监督效果显著,是法国国有企业监督具有权威性的重要原因。
三、法国国有企业监督给予我们的启示
综合上述几点,还可以在更高层面上归纳出法国国有企业监督的两大特征:一是科学性,二是实用性。这两大特征相互联系、互为因果。而我们在这两点上都还存在差距。我们对国有企业监督还缺乏规律性认识,工作中还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盲目性和形式主义,因此导致有些监督目的不够明确、职能定位不当、方法不够科学、各种监督之间不够协调、形不成合力、监督效果不够理想。为使我国国有企业监督更具科学性和实用性,必须树立系统观念,把国有企业监督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这有两重含义:一是要构建自身优化的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又适合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监督系统,这一系统看来也应是多层次、多视角、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多种监督相辅相成的多元体系。二是要处理好监督系统与国民经济建设大系统的相互关系,使子系统更好地为实现大系统的整体优化目标服务,同时大系统也要努力为子系统的优化提供必要的外在条件。也就是说,要想做好国有企业监督工作,单从监督本身努力是不行的,必须同时进行全社会综合治理。当务之急有以下几点:
1.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使各种必要的监督都有法律依据,都要纳入法制轨道依法进行,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监督体系,而对那些法律规定之外的、随意性较强的与市场经济规则不相适应的监督行为,则应依法制止与取缔,以免造成监督系统的庞杂、混乱和低效。
2.根据不同需要,做好各级各类监督的职能定位,以形成一种目的明确、各有侧重、互不越位又互相支持、相辅相成、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提高监督的科学性与实用性。要切忌职能定位不当或含糊不清,要尽量防止不必要的重复作业增加企业负担。
3.不断完善外派监事会制度,努力加强监事会工作的各项基础建设。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是根据我国国情并借鉴外国经验而创立的一种新的监督形式,是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的主要手段。这一制度自创建以来,表现出了旺盛的生命力,在发现和纠正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企业内部管理、促进企业改革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广泛好评。但这一制度仍然处于初创阶段,很多方面还不够完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目前应考虑的问题,一是对其职责(职能与责任)定位及相应的工作方式方法,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予以更加科学的界定与规范,以免与有关部门(如审计、纪检监察、干部管理、资产评估等部门)的职责相冲突相混淆;二是要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三是要努力改善监事会工作条件以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要尽快建立信息网络服务系统,利用最先进的技术手段使监事会能够尽快掌握国家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最新信息和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信息。四是要开辟渠道、制定措施、明确责任,努力提高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的利用率。
4.加强监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首先要加强外派国有企业监事会队伍建设。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严格选拔程序,把住入口关,打好队伍建设的基础。二是对现任监事及工作人员有计划地进行定期培训,以使其能够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政治与业务素质。三是进行用人机制改革,真正建立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四是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使其工资水平(不是临时补贴)高于一般国家公务员,以保持队伍的整体稳定。
同时要大力整顿社会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是对国有企业实行监督的一支重要的不可替代的力量。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审计结果,是监事会开展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因为监事会受人员与精力的限制,在核查企业资产与损益的真实性、评价企业经营业绩过程中,难以做到像事务所那样细致查账。但目前我国社会审计管理比较薄弱,许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不够规范,信誉较低。因此要对社会审计大力进行整顿,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观念和社会责任感。这是一项很重要、很关键也很紧迫的工作。另外,对于其他各类从事监督工作的人员,都要有计划地经常性地进行教育培训并加强管理。
5.全面整顿市场秩序,深化社会配套改革,为国有企业监督创造良好的宏观外部环境。
6.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规范企业内部管理,为国有企业监督创造良好的微观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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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